Oracle v. Google 於Java軟體版權訴訟 - 工程師
By Kelly
at 2016-06-01T00:11
at 2016-06-01T00:11
Table of Contents
相當有趣的判例
也許Google的最終態度才是整場判決的關鍵
-----
Oracle v. Google 於Java軟體版權訴訟之庭審觀察:(1) 律師團證據攻防
來源:http://bit.ly/1O12omA
Oracle vs. Google雙方Java軟體版權侵權戰爭,正於加州北區聯邦地院就軟體版權侵權
或是合理使用議題進入庭審階段。本網站將觀察庭審過程,整理出雙方攻防內容之概要
精彩論點,以供國內企業界經驗學習之參考。根據統計,在美國完成一件專利或軟體版權
訴訟費用平均高達2000萬美金,是一種高成本的學費。希望,本網整理出資料對各位具有
學習價值。
甲骨文於2009年以74億美元併購Sun Microsystem並取得其Java技術,而Google 於2007年
11月成立Android Open Source Project計畫以Linux作業系統為基底執行Java
Application的作業系統。甲骨文2010年對谷歌提告,指控Google未經許可於旗下的
Android行動作業系統使用甲骨文的Java軟體。谷歌則認為他們的行為符合酌量使用有
版權限制素材的通則。此判決結果恐怕會改變日後軟體研發的遊戲規則,
對版權法如何用於保護軟體業產生深遠影響。
本案陪審團背景概要
本案Oracle v. Google(3:10-cv-03561)於2016年5月9日至6月10日約23天進行陪審團
庭審,總共10位陪審員。其中包含就業輔導員,地方政府雇用律師、航太公司前任財務長
、人力資源專家、電工、網際網路管理人員、已退休人員、家庭主婦以及電力公司經理等
。此些陪審員對案情一皆無所悉,皆曾經使用過Google Android產品、但對於Google產品
並無特殊偏好情形,不致於影響其判斷力。僅有一位陪審員具備電腦領域專業知識並熟悉
「合理使用」之定義。陪審員挑選過程中,部分候選人因利益迴避、表示無法遵守禁止
事前調查案情規定、出庭時間安排、宗教信仰等因素而受到排除。
表一、雙方律師團陣容
以下是2016年5月10日庭審雙方律師團就蒐證證據進行攻防內容概要整理。
原告甲骨文公司(Oracle)律師團律師 Peter Bicks向陪審團陳述如下:
全球有30億台Android手機使用甲骨文公司持有之Java API套件,平均每小時就有將近
10萬台使用Java套件的Android行動通訊裝置獲得啟用,並產生了將近420億美元利潤。
Java套件之重要性,就好比一座雄偉建築之設計藍圖,而Google所竊取之API程式碼,
正是其中核心精華所在。對此,Google辯稱其並未完全抄襲,然而此一藉口無異於
「我雖然搶了財物,但仍然留下很多,並未全部拿走…」之理由般荒唐,且該方抄襲共
11,000條程式碼並不是一個小數字,即便是阿波羅太空船登月小艇上之電腦模組,
也僅需要10,000條程式碼來運作!Google偷走Oracle的財物跟商業機會,卻大言不慚地
主張這是「合理使用」!
Peter Bicks出示2012年間Google Android開發計畫主管Andy Rubin與工程師
Tim Lindholm電郵內容,曾提到:(1)除了Java程式語言之外的其他替代方案都很爛;
(2)Google內部員工電郵信件亦提到,該公司最初因獲利考慮,決定蓄意不向昇陽電腦公司
要求授權,在未經許可下竊用Java程式碼。
針對前述,Peter Bicks評論表示,Google內部文件透露希望儘快打入手機市場,
尋找藉口來合理化其侵權犯行。Google因採用甲骨文所持有Java套件,而使Google事業
大獲成功,卻因此影響甲骨文在手機市場受重創,例如亞馬遜所開發的Kindle Fire平板
電腦產品,已決定放棄跟甲骨文合作而選擇加入Android陣營。
被告Google律師團律師Robert Van Nest就前述原告主張,向陪審團陳述如下:
1.應用於智慧手機及平板電腦之Android作業系統,並非一夕而成,乃為Google耗費數年時間
及鉅額經費、並結合許多Google內部技術所開發而成,為過去所未曾出現之創新成果。
2.Google成功利用Java API套件來開發Android作業系統,並使用在當今智慧手機上,
昇陽電腦及甲骨文過去曾經作出類似嘗試,但未獲成功。
3.Java語言是昇陽電腦對外開放自由使用之軟體,達到Java語言普及之最初目的,
並於大學院校提供相關教學課程。強調昇陽電腦最後一任CEO Jonathan Schwartz未曾
反對且支持Google使用Java API套件,也曾於本案一審出席庭審作證支持被告Google。
還有,甲骨文前任CEO Larry Ellison亦曾於2009年公開讚美及支持Google使用Java語言
,表示期待更多使用Java之裝置問世。
4.Java語言中受到著作權保護之API套件,僅占Java程式語言之極小部分。Google所使用
之11,000條程式碼,亦僅占Android作業系統程式碼總數(共15,000,000條程式碼)不
到千分之一,故其重要性僅等同於一文件櫃上之標籤而已。
5.Google為Java API套件帶來「轉化」價值,也就是構成合理使用情形之一項關鍵因素。
37項Java API套件乃經過合併130項Google自家所開發之Android API套件後,方能夠
成為一行動裝置作業平台軟體,僅靠Java套件本身是無法完成的。
6.Robert Van Nest亦出示甲骨文內部郵件作為證物。甲骨文內部郵件承認公司自己想將
Java應用在行動裝置之策略已面臨失敗,因內部缺乏有能力做出正確決策之行動通訊
領域專業人員。對此Robert Van Nest評論表示,當時甲骨文已意識到自行利用Java來
開發智慧手機產品之時機已過,且與Google合作亦為時已晚。在此同時,甲骨文開始
發起侵權訴訟。
針對甲骨文律師所出示Google電郵證物,Robert Van Nest律師批評表示,
儘管Google內部確實曾經討論過Java授權問題,而該授權談判確實以破局收場。
因Java授權要求遠比幾項API套件還要多,從過去甲骨文授權Sony、Motorola及Nokia之案
例中不難看出。然而Google在未獲Java授權,而選擇投入大量資源並花額外一年半時間來
開發Android系統,故實際上Android系統完全是Google自行研發之成果,且Google已將
此作業系統程式碼免費對外開放使用,允許更多人透過此一成果來從事創新活動。
反觀甲骨文公司卻想要將其完全沒收並占為己用,絕非公平且正確之舉,且非著作權法
之立法本意,故合理使用原則,應完全適用於Android系統個案。(1372字;圖1;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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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Google的最終態度才是整場判決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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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acle v. Google 於Java軟體版權訴訟之庭審觀察:(1) 律師團證據攻防
來源:http://bit.ly/1O12omA
Oracle vs. Google雙方Java軟體版權侵權戰爭,正於加州北區聯邦地院就軟體版權侵權
或是合理使用議題進入庭審階段。本網站將觀察庭審過程,整理出雙方攻防內容之概要
精彩論點,以供國內企業界經驗學習之參考。根據統計,在美國完成一件專利或軟體版權
訴訟費用平均高達2000萬美金,是一種高成本的學費。希望,本網整理出資料對各位具有
學習價值。
甲骨文於2009年以74億美元併購Sun Microsystem並取得其Java技術,而Google 於2007年
11月成立Android Open Source Project計畫以Linux作業系統為基底執行Java
Application的作業系統。甲骨文2010年對谷歌提告,指控Google未經許可於旗下的
Android行動作業系統使用甲骨文的Java軟體。谷歌則認為他們的行為符合酌量使用有
版權限制素材的通則。此判決結果恐怕會改變日後軟體研發的遊戲規則,
對版權法如何用於保護軟體業產生深遠影響。
本案陪審團背景概要
本案Oracle v. Google(3:10-cv-03561)於2016年5月9日至6月10日約23天進行陪審團
庭審,總共10位陪審員。其中包含就業輔導員,地方政府雇用律師、航太公司前任財務長
、人力資源專家、電工、網際網路管理人員、已退休人員、家庭主婦以及電力公司經理等
。此些陪審員對案情一皆無所悉,皆曾經使用過Google Android產品、但對於Google產品
並無特殊偏好情形,不致於影響其判斷力。僅有一位陪審員具備電腦領域專業知識並熟悉
「合理使用」之定義。陪審員挑選過程中,部分候選人因利益迴避、表示無法遵守禁止
事前調查案情規定、出庭時間安排、宗教信仰等因素而受到排除。
表一、雙方律師團陣容
以下是2016年5月10日庭審雙方律師團就蒐證證據進行攻防內容概要整理。
原告甲骨文公司(Oracle)律師團律師 Peter Bicks向陪審團陳述如下:
全球有30億台Android手機使用甲骨文公司持有之Java API套件,平均每小時就有將近
10萬台使用Java套件的Android行動通訊裝置獲得啟用,並產生了將近420億美元利潤。
Java套件之重要性,就好比一座雄偉建築之設計藍圖,而Google所竊取之API程式碼,
正是其中核心精華所在。對此,Google辯稱其並未完全抄襲,然而此一藉口無異於
「我雖然搶了財物,但仍然留下很多,並未全部拿走…」之理由般荒唐,且該方抄襲共
11,000條程式碼並不是一個小數字,即便是阿波羅太空船登月小艇上之電腦模組,
也僅需要10,000條程式碼來運作!Google偷走Oracle的財物跟商業機會,卻大言不慚地
主張這是「合理使用」!
Peter Bicks出示2012年間Google Android開發計畫主管Andy Rubin與工程師
Tim Lindholm電郵內容,曾提到:(1)除了Java程式語言之外的其他替代方案都很爛;
(2)Google內部員工電郵信件亦提到,該公司最初因獲利考慮,決定蓄意不向昇陽電腦公司
要求授權,在未經許可下竊用Java程式碼。
針對前述,Peter Bicks評論表示,Google內部文件透露希望儘快打入手機市場,
尋找藉口來合理化其侵權犯行。Google因採用甲骨文所持有Java套件,而使Google事業
大獲成功,卻因此影響甲骨文在手機市場受重創,例如亞馬遜所開發的Kindle Fire平板
電腦產品,已決定放棄跟甲骨文合作而選擇加入Android陣營。
被告Google律師團律師Robert Van Nest就前述原告主張,向陪審團陳述如下:
1.應用於智慧手機及平板電腦之Android作業系統,並非一夕而成,乃為Google耗費數年時間
及鉅額經費、並結合許多Google內部技術所開發而成,為過去所未曾出現之創新成果。
2.Google成功利用Java API套件來開發Android作業系統,並使用在當今智慧手機上,
昇陽電腦及甲骨文過去曾經作出類似嘗試,但未獲成功。
3.Java語言是昇陽電腦對外開放自由使用之軟體,達到Java語言普及之最初目的,
並於大學院校提供相關教學課程。強調昇陽電腦最後一任CEO Jonathan Schwartz未曾
反對且支持Google使用Java API套件,也曾於本案一審出席庭審作證支持被告Google。
還有,甲骨文前任CEO Larry Ellison亦曾於2009年公開讚美及支持Google使用Java語言
,表示期待更多使用Java之裝置問世。
4.Java語言中受到著作權保護之API套件,僅占Java程式語言之極小部分。Google所使用
之11,000條程式碼,亦僅占Android作業系統程式碼總數(共15,000,000條程式碼)不
到千分之一,故其重要性僅等同於一文件櫃上之標籤而已。
5.Google為Java API套件帶來「轉化」價值,也就是構成合理使用情形之一項關鍵因素。
37項Java API套件乃經過合併130項Google自家所開發之Android API套件後,方能夠
成為一行動裝置作業平台軟體,僅靠Java套件本身是無法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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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va應用在行動裝置之策略已面臨失敗,因內部缺乏有能力做出正確決策之行動通訊
領域專業人員。對此Robert Van Nest評論表示,當時甲骨文已意識到自行利用Java來
開發智慧手機產品之時機已過,且與Google合作亦為時已晚。在此同時,甲骨文開始
發起侵權訴訟。
針對甲骨文律師所出示Google電郵證物,Robert Van Nest律師批評表示,
儘管Google內部確實曾經討論過Java授權問題,而該授權談判確實以破局收場。
因Java授權要求遠比幾項API套件還要多,從過去甲骨文授權Sony、Motorola及Nokia之案
例中不難看出。然而Google在未獲Java授權,而選擇投入大量資源並花額外一年半時間來
開發Android系統,故實際上Android系統完全是Google自行研發之成果,且Google已將
此作業系統程式碼免費對外開放使用,允許更多人透過此一成果來從事創新活動。
反觀甲骨文公司卻想要將其完全沒收並占為己用,絕非公平且正確之舉,且非著作權法
之立法本意,故合理使用原則,應完全適用於Android系統個案。(1372字;圖1;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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