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營銀行會裁員嗎?30歲以後再考會太老嗎? - 金融業討論
By Ida
at 2009-02-02T23:32
at 2009-02-02T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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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很多法律互相矛盾的地方
這篇申覆是中信局的員工提出被駁回的
但也有查到台銀員工申訴成功的案例,因為其隸屬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人事管理條例」、「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及
「警察人員管理條例」所任用的主計人員、人事人員、政風人員及警察人員,
這些都是有法的任用,且其機構內尚有多數國考及格或其它行政機關調入之人員,
所以說台銀、土銀、輸出入銀等公營銀行所屬人員都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也不完全正確
這就像警察三等特考明明是高考及格,但沒去警大受訓就不能當警官一樣矛盾....
※ 引述《Dalwin (坂井泉水…永懷…)》之銘言:
: ※ 引述《shoxnike (我該不會是戀鞋癖吧)》之銘言:
: : 上面的推文實在看不下去了....
: : 1、3、4、5、6題,應該都沒什麼爭議了
: : 但是第2題....
: : 應該要看你想要從何種角度來定義公務員,
: : 公務員的範圍可從現行的三種法律來定義:
: : 一、公務人員保障法--定義工作保障權
: : 二、公務員服務法--定義行為舉止規範
: : 三、中華民國刑法--判刑身分的分類
: : 而原作者這篇文章應該是比較關心工作權益,如果以工作權益為出發點,
: : 就要以公務人員保障法來定義公務員,
: : 此法定義的公務員為「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
: : 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
: : 之公立學校職員、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及依法任用之人員、機關組織編
: : 制內依法聘用(任)、僱用人員。」
: : 所以台銀、土銀、中國輸出入銀行、中央存保、台電、台水、中華郵政等國營事業員工
: : 皆受公務人員保障法保障,即國營事業員工對於工作相關權益(資遣、考績結果)皆享有
: : 復審、申訴、再申訴的權利,而這些權利非關於國家考試及格與銓敘審定與否。
: : 另外要注意的是教「師」及軍人,不在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的保障範圍內,所以以公務
: : 人員保障法來定義公務員,軍人與公立學校教師不是公務員。
: : 詳細內容請見
: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華民國91年1月3日公保字第0900007239號書函
: 你恐怕有誤解吧~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4.12.27(94)公申決 字第 0335 號:
: …次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 條規定:「‥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
: 定之。」是保障法第 102 條第 3 款所稱之依法任用,自應作相同解釋,即以
: 依法律任用者為限,而目前部分公營事業仍未制定任用法律,僅以內部行政規章
: 進用人員者,該等公營事業從業人員即非屬依法律任用之人員。再者,公務人員
: 之任用,係以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為據,依該法之規定意旨,須經銓敘部審定
: 合格,始完成任用程序,故公營事業人員,除法律另有規定 (如交通事業人員任
: 用條例規定中之員級、佐級、士級人員不須送銓敘部審定) 外,自仍以經銓敘審
: 定完成公務人員之任用程序者,始為依法任用之人員。是保障法第 102 條第 3
: 款所稱之依法任用,自應解釋為依法律任用。…
: 保訓會明白指出:
: 公營事業依法律任用者始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 所以目前台銀、土銀、輸出入銀等公營銀行所屬人員都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 但若是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則應適用公務員服務法(銓敘部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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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申覆是中信局的員工提出被駁回的
但也有查到台銀員工申訴成功的案例,因為其隸屬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人事管理條例」、「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及
「警察人員管理條例」所任用的主計人員、人事人員、政風人員及警察人員,
這些都是有法的任用,且其機構內尚有多數國考及格或其它行政機關調入之人員,
所以說台銀、土銀、輸出入銀等公營銀行所屬人員都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也不完全正確
這就像警察三等特考明明是高考及格,但沒去警大受訓就不能當警官一樣矛盾....
※ 引述《Dalwin (坂井泉水…永懷…)》之銘言:
: ※ 引述《shoxnike (我該不會是戀鞋癖吧)》之銘言:
: : 上面的推文實在看不下去了....
: : 1、3、4、5、6題,應該都沒什麼爭議了
: : 但是第2題....
: : 應該要看你想要從何種角度來定義公務員,
: : 公務員的範圍可從現行的三種法律來定義:
: : 一、公務人員保障法--定義工作保障權
: : 二、公務員服務法--定義行為舉止規範
: : 三、中華民國刑法--判刑身分的分類
: : 而原作者這篇文章應該是比較關心工作權益,如果以工作權益為出發點,
: : 就要以公務人員保障法來定義公務員,
: : 此法定義的公務員為「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
: : 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
: : 之公立學校職員、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及依法任用之人員、機關組織編
: : 制內依法聘用(任)、僱用人員。」
: : 所以台銀、土銀、中國輸出入銀行、中央存保、台電、台水、中華郵政等國營事業員工
: : 皆受公務人員保障法保障,即國營事業員工對於工作相關權益(資遣、考績結果)皆享有
: : 復審、申訴、再申訴的權利,而這些權利非關於國家考試及格與銓敘審定與否。
: : 另外要注意的是教「師」及軍人,不在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的保障範圍內,所以以公務
: : 人員保障法來定義公務員,軍人與公立學校教師不是公務員。
: : 詳細內容請見
: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華民國91年1月3日公保字第0900007239號書函
: 你恐怕有誤解吧~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4.12.27(94)公申決 字第 0335 號:
: …次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 條規定:「‥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
: 定之。」是保障法第 102 條第 3 款所稱之依法任用,自應作相同解釋,即以
: 依法律任用者為限,而目前部分公營事業仍未制定任用法律,僅以內部行政規章
: 進用人員者,該等公營事業從業人員即非屬依法律任用之人員。再者,公務人員
: 之任用,係以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為據,依該法之規定意旨,須經銓敘部審定
: 合格,始完成任用程序,故公營事業人員,除法律另有規定 (如交通事業人員任
: 用條例規定中之員級、佐級、士級人員不須送銓敘部審定) 外,自仍以經銓敘審
: 定完成公務人員之任用程序者,始為依法任用之人員。是保障法第 102 條第 3
: 款所稱之依法任用,自應解釋為依法律任用。…
: 保訓會明白指出:
: 公營事業依法律任用者始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 所以目前台銀、土銀、輸出入銀等公營銀行所屬人員都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 但若是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則應適用公務員服務法(銓敘部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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