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國民年金相關心得與回應from八卦版 - 社工
By Dorothy
at 2008-10-06T00:22
at 2008-10-06T00:22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mounter (PTT真多好人阿)》之銘言:
: 講個比喻好了 一個癌症病患 他跑去買了癌症險
: 然後要跟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你覺得這樣在保險上說的通嗎?
: 你舉的這案子完完全的是社會救助的問題阿?
: 國民年金看辦之後,對於個案A的影響為他只要沒有加勞保跟其餘保險等等
: 所以必須要強制加入國民年金
: 因為他有中度身障手冊,所以他的保費只需要繳納337元~
: 之後到65歲時,如果他因病情影響而被全額安置在療養單位之中
: 那他領取老人給付時就不能領取基本年金,但只要有自費負擔任何一點費用
: 就不影響他老年給付的完整領取資格
: 所以對個案A來說,跟國保相關的只有加入國保,付錢、65歲後領老人給付
: 如果在65歲以前,加入國保之後,身障等級變成重度以上
: 只要醫院評估無工作能力並做完量表之後,每個月可領4000元身障年金
: 其餘你問的問題與因應措施,我看不出他和保險有何關係~
是啊,說不通阿
可是這個"保險"有人拿著槍抵在腦杓後面說:一定要保喔~
我沒看到妳針對社會救助資源與國民年金資源衝突的部分進行討論
妳老是強調國民年金跟社會救助分開,我也希望能夠分開並行,邏輯上也應該是
補殘性政策往往是補救普同性政策所不足之處,只是事實看起來還是跟我前文所述
為保持心理衛生,還是不要多去想這個邏輯...
國民年金法第卅條:
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計給:
一、
二、月投保金額乘以其保險年資,再乘以百分之一點三所得之數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擇前項第一款之計給方式:
一、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二、發生保險事故前一年期間,有保險費未繳納情形。
三、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四、
月繳國保費337元,給個案A大優待算足兩年好了
試算出每月可領449元
個案大概會覺得以前那種大無敵敬老津貼比較好吧
(要13年半的保險年資才能讓老年給付超過3000元/每月)
那如果國民年金法突然到個案65歲以後才開始收保費好了
國民年金法第卅一條:
本法施行時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
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而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同本法被保險人,得請領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死亡為止,不適用本章第三節
至第五節有關保險給付之規定,亦不受第二章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及第三章
保險費規定之限制:
一、 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二、
三、 領取社會福利津貼。
"不適用本章第三節至第五節有關保險給付之規定,亦不受第二章被保險人
及保險效力及第三章保險費規定之限制"
差不多就是只要不在現存敬老津貼排除條款之內的人,而且沒有符合以下的條款
都可以拿所謂的基本保證年金,不管有沒有入保
可是,以下第三項,不就把現存的社會救助使用者排除掉了?
而且本條上還有兩個未解釋清楚的地方
1."本法施行時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
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很多機構精障福利使用者的大麻煩:籍在人不在,不知道主管機關如何解釋
2.所謂"非"全額補助收容安置,通常也算在領取社會福利津貼的概念當中,因為
托育養護補助是和所有社會救助補助衝突的,無論托育養護是全額或部分
以此延伸,非全額補助收容安置依舊逃不過第三項的狀況。
所以反而拿不到?
回到妳的回答:
1.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指經政府補助收
容安置並達各該主管機關補助之最高金額者。
大部分機構的收費標準都高於政府的最高標準的,所以不是有自費,國保身份
就會完整
2.國民年金法三十五條中關於身障基本年金也有類似排除籍在人不在的疑慮
我想,在保費要地方政府負擔部分狀況之下,籍在人不在的原則有很大的機會施行
3.實務上來說,重度的精障身份很難拿,改這玩意不是跟醫生撒嬌一下就可以的了,
特別是醫生也只是填鑑定表的人,最後審核的還是主管機關相關單位
我的立論就是國民年金對福利使用者,負擔比之後的收益來的大
或許妳會覺得我舉的例子過於臆測,過多實務
不過這裡是社工版,就是有這種問題才會
落到我們手上來處理,我們可以跟個案及家屬照本宣科,可是我們自己可不能
對自己照本宣科。
大家不妨也可以用手頭的個案來算一算,國民年金制度到底對於個案是利多或是利空
以及可能預期會帶來的風險等等的事情
--
因為我又窮又不會說話......
--
: 講個比喻好了 一個癌症病患 他跑去買了癌症險
: 然後要跟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你覺得這樣在保險上說的通嗎?
: 你舉的這案子完完全的是社會救助的問題阿?
: 國民年金看辦之後,對於個案A的影響為他只要沒有加勞保跟其餘保險等等
: 所以必須要強制加入國民年金
: 因為他有中度身障手冊,所以他的保費只需要繳納337元~
: 之後到65歲時,如果他因病情影響而被全額安置在療養單位之中
: 那他領取老人給付時就不能領取基本年金,但只要有自費負擔任何一點費用
: 就不影響他老年給付的完整領取資格
: 所以對個案A來說,跟國保相關的只有加入國保,付錢、65歲後領老人給付
: 如果在65歲以前,加入國保之後,身障等級變成重度以上
: 只要醫院評估無工作能力並做完量表之後,每個月可領4000元身障年金
: 其餘你問的問題與因應措施,我看不出他和保險有何關係~
是啊,說不通阿
可是這個"保險"有人拿著槍抵在腦杓後面說:一定要保喔~
我沒看到妳針對社會救助資源與國民年金資源衝突的部分進行討論
妳老是強調國民年金跟社會救助分開,我也希望能夠分開並行,邏輯上也應該是
補殘性政策往往是補救普同性政策所不足之處,只是事實看起來還是跟我前文所述
為保持心理衛生,還是不要多去想這個邏輯...
國民年金法第卅條:
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計給:
一、
二、月投保金額乘以其保險年資,再乘以百分之一點三所得之數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擇前項第一款之計給方式:
一、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二、發生保險事故前一年期間,有保險費未繳納情形。
三、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四、
月繳國保費337元,給個案A大優待算足兩年好了
試算出每月可領449元
個案大概會覺得以前那種大無敵敬老津貼比較好吧
(要13年半的保險年資才能讓老年給付超過3000元/每月)
那如果國民年金法突然到個案65歲以後才開始收保費好了
國民年金法第卅一條:
本法施行時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
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而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同本法被保險人,得請領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死亡為止,不適用本章第三節
至第五節有關保險給付之規定,亦不受第二章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及第三章
保險費規定之限制:
一、 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二、
三、 領取社會福利津貼。
"不適用本章第三節至第五節有關保險給付之規定,亦不受第二章被保險人
及保險效力及第三章保險費規定之限制"
差不多就是只要不在現存敬老津貼排除條款之內的人,而且沒有符合以下的條款
都可以拿所謂的基本保證年金,不管有沒有入保
可是,以下第三項,不就把現存的社會救助使用者排除掉了?
而且本條上還有兩個未解釋清楚的地方
1."本法施行時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
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很多機構精障福利使用者的大麻煩:籍在人不在,不知道主管機關如何解釋
2.所謂"非"全額補助收容安置,通常也算在領取社會福利津貼的概念當中,因為
托育養護補助是和所有社會救助補助衝突的,無論托育養護是全額或部分
以此延伸,非全額補助收容安置依舊逃不過第三項的狀況。
所以反而拿不到?
回到妳的回答:
1.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指經政府補助收
容安置並達各該主管機關補助之最高金額者。
大部分機構的收費標準都高於政府的最高標準的,所以不是有自費,國保身份
就會完整
2.國民年金法三十五條中關於身障基本年金也有類似排除籍在人不在的疑慮
我想,在保費要地方政府負擔部分狀況之下,籍在人不在的原則有很大的機會施行
3.實務上來說,重度的精障身份很難拿,改這玩意不是跟醫生撒嬌一下就可以的了,
特別是醫生也只是填鑑定表的人,最後審核的還是主管機關相關單位
我的立論就是國民年金對福利使用者,負擔比之後的收益來的大
或許妳會覺得我舉的例子過於臆測,過多實務
不過這裡是社工版,就是有這種問題才會
落到我們手上來處理,我們可以跟個案及家屬照本宣科,可是我們自己可不能
對自己照本宣科。
大家不妨也可以用手頭的個案來算一算,國民年金制度到底對於個案是利多或是利空
以及可能預期會帶來的風險等等的事情
--
因為我又窮又不會說話......
--
All Comments
Related Posts
小小社工小小分享
By Jacky
at 2008-10-05T22:35
at 2008-10-05T22:35
我想問志工基礎訓練的事情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08-10-05T22:23
at 2008-10-05T22:23
北縣及北市的身心障礙福利差別
By Ingrid
at 2008-10-05T13:59
at 2008-10-05T13:59
我想問志工基礎訓練的事情
By Lucy
at 2008-10-04T23:34
at 2008-10-04T23:34
社會行政的工作
By Megan
at 2008-10-04T22:12
at 2008-10-04T2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