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如果我是法扶的策略顧問 - 律師工作討論

By Noah
at 2014-02-11T22:29
at 2014-02-11T22:29
Table of Contents
??????
看來你真的很愛野人獻曝ㄟ
【裁判字號】 95,停,133
【裁判日期】 951221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停字第00133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何國雄 律師
相 對 人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許志堅(局長)住同上
代 理 人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強制斷水斷電及搬遷事件,聲請人提起行政訴訟
,並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所有台北市○○區○○路3 段
230 巷65號違建房屋(下稱系爭建物),因位在台北市中正
297 號公園預定地範圍內,已經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
工程管理處(下稱公園管理處)82 年6 月25日府工公字第
82046569號函公告(下稱系爭公告)辦理拆遷,拆遷之初,
被告所屬建築管理處(下稱建管處)即進場依「台北市舉辦
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
辦法」及「台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
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安置應行注意事項」配合辦理案內違
章建築面積查估測量並發放各項拆遷處理費。嗣因該工程範
圍內建物現須配合台北市政府文化局辦理「寶藏巖共生聚落
整建工程」,被告遂依用地單位函告期程,配合以95年9 月
25日北市都建字第09574185300 號函(下稱系爭公函)通知
工程範圍內各拆遷戶(含原告)「需於95年12月21日前自行
斷水斷電搬遷完畢,並將房屋交予公園處,俟點交後建管處
當俾據速予發放謄餘之自動拆遷獎勵金,屆時如未搬遷,將
不另通知訂於95年12月22日上午10點強制斷水斷電,並將室
內物品視同廢棄物處理,惟聲請人認定寶藏巖聚落建物已依
法指定為歷史建物,已非一般違建性質,應依文化資產保存
法第22條規定,歷史建物排除建築法、都市計畫法等法律之
適用,均不得以原中正297 號公園工程用地範圍內違建房屋
拆除,令現居民自行斷水斷電搬遷系爭建物,聲請人年已達
73歲,長年為糖尿病所苦,偏隅落居於看不見101 大樓之上
址,相對人如執意斷水斷電強制搬遷,聲請人將無適合之居
所,久病之身體將嚴重受到損害,將使聲請人之尊嚴、生命
、身體及僅有之財產受到難以回復之損害,相對人定於92年
12 月22 日10時進行違法行政執行,時間急迫,爰對系爭公
函提起訴願救濟在案,為此依行政訴訟法第116 條第3 項規
定,聲請停止執行等云。
以下節錄重點
(三)又查系爭建物乃座落中正297 號公園預定地範圍內之建物,
固經台北市政府93年5 月14日府文化二字第09304436900 號
公告登錄為「寶藏巖歷史聚落」,惟依台北市政府95年6 月
26日府都規字第09578399100 號公告本市都市計畫「變更臺
北市中正區中正297 號公園用地部分(寶藏巖寺古蹟周邊地
區)為保存區主要計畫案」,聲請人系爭建物坐落所在位置
,因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尚未完成,難謂非屬前開原「公園用
地」公告之範圍,自應依台北市政府82年6 月25日公告「中
正297 號公園」工程及系爭公函配合搬遷。是聲請人以系爭
公告係於82年間為之及因台北市政府93年5 月14日府文化二
字第09304436900 號公告系爭建物所在地區登錄為「寶藏巖
歷史聚落」而否定其效力,難謂足予憑採。
...................
(五)從而本件執行系爭建物之搬遷,乃保存歷史文化之公益所需
,縱損及聲請人之居住之利益,亦僅涉及執行後之金錢賠償
或補償金額問題,核屬財產上之損害,況聲請人業已領取部
分拆遷處理費在案,在一般社會通念上,本件通知聲請人搬
遷之事項,並非拆除系爭建物,自非不能於執行後以金錢賠
償,縱使將來聲請人行政爭訟勝訴確定,以金錢附加利息返
還,回復原狀並無困難,聲請人指稱生命身體財產等均無法
回復原狀,容有誤解本件系爭公函執行之性質,尚屬無足憑
採。
※ 引述《dnoteb (法學之路永無止盡..號:)》之銘言:
: 有人說我野人獻曝 所以我只好來丟個臉 po個文好了
: 樂生療養院在去年從最高行政法院發回,
: 只有發回公益團體的部分,針對個人則都是駁回
: 案號是102年度判字第165號,
: 我所說的環境訴訟,不只是包括拆遷這種而已,
: 很多環境訴訟、公益訴訟是沒有所有權人,
: 而是國家處分自己的土地,影響到其他人的情形
: 用個人名義提訴訟,被駁回的機會很高
: 所以公益團體會跳出來一起當原告
: 這樣在公益訴訟的要件上比較容易具備..
: 樂生療養院應該算是很典型,
: 判決理由我稍微貼一下 省去大家功夫
: 一、 上訴人湯祥明、李添培、李張雲
: 明、陳再添、夏藍彩雲、許玉盞等6人皆係因罹患漢生病
: (即癩病、痲瘋病),基於國家公權力介入而於樂生療養
: 院住院治療之病患,縱因政府對罹患漢生病(即癩病、痲
: 瘋病)強制隔離治療之不當措施,致使其等6人於樂生療
: 養院隔離生活數十年,並因開發單位違反本法或其授權訂
: 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怠於執行前揭本法環境保護相
: 關規定之職務,使其等居住環境受到影響,然應僅屬院區
: 原有優美環境之反射利益受到影響之事實上利害關係,而
: 非法律上權利或利益受到損害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本院94
: 年度裁字第2122號裁定參照
: 二、 上訴人丘延亮、李建誠
: 、黃詠光、陳品安、管婺媛、李俊達、郭明耀、盧其宏、
: 胡仰中、姚耀婷等10人,自92年起迄向原審提起本件行政
: 訴訟以來,在樂生療養院內舉辦了約270場活動,包括唱
: 片發行、書籍出版、報紙、紀錄片、影像、戲劇舞蹈、音
: 樂、文藝活動、論壇、創意市集、創意活動、社區學校、
: 文史保護、宗教活動、生態保育及樂生療養院之導覽等活
: 動;且有固定之樂生文舍計畫,辦理樂生文學週末,有許
: 多知名作家參與演講及樂生寫作班、樂生文學雜誌之活動
: 等,惟其等倘因開發單位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
: 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未執行前列本法環境保護相關規定
: 之職務,致其等利用樂生療養院優良環境舉辦之前述活動
: 受到影響,亦僅屬事實上之利害關係,非其等法律上保護
: 之權利或利益受到影響(法律上利害關係)。揆諸上開規
: 定及說明,均非屬本法第23條第8項、第9項規定之「受害
: 人民」,皆不得依該條項規定,據以提起行政訴訟(課予
: 義務或一般給付訴訟),渠等16人依該條項規定提起本件
: 訴訟,欠缺權益保護要件,無實施訴訟之權能(當事人不
: 適格),原審駁回上揭16人之訴所持之理由雖不相同,然
: 其結論一致,仍應予以維持。上訴人等16人此部分之上訴
: 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 獻醜了,經濟學大師批評輕一點,我臉皮薄怕痛的
至於文化資產保存的對象
到底是硬體還是住在哪裡的人
請參看以下文章
http://blog.xuite.net/shinjungpan/wretch/120707740
別的我就不多說了
以免有人說這與律師版無關
※ 編輯: treasurehill 來自: 180.177.12.71 (02/11 22:34)
就說您不了解來龍去脈嗎
樂生循文化資產保存法的行政訴訟是循寶藏巖的模式
怎麼寶藏巖行政法院沒有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呢?
更別提樂生的問題是卡在新北市政府以技術性問題阻擾樂生療養院的歷史建築認定申請
導致無法對抗台北市捷運局的拆遷
這麼重要的關鍵資訊
你怎麼會不知道呢?
嘖嘖~~~
閣下不知當初樂生申請歷史建築的認定就是要想以此為由卡住捷運局的環境影響評估嗎?
連這點都不知道
還要跟人家談什麼樂生保存運動呢?
你不是說很懂文資法嗎?
那以下這幾條條文看過了嗎?
第三十條 營建工程及其他開發行為,不得破壞古蹟之完整、遮蓋古蹟之外貌或阻
塞其觀覽之通道;工程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蹟價值之建造物時,
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主管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 古蹟所在地都市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應先徵求主管機關之意見。政府機
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不得妨礙古蹟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
程地區有無古蹟或古蹟價值之建造物;如有發見,應即報主管機關依第十
四條審查程序辦理。
第三十二條 古蹟除因國防安全或國家重大建設,經提出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委員
會審議,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外,不得遷移或拆除。
哪裡處理掉?
文建會當初根本沒有通過樂生的歷史建築認定
只以暫定古蹟虛晃一招
六個月後就失效
這你不知道嗎?
樂生的環評真的結案了嗎?
那最高行政法院的發回更審又是怎麼回事呢?
科科~~~
http://www.tahr.org.tw/node/1216
訴訟多年的樂生環評公民訴訟案,日前(4/9)獲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65號判決
發回更審,指出:樂生療養院經公告為「文化景觀」及「歷史建築」,新莊捷運機廠之
開發是否因計畫之變更,而對機廠基地及毗鄰地區邊坡(含上坡及下坡)之穩定、地基
沉陷產生影響,暨該影響範圍內居民之生活、自然、社會環境或保護對象(文化景觀及
歷史建築),有加重影響之虞;或對環境品質之維護,有不利之影響,而應予以重新辦
理環境影響評估,並提出因應對策,即非無疑。上訴人(國際愛地芽組織台灣分會、中
華民國都市改革專業者組織、台灣人權促進會)於原審主張新莊機廠變更設計後,造成
斷層帶及超高壓地下水之山坡地砍腳情形,足見計劃變更對環境保護及保護對象確有加
重影響,對環境品質之維護,亦有不利影響乙節,尚非無據 -
處理掉什麼?
僅一部當事人不適格就等於全案不合法嗎?
更別提最高行政法院的發回更審是發假的嗎?
【裁判字號】 102,判,165
【裁判日期】 1020329
【裁判案由】 環境影響評估法
【裁判全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2年度判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中華民國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
代 表 人 黃瑞茂
上 訴 人 台灣人權促進會
代 表 人 林佳範
上 訴 人 丘延亮
李建誠
黃詠光
陳品安
管婺媛
李俊達
郭明耀
盧其宏
胡仰中
姚耀婷
湯祥明
李添培
李張雲明
陳再添
夏藍彩雲
許玉盞
上 訴 人 國際愛地芽協會台灣分會
代 表 人 李張雲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 律師
蔡雅瀅 律師
被 上訴 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 表 人 沈世宏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 律師
陳修君 律師
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參 加 人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代 表 人 蔡輝昇
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
10月1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35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中華民國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台灣人權
促進會、國際愛地芽協會台灣分會備位聲明請求判決「被上訴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命參加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就捷運新莊
線工程涉及樂生療養院用地所進行工程變更之部分,應重新辦理
環境影響評估,且於該環評合法審查通過前,不得於樂生療養院
基地(如附圖B螢光標示部分)實施任何開發行為;其已施工者
,並應命其立即停工」及「被上訴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命參加
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就捷運新莊線工程涉及樂生療養院用地
之部分,應依法辦理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且於該
環評合法審查通過前,不得於樂生療養院基地(如附圖A螢光標
示部分)實施任何開發行為;其已施工者,並應命其立即停工」
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其餘上訴駁回。
駁回部分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閣下是不是誤會了什麼?
pro bono跟公益訴訟是二回事ㄟ
法扶是連個人為被害人的環境訴訟都不太肯援助的
RCA是唯一的例外
你在跟我扯法人訴訟?
你是不是搞錯對象了?
※ 編輯: treasurehill 來自: 180.177.12.71 (02/11 23:49)
看來你真的很愛野人獻曝ㄟ
【裁判字號】 95,停,133
【裁判日期】 951221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停字第00133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何國雄 律師
相 對 人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許志堅(局長)住同上
代 理 人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強制斷水斷電及搬遷事件,聲請人提起行政訴訟
,並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所有台北市○○區○○路3 段
230 巷65號違建房屋(下稱系爭建物),因位在台北市中正
297 號公園預定地範圍內,已經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
工程管理處(下稱公園管理處)82 年6 月25日府工公字第
82046569號函公告(下稱系爭公告)辦理拆遷,拆遷之初,
被告所屬建築管理處(下稱建管處)即進場依「台北市舉辦
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
辦法」及「台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
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安置應行注意事項」配合辦理案內違
章建築面積查估測量並發放各項拆遷處理費。嗣因該工程範
圍內建物現須配合台北市政府文化局辦理「寶藏巖共生聚落
整建工程」,被告遂依用地單位函告期程,配合以95年9 月
25日北市都建字第09574185300 號函(下稱系爭公函)通知
工程範圍內各拆遷戶(含原告)「需於95年12月21日前自行
斷水斷電搬遷完畢,並將房屋交予公園處,俟點交後建管處
當俾據速予發放謄餘之自動拆遷獎勵金,屆時如未搬遷,將
不另通知訂於95年12月22日上午10點強制斷水斷電,並將室
內物品視同廢棄物處理,惟聲請人認定寶藏巖聚落建物已依
法指定為歷史建物,已非一般違建性質,應依文化資產保存
法第22條規定,歷史建物排除建築法、都市計畫法等法律之
適用,均不得以原中正297 號公園工程用地範圍內違建房屋
拆除,令現居民自行斷水斷電搬遷系爭建物,聲請人年已達
73歲,長年為糖尿病所苦,偏隅落居於看不見101 大樓之上
址,相對人如執意斷水斷電強制搬遷,聲請人將無適合之居
所,久病之身體將嚴重受到損害,將使聲請人之尊嚴、生命
、身體及僅有之財產受到難以回復之損害,相對人定於92年
12 月22 日10時進行違法行政執行,時間急迫,爰對系爭公
函提起訴願救濟在案,為此依行政訴訟法第116 條第3 項規
定,聲請停止執行等云。
以下節錄重點
(三)又查系爭建物乃座落中正297 號公園預定地範圍內之建物,
固經台北市政府93年5 月14日府文化二字第09304436900 號
公告登錄為「寶藏巖歷史聚落」,惟依台北市政府95年6 月
26日府都規字第09578399100 號公告本市都市計畫「變更臺
北市中正區中正297 號公園用地部分(寶藏巖寺古蹟周邊地
區)為保存區主要計畫案」,聲請人系爭建物坐落所在位置
,因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尚未完成,難謂非屬前開原「公園用
地」公告之範圍,自應依台北市政府82年6 月25日公告「中
正297 號公園」工程及系爭公函配合搬遷。是聲請人以系爭
公告係於82年間為之及因台北市政府93年5 月14日府文化二
字第09304436900 號公告系爭建物所在地區登錄為「寶藏巖
歷史聚落」而否定其效力,難謂足予憑採。
...................
(五)從而本件執行系爭建物之搬遷,乃保存歷史文化之公益所需
,縱損及聲請人之居住之利益,亦僅涉及執行後之金錢賠償
或補償金額問題,核屬財產上之損害,況聲請人業已領取部
分拆遷處理費在案,在一般社會通念上,本件通知聲請人搬
遷之事項,並非拆除系爭建物,自非不能於執行後以金錢賠
償,縱使將來聲請人行政爭訟勝訴確定,以金錢附加利息返
還,回復原狀並無困難,聲請人指稱生命身體財產等均無法
回復原狀,容有誤解本件系爭公函執行之性質,尚屬無足憑
採。
※ 引述《dnoteb (法學之路永無止盡..號:)》之銘言:
: 有人說我野人獻曝 所以我只好來丟個臉 po個文好了
: 樂生療養院在去年從最高行政法院發回,
: 只有發回公益團體的部分,針對個人則都是駁回
: 案號是102年度判字第165號,
: 我所說的環境訴訟,不只是包括拆遷這種而已,
: 很多環境訴訟、公益訴訟是沒有所有權人,
: 而是國家處分自己的土地,影響到其他人的情形
: 用個人名義提訴訟,被駁回的機會很高
: 所以公益團體會跳出來一起當原告
: 這樣在公益訴訟的要件上比較容易具備..
: 樂生療養院應該算是很典型,
: 判決理由我稍微貼一下 省去大家功夫
: 一、 上訴人湯祥明、李添培、李張雲
: 明、陳再添、夏藍彩雲、許玉盞等6人皆係因罹患漢生病
: (即癩病、痲瘋病),基於國家公權力介入而於樂生療養
: 院住院治療之病患,縱因政府對罹患漢生病(即癩病、痲
: 瘋病)強制隔離治療之不當措施,致使其等6人於樂生療
: 養院隔離生活數十年,並因開發單位違反本法或其授權訂
: 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怠於執行前揭本法環境保護相
: 關規定之職務,使其等居住環境受到影響,然應僅屬院區
: 原有優美環境之反射利益受到影響之事實上利害關係,而
: 非法律上權利或利益受到損害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本院94
: 年度裁字第2122號裁定參照
: 二、 上訴人丘延亮、李建誠
: 、黃詠光、陳品安、管婺媛、李俊達、郭明耀、盧其宏、
: 胡仰中、姚耀婷等10人,自92年起迄向原審提起本件行政
: 訴訟以來,在樂生療養院內舉辦了約270場活動,包括唱
: 片發行、書籍出版、報紙、紀錄片、影像、戲劇舞蹈、音
: 樂、文藝活動、論壇、創意市集、創意活動、社區學校、
: 文史保護、宗教活動、生態保育及樂生療養院之導覽等活
: 動;且有固定之樂生文舍計畫,辦理樂生文學週末,有許
: 多知名作家參與演講及樂生寫作班、樂生文學雜誌之活動
: 等,惟其等倘因開發單位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
: 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未執行前列本法環境保護相關規定
: 之職務,致其等利用樂生療養院優良環境舉辦之前述活動
: 受到影響,亦僅屬事實上之利害關係,非其等法律上保護
: 之權利或利益受到影響(法律上利害關係)。揆諸上開規
: 定及說明,均非屬本法第23條第8項、第9項規定之「受害
: 人民」,皆不得依該條項規定,據以提起行政訴訟(課予
: 義務或一般給付訴訟),渠等16人依該條項規定提起本件
: 訴訟,欠缺權益保護要件,無實施訴訟之權能(當事人不
: 適格),原審駁回上揭16人之訴所持之理由雖不相同,然
: 其結論一致,仍應予以維持。上訴人等16人此部分之上訴
: 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 獻醜了,經濟學大師批評輕一點,我臉皮薄怕痛的
至於文化資產保存的對象
到底是硬體還是住在哪裡的人
請參看以下文章
http://blog.xuite.net/shinjungpan/wretch/120707740
別的我就不多說了
以免有人說這與律師版無關
※ 編輯: treasurehill 來自: 180.177.12.71 (02/11 22:34)
推 dnoteb:所以? 我講樂生療養院 您po這意義是?? 我懶得回應了 02/11 22:31
就說您不了解來龍去脈嗎
樂生循文化資產保存法的行政訴訟是循寶藏巖的模式
怎麼寶藏巖行政法院沒有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呢?
更別提樂生的問題是卡在新北市政府以技術性問題阻擾樂生療養院的歷史建築認定申請
導致無法對抗台北市捷運局的拆遷
這麼重要的關鍵資訊
你怎麼會不知道呢?
推 gadoma:怎麼那麼容易就聞到煙硝味...難道是這標題八字輕??? 02/11 22:34
推 dnoteb:樓上您錯了 經濟學大師風格一向如此.. 02/11 22:34
→ dnoteb:文化資產保存法...跟環境訴訟...恩? 02/11 22:35
推 dnoteb:當然拉 還好我文資法稍稍也有處理過一些案件..要討論也不是 02/11 22:37
→ dnoteb:不行...顆顆.... 02/11 22:37
推 LMessi:愈來愈熱鬧了... 02/11 22:38
推 dnoteb:環境訴訟,我針對的是環境影響評估法的部分..文資法..在樂 02/11 22:40
→ dnoteb:生的環境訴訟部分,只是一個事實而已..何必提呢 02/11 22:41
嘖嘖~~~
閣下不知當初樂生申請歷史建築的認定就是要想以此為由卡住捷運局的環境影響評估嗎?
連這點都不知道
還要跟人家談什麼樂生保存運動呢?
→ dnoteb:不過經濟學大師的見解一向獨到,摸不著頭緒阿..佩服佩服 02/11 22:42
→ dnoteb:不再回應了 前後文供道長公評...顆顆 02/11 22:43
你不是說很懂文資法嗎?
那以下這幾條條文看過了嗎?
第三十條 營建工程及其他開發行為,不得破壞古蹟之完整、遮蓋古蹟之外貌或阻
塞其觀覽之通道;工程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蹟價值之建造物時,
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主管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 古蹟所在地都市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應先徵求主管機關之意見。政府機
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不得妨礙古蹟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
程地區有無古蹟或古蹟價值之建造物;如有發見,應即報主管機關依第十
四條審查程序辦理。
第三十二條 古蹟除因國防安全或國家重大建設,經提出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委員
會審議,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外,不得遷移或拆除。
→ dnoteb:這件事在環境訴訟之前就已經處理掉了..所以對環境訴訟來說 02/11 22:45
→ dnoteb:只是一個事實 一個部分保留 +拆遷重組的結論..不提不代表 02/11 22:45
→ dnoteb:不知道 02/11 22:45
哪裡處理掉?
文建會當初根本沒有通過樂生的歷史建築認定
只以暫定古蹟虛晃一招
六個月後就失效
這你不知道嗎?
推 dnoteb:我前面文章有推文了 我是對造這邊..對我們來說是處理掉了 02/11 23:01
推 dnoteb:還有 您扯遠了..我們在說環境訴訟的 當事人是不是都是個人 02/11 23:04
→ dnoteb:提供很好的見解讓大家一起進步 學習 是好事..加油! 02/11 23:05
樂生的環評真的結案了嗎?
那最高行政法院的發回更審又是怎麼回事呢?
科科~~~
http://www.tahr.org.tw/node/1216
訴訟多年的樂生環評公民訴訟案,日前(4/9)獲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65號判決
發回更審,指出:樂生療養院經公告為「文化景觀」及「歷史建築」,新莊捷運機廠之
開發是否因計畫之變更,而對機廠基地及毗鄰地區邊坡(含上坡及下坡)之穩定、地基
沉陷產生影響,暨該影響範圍內居民之生活、自然、社會環境或保護對象(文化景觀及
歷史建築),有加重影響之虞;或對環境品質之維護,有不利之影響,而應予以重新辦
理環境影響評估,並提出因應對策,即非無疑。上訴人(國際愛地芽組織台灣分會、中
華民國都市改革專業者組織、台灣人權促進會)於原審主張新莊機廠變更設計後,造成
斷層帶及超高壓地下水之山坡地砍腳情形,足見計劃變更對環境保護及保護對象確有加
重影響,對環境品質之維護,亦有不利影響乙節,尚非無據 -
推 dnoteb:處理掉了 指古蹟部分 從前後文應該很清楚..上一篇寫了發回 02/11 23:35
→ dnoteb:公益團體 駁回個人..我想一般人應該不會誤會我說案件終結 02/11 23:35
處理掉什麼?
僅一部當事人不適格就等於全案不合法嗎?
更別提最高行政法院的發回更審是發假的嗎?
【裁判字號】 102,判,165
【裁判日期】 1020329
【裁判案由】 環境影響評估法
【裁判全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2年度判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中華民國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
代 表 人 黃瑞茂
上 訴 人 台灣人權促進會
代 表 人 林佳範
上 訴 人 丘延亮
李建誠
黃詠光
陳品安
管婺媛
李俊達
郭明耀
盧其宏
胡仰中
姚耀婷
湯祥明
李添培
李張雲明
陳再添
夏藍彩雲
許玉盞
上 訴 人 國際愛地芽協會台灣分會
代 表 人 李張雲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 律師
蔡雅瀅 律師
被 上訴 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 表 人 沈世宏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 律師
陳修君 律師
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參 加 人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代 表 人 蔡輝昇
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
10月1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35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中華民國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台灣人權
促進會、國際愛地芽協會台灣分會備位聲明請求判決「被上訴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命參加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就捷運新莊
線工程涉及樂生療養院用地所進行工程變更之部分,應重新辦理
環境影響評估,且於該環評合法審查通過前,不得於樂生療養院
基地(如附圖B螢光標示部分)實施任何開發行為;其已施工者
,並應命其立即停工」及「被上訴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命參加
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就捷運新莊線工程涉及樂生療養院用地
之部分,應依法辦理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且於該
環評合法審查通過前,不得於樂生療養院基地(如附圖A螢光標
示部分)實施任何開發行為;其已施工者,並應命其立即停工」
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其餘上訴駁回。
駁回部分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 dnoteb:不過竟然讓大師您產生誤解 我內心深感歉咎!! 02/11 23:36
推 dnoteb:感謝您幫我上一篇補充了主文,我只有簡述結果而已..大師真 02/11 23:42
→ dnoteb:熱心,怕鄉民看不懂還在您的篇幅中,熱情幫我補上..揪剛心! 02/11 23:43
閣下是不是誤會了什麼?
pro bono跟公益訴訟是二回事ㄟ
法扶是連個人為被害人的環境訴訟都不太肯援助的
RCA是唯一的例外
你在跟我扯法人訴訟?
你是不是搞錯對象了?
※ 編輯: treasurehill 來自: 180.177.12.71 (02/11 23:49)
推 dnoteb:我絕無誤會大師的熱情 跟最初討論起自於法扶不扶助的可能 02/11 23:47
→ dnoteb:原因,及野人獻曝的上一篇回文, 篇篇緊扣主題,大師的補充 02/11 23:48
→ dnoteb:更是畫龍點睛,讓通篇討論精彩連連!! 02/11 23:49
→ dnoteb:大師千萬不要自謙,我怎麼會搞錯大師的指教跟方向呢.. 02/11 23:50
→ dnoteb:對於個人不扶助 有一個原因是審查基準 有勝訴可能性的審核 02/11 23:51
→ dnoteb:這我也不否認 大師說的沒錯阿...我只是稍稍提一下 法人也是 02/11 23:51
→ dnoteb:環境訴訟的不扶助主力,然後跟林律師有點關係而已 02/11 23:52
→ dnoteb:大師如此深入探討,令小弟佩服阿 02/11 23:52
→ nel624:文不對題、毫無交集的討論 其實是無法討論出什麼的.... 02/11 23:54
推 dnoteb:沒關係 留給版上道長參考 也沒什麼不好阿. 02/11 23:56
推 sprewell0705:嗯嗯 只能說台大物理系的腦袋不是蓋的@@ 02/20 04:08
推 sprewell0705:雖是題外話 但台大物理系兩年內考上美國精算師的也有 02/20 04:11
推 sprewell0705:原PO立意良善 也挺客氣的 其實不用如此刻薄的阿... 02/20 04:15
→ sprewell0705:原PO不當律師也好 有點浪費人才了 02/20 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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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推文打筆戰 律師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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