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誓約」不當回事 外交官判賠 - 薪水
By Cara
at 2010-07-10T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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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716312.shtml
「婚姻誓約」不當回事 外交官判賠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陳世昌/連線報導】 2010.07.10 03:01 am
圖/聯合報提供
我駐日外交官郭仲熙婚後與妻子訂定「婚姻誓約書」,約定奇數月薪水給妻子,偶數月給
自己,生活費由男方負擔;郭事後認為這是不平等條約,拒絕付錢;最高法院昨判決郭仲
熙必須履約,支付六百卅八萬多元確定。
郭仲熙與妻子感情不睦,雙方又打離婚官司,最高法院認為兩人已無復合的可能,在九十
六年判准離婚。
郭仲熙在日本的友人昨天說,郭是台灣駐日代表處業務組副組長,一直負責日本政務的分
析,是一位優秀的外交官,外交部許多對日本政情的報告與分析,都出自他的手筆;沒想
到這一件家庭官司,困擾了他將近十年。
八十四年間,郭仲熙在台灣相親結婚,搬到日本居住,妻子在早稻田大學攻讀學位。由於
郭妻無法適應外交官妻子的生活,兩人時常爭吵,還發生肢體衝突,後來簽下婚姻誓約書
,郭保證不對妻子動粗,並願意將每月薪水由夫妻平分。
根據這分婚姻誓約書,從八十八年三月起,郭仲熙每年的一半薪水要給妻子,雙方各自運
用,但生活費由郭負擔;同年度的年終獎金及考績獎金也要給妻子,八十九年後的獎金則
由夫妻平分。另外,夫家雙親的生活費及育兒費用,由郭負擔。
郭後來反悔,認為家庭經濟只靠他一人的薪資,他必須與妻子平分月薪,還要替父母還債
,又要負擔小孩的生活教養費用,妻子不用負擔分文,就能取得他半數收入,妻在日本讀
書,又沒回台灣照顧小孩,誓約書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
郭的前妻向法院指控,郭仲熙除了八十九年給她四萬美元,以後就未再履約,從簽約到九
十六年九月離婚為止,郭共欠她十五萬多美元及一百九十五萬多元台幣。
法院認為,郭和前妻簽下婚姻誓約書,屬於民法的「家庭生活費用」約定,並沒有違反公
序良俗;郭雖然聲稱家庭生活費用由他一人支付並不公平,但依「契約自由」原則,郭既
然在誓約書上簽字,就應依約履行。
法院細算後,認為郭的月薪扣除健保費、退撫金、互助金等,剩下的月薪再平分,判決郭
要給付前妻十四萬四千多美元及台幣一百七十五萬九千多元。
【2010/07/10 聯合報】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385529&type=%E7%A4%BE%E6%9C%83
外交官不履約付妻家用 最高法院判付638萬元 【7/9 15:40】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駐日外交官郭仲熙不想履約付家用,最高法院審結,判決郭仲
熙與妻子康麗玲簽的「家庭誓約書」有效,郭某須給付康女14萬4千餘美元及176萬元的家
庭生活費用,合計須付638萬餘元確定。
康女指出,郭仲熙與康麗玲夫婦在1999年2月16日訂約,規定隔月起,家庭收入夫妻平分
,生活費由郭負擔等內容,康女指郭某除2000年1月曾付4萬美元生活費,其他款項都不出
,遂告上法院要求郭履約。
郭某則指當初所簽「家庭誓約書」無效,因為內容規定他調整扶養父母及子女費用,竟須
康女同意,顯見誓約書違反公序良俗,何況康女簽約後就不照顧小孩,也不付孩子扶養費
,兩人打離婚官司期間,法院才裁定康女每週須探視孩子一次。
法院認為兩人所簽誓約書,係有關家庭生活費的約定,符合民法規定,郭某應依約付款給
康。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ul/10/today-so14.htm
2010-7-10
台灣夫娶中國妻 為台灣主權離婚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駐日外交官郭仲熙不想履約付家用,最高法院前天審結,判決
郭仲熙與前妻康麗玲所簽「家庭誓約書」有效,郭某須給付康女14萬4千餘美元及176萬元
的家庭生活費用,合計須付638萬餘元確定。
康女指出,郭仲熙與她在1999年2月16日訂約,規定隔月起,家庭收入夫妻平分,生活費
由郭某負擔等內容,康女指郭某除2000年1月曾付4萬美元生活費,其他款項都不出,遂告
上法院要求郭履約。
郭某則指當初所簽「家庭誓約書」無效,因為內容規定他調整扶養父母及子女費用,竟須
康女同意,顯見誓約書違反公序良俗,何況康女簽約後就不照顧小孩,也不付孩子扶養費
,兩人打離婚官司期間,法院才裁定康女每週須探視孩子一次。
法院認為兩人所簽誓約書有效,內容有關夫妻家庭生活費的約定,符合民法規定,郭某應
依約付款給康女;至於郭、康兩人另提離婚訴訟,最高法院認定兩人婚姻信賴基礎薄弱,
已達難以維持地步,日前已判准離婚。
http://www.cdnews.com.tw/cdnews_site/docDetail.jsp?coluid=108&docid=101222942
外交官不履約給妻錢 判付640萬
http://www.cdnews.com.tw 2010-07-09 22:55:15
王鵬捷/綜合報導
駐日外交官郭仲熙因認為妻子未盡義務,因此不給妻子家用。2人離婚後,前妻打官司
討錢。最高法院今天判決郭仲熙必須給付約14.4萬美元及新台幣176萬元給前妻確定。
中央社9日報導,根據法院判決,康麗玲是民國96年10月與郭仲熙離婚後,向法院打官
司討錢。康女主張,她與郭於88年2月間就簽立協議,約定同年3月起,平分男方收入,由
她領奇數月薪資,郭則領偶數月薪資,年終獎金除第1年由妻子取得外,隔年起均由雙方
平分。
但康女表示,郭僅在89年1月給付4萬美元,其餘契約內容皆未履行,打官司就是要郭給
付88年到96年離婚前的費用。
郭仲熙則主張,康女簽協議後,卻對小孩不聞不問,也不需負擔分文,自己辛苦工作還
需為雙親還債、負擔兒女生活費,康女未盡人妻義務,違背協議在先,協議自屬無效。
二審時,法官認為兩人當初簽協議書目的,就是為經營良好婚姻關係,且生活費分擔方
式也符合民法規定,判康女勝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郭的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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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誓約」不當回事 外交官判賠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陳世昌/連線報導】 2010.07.10 03:01 am
圖/聯合報提供
我駐日外交官郭仲熙婚後與妻子訂定「婚姻誓約書」,約定奇數月薪水給妻子,偶數月給
自己,生活費由男方負擔;郭事後認為這是不平等條約,拒絕付錢;最高法院昨判決郭仲
熙必須履約,支付六百卅八萬多元確定。
郭仲熙與妻子感情不睦,雙方又打離婚官司,最高法院認為兩人已無復合的可能,在九十
六年判准離婚。
郭仲熙在日本的友人昨天說,郭是台灣駐日代表處業務組副組長,一直負責日本政務的分
析,是一位優秀的外交官,外交部許多對日本政情的報告與分析,都出自他的手筆;沒想
到這一件家庭官司,困擾了他將近十年。
八十四年間,郭仲熙在台灣相親結婚,搬到日本居住,妻子在早稻田大學攻讀學位。由於
郭妻無法適應外交官妻子的生活,兩人時常爭吵,還發生肢體衝突,後來簽下婚姻誓約書
,郭保證不對妻子動粗,並願意將每月薪水由夫妻平分。
根據這分婚姻誓約書,從八十八年三月起,郭仲熙每年的一半薪水要給妻子,雙方各自運
用,但生活費由郭負擔;同年度的年終獎金及考績獎金也要給妻子,八十九年後的獎金則
由夫妻平分。另外,夫家雙親的生活費及育兒費用,由郭負擔。
郭後來反悔,認為家庭經濟只靠他一人的薪資,他必須與妻子平分月薪,還要替父母還債
,又要負擔小孩的生活教養費用,妻子不用負擔分文,就能取得他半數收入,妻在日本讀
書,又沒回台灣照顧小孩,誓約書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
郭的前妻向法院指控,郭仲熙除了八十九年給她四萬美元,以後就未再履約,從簽約到九
十六年九月離婚為止,郭共欠她十五萬多美元及一百九十五萬多元台幣。
法院認為,郭和前妻簽下婚姻誓約書,屬於民法的「家庭生活費用」約定,並沒有違反公
序良俗;郭雖然聲稱家庭生活費用由他一人支付並不公平,但依「契約自由」原則,郭既
然在誓約書上簽字,就應依約履行。
法院細算後,認為郭的月薪扣除健保費、退撫金、互助金等,剩下的月薪再平分,判決郭
要給付前妻十四萬四千多美元及台幣一百七十五萬九千多元。
【2010/07/10 聯合報】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385529&type=%E7%A4%BE%E6%9C%83
外交官不履約付妻家用 最高法院判付638萬元 【7/9 15:40】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駐日外交官郭仲熙不想履約付家用,最高法院審結,判決郭仲
熙與妻子康麗玲簽的「家庭誓約書」有效,郭某須給付康女14萬4千餘美元及176萬元的家
庭生活費用,合計須付638萬餘元確定。
康女指出,郭仲熙與康麗玲夫婦在1999年2月16日訂約,規定隔月起,家庭收入夫妻平分
,生活費由郭負擔等內容,康女指郭某除2000年1月曾付4萬美元生活費,其他款項都不出
,遂告上法院要求郭履約。
郭某則指當初所簽「家庭誓約書」無效,因為內容規定他調整扶養父母及子女費用,竟須
康女同意,顯見誓約書違反公序良俗,何況康女簽約後就不照顧小孩,也不付孩子扶養費
,兩人打離婚官司期間,法院才裁定康女每週須探視孩子一次。
法院認為兩人所簽誓約書,係有關家庭生活費的約定,符合民法規定,郭某應依約付款給
康。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ul/10/today-so14.htm
2010-7-10
台灣夫娶中國妻 為台灣主權離婚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駐日外交官郭仲熙不想履約付家用,最高法院前天審結,判決
郭仲熙與前妻康麗玲所簽「家庭誓約書」有效,郭某須給付康女14萬4千餘美元及176萬元
的家庭生活費用,合計須付638萬餘元確定。
康女指出,郭仲熙與她在1999年2月16日訂約,規定隔月起,家庭收入夫妻平分,生活費
由郭某負擔等內容,康女指郭某除2000年1月曾付4萬美元生活費,其他款項都不出,遂告
上法院要求郭履約。
郭某則指當初所簽「家庭誓約書」無效,因為內容規定他調整扶養父母及子女費用,竟須
康女同意,顯見誓約書違反公序良俗,何況康女簽約後就不照顧小孩,也不付孩子扶養費
,兩人打離婚官司期間,法院才裁定康女每週須探視孩子一次。
法院認為兩人所簽誓約書有效,內容有關夫妻家庭生活費的約定,符合民法規定,郭某應
依約付款給康女;至於郭、康兩人另提離婚訴訟,最高法院認定兩人婚姻信賴基礎薄弱,
已達難以維持地步,日前已判准離婚。
http://www.cdnews.com.tw/cdnews_site/docDetail.jsp?coluid=108&docid=101222942
外交官不履約給妻錢 判付640萬
http://www.cdnews.com.tw 2010-07-09 22:55:15
王鵬捷/綜合報導
駐日外交官郭仲熙因認為妻子未盡義務,因此不給妻子家用。2人離婚後,前妻打官司
討錢。最高法院今天判決郭仲熙必須給付約14.4萬美元及新台幣176萬元給前妻確定。
中央社9日報導,根據法院判決,康麗玲是民國96年10月與郭仲熙離婚後,向法院打官
司討錢。康女主張,她與郭於88年2月間就簽立協議,約定同年3月起,平分男方收入,由
她領奇數月薪資,郭則領偶數月薪資,年終獎金除第1年由妻子取得外,隔年起均由雙方
平分。
但康女表示,郭僅在89年1月給付4萬美元,其餘契約內容皆未履行,打官司就是要郭給
付88年到96年離婚前的費用。
郭仲熙則主張,康女簽協議後,卻對小孩不聞不問,也不需負擔分文,自己辛苦工作還
需為雙親還債、負擔兒女生活費,康女未盡人妻義務,違背協議在先,協議自屬無效。
二審時,法官認為兩人當初簽協議書目的,就是為經營良好婚姻關係,且生活費分擔方
式也符合民法規定,判康女勝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郭的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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