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有再看過104高普考須知或規定,其中完全沒提到訓練四個月的說明(公保休假年資等)
,如此並不合理吧!辦法改變應該要善盡告知責任!尤其是關乎人的權益!
由於本身並非法律背景,是否要透過訴願再行政訴訟的方式來申訴呢? 可透過哪些點才可
能申訴成功呢? 是否有相關經驗或法律背景的朋友能提供意見! 謝謝!
: 銓敘部 令
: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 1 日
: 發文字號:部法二字第 1033865849 號
: 速別:最速件
: 一、 應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
: 休假年資採計事宜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 (二)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滿並經正式派代任用後,
: 始得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
: 按正式派代任用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 1 月起核給休假。
: 二、 本部 92 年 3 月 20 日部法二字第 0922215907 號令、95 年 1 月 9 日
: 部法二字第 0952586662 號書函、96 年 4 月 24 日部法二字第 0962788820
: 號書函及本部歷次函釋與本解釋未合部分,就 104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停止適用。
: 正本:考試院編纂室(請刊登於考試院公報)
: 副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公務人員月刊社(請刊登於公務人員月刊)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