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個人目前在受基礎訓!
關於這各問題我有詢問幾各相關課程的老師!
其中一位是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的老師! 過去是保訓會的委員!
他的回應主要是此段時間四個月非正式公務人員!
而未投保公保因此就無休假年資! 如此只是回歸正軌!
不過有些疑問想請問各位先進前輩!
1. 實際上從過去到目前,只有今年起此訓練期間無任何年資(退休及休假)?
2. 是否投保公保(退休年資)與休假年資並無一定絕對關係吧?
謝謝!
※ 引述《xiun0723 (忘記妳的臉)》之銘言:
: 104考上高普考的"初任"公務人員
: 105年0天休假(慰勞假)
: 106年按 11或10 /12×7天給休假(慰勞假)
: 大概說明一下,假設104/11/2報到,
: 104/11/2~105/3/1 只是筆試錄取的考生,
: 還不是公務人員,
: 要105/3/2考試及格才是公務人員。
: 105年給休(慰勞)假是要慰勞你104年的辛勞,
: 既然筆試錄取的,目前仍只是考生,
: 還要輔導員照顧,
: 還去爽爽的基礎訓練,
: 所以國家認為您仍在完成考試過程,
: 沒什麼好慰勞的了。
: 銓敘部 令
: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 1 日
: 發文字號:部法二字第 1033865849 號
: 速別:最速件
: 一、 應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
: 休假年資採計事宜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 (二)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滿並經正式派代任用後,
: 始得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
: 按正式派代任用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 1 月起核給休假。
: 二、 本部 92 年 3 月 20 日部法二字第 0922215907 號令、95 年 1 月 9 日
: 部法二字第 0952586662 號書函、96 年 4 月 24 日部法二字第 0962788820
: 號書函及本部歷次函釋與本解釋未合部分,就 104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停止適用。
: 正本:考試院編纂室(請刊登於考試院公報)
: 副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公務人員月刊社(請刊登於公務人員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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