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想請教各位有關休假天數計算及引據規定
目前狀況如下:
98年至104年都是機關約用人員
104年中轉約僱人員
後於106年考上公職進新單位報到
其中考上前,於106年時特休為21天
結果考上後去新單位報到時,人事認為約用人員時期的休假年資不能併入
原因是依據銓敘部105年5月9日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號令:「自106年1月1日
以後使任公務人員者,曾任所列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
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公務人員於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
之休假年資仍予維持」
所以新單位只有認定約僱人員的時期才能併入休假年資
但我認為不合理的地方是
在原單位從約用轉約僱的時候,就已經將休假天數併入
為何從約僱考上正式公職後,休假天數不能直接用上面的規定
將休假天數直接帶入正式公職,而要將約用和約僱在職天數分開計
故想請教是不是有哪邊弄錯了...還是有相關的函釋可以補足這部分說明...
不然實在很難說服我休假從21天變成7天...
而且我在原單位已經休了7天假,國旅卡都還沒刷
結果到新單位現在1天假都沒有...國旅卡也不能刷了...
非常感謝各位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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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各位有關休假天數計算及引據規定
目前狀況如下:
98年至104年都是機關約用人員
104年中轉約僱人員
後於106年考上公職進新單位報到
其中考上前,於106年時特休為21天
結果考上後去新單位報到時,人事認為約用人員時期的休假年資不能併入
原因是依據銓敘部105年5月9日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號令:「自106年1月1日
以後使任公務人員者,曾任所列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
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公務人員於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
之休假年資仍予維持」
所以新單位只有認定約僱人員的時期才能併入休假年資
但我認為不合理的地方是
在原單位從約用轉約僱的時候,就已經將休假天數併入
為何從約僱考上正式公職後,休假天數不能直接用上面的規定
將休假天數直接帶入正式公職,而要將約用和約僱在職天數分開計
故想請教是不是有哪邊弄錯了...還是有相關的函釋可以補足這部分說明...
不然實在很難說服我休假從21天變成7天...
而且我在原單位已經休了7天假,國旅卡都還沒刷
結果到新單位現在1天假都沒有...國旅卡也不能刷了...
非常感謝各位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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