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年資計算 - 考試
By Rachel
at 2016-10-27T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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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服役的休假年資計算
軍人是一種公務員(休假年資),不論是義務役或自願役(大法官455解釋)
退伍後考上,並任公務員,在法律上等於當過公務員而離職(服役退伍)再任公務員
休假按8條3項依8條2項(很難接續,所以通常用8條2項)
第一年適用7條2項前段(依比例前年度在職月數比例)
計算方式依第3條(未滿半日/一日,以半日/一日計)
報到當年:與休假計算沒有任何關係
(報到跟任用也許同一年也許不同一年,高考地特其他特考不一樣,
縮短訓練也會不一樣,目前報到接續訓練,訓練不採年資,所以報到無關休假)
任用當年:零天。未接續=初任→二月以後到職,次年度才給假(7條2項前段)
次年:依當年在職月份數*年資應給休假數(未滿半日/一日,以半日/一日計)
次次年:依年資應給休假數(年資應給休假數)
應該是這樣
計算有錯在跟我說一下 QQ
請參考:
第三條
I 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中略)
II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第七條
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
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
;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3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
月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
項規定給假。
第八條
公務人員因轉調(任)或因退休、退職、資遣、辭職再任年資銜接者,
其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
因辭職、退休、退職、資遣、留職停薪、停職、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
處,再任或復職年資未銜接者,其休假年資之計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
退伍前後任公務人員者,其軍職年資之併計,依前二項規定。
※ 引述《a9301040 (加油)》之銘言:
: 分發囉,不少人在問「年資」計算問題
: 不過,發問時有一個很重要的「前提」要先說
: 就是年資是指退撫、休假,還是其他什麼樣的年資,最好說明清楚
: 休假部分,最重要就是下面兩則部令:
: 一、銓敘部 105.05.09 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號令
: 要 旨:
: 自 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曾任所列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
: 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公務人員於106年1
: 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之休假年資仍予維持
: 本 文:
: 一、自 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曾任所列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
: 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公務人員
: 於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之休假年資仍予維持:
: (一)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
: (二)政務人員年資。
: (三)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年資。
: (四)公營事業機構具公務員身分之年資。
: (五)公立訓練、矯正機構職業訓練師年資。
: (六)公立社會教育、文化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 年資。
: (七)各機關(構)依組織法規所定得準用或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
: 任之年資。
: (八)依法令任官有案之軍職年資。
: (九)依法應徵入伍服役之年資。
: (十)公立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之教育人員年資。
: (十一)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
: (僱)用之年資。
: (十二)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之任職年資;或非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
: 象,惟其任職得提敘俸級或採計退休之年資。
: 二、本案附表所列及本部歷次函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 106年1月1日起
: 停止適用。
: 二、銓敘部 103.09.01 部法二字第1033865849號令
: 要 旨:
: 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休假年資採計事宜
: 本 文:
: 一、應民國 104年1月1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休假年資採計事宜依
: 下列規定辦理:
: (一)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 (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滿並經正式派代任用後,始得依公務人
: 員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按正式派代任用當月至年終之在職
: 月數比例於次年1月起核給休假。
: 二、本部92年 3月20日部法二字第0922215907號令、95年1月9日部法二字
: 第0952586662號書函、96年 4月24日部法二字第0962788820號書函及
: 本部歷次函釋與本解釋未合部分,就 104年1月1日以後之公務人員考
: 試錄取者停止適用。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七條
: 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
: 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
: 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
: 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 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
: 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項規
: 定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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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是一種公務員(休假年資),不論是義務役或自願役(大法官455解釋)
退伍後考上,並任公務員,在法律上等於當過公務員而離職(服役退伍)再任公務員
休假按8條3項依8條2項(很難接續,所以通常用8條2項)
第一年適用7條2項前段(依比例前年度在職月數比例)
計算方式依第3條(未滿半日/一日,以半日/一日計)
報到當年:與休假計算沒有任何關係
(報到跟任用也許同一年也許不同一年,高考地特其他特考不一樣,
縮短訓練也會不一樣,目前報到接續訓練,訓練不採年資,所以報到無關休假)
任用當年:零天。未接續=初任→二月以後到職,次年度才給假(7條2項前段)
次年:依當年在職月份數*年資應給休假數(未滿半日/一日,以半日/一日計)
次次年:依年資應給休假數(年資應給休假數)
應該是這樣
計算有錯在跟我說一下 QQ
請參考:
第三條
I 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中略)
II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第七條
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
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
;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3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
月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
項規定給假。
第八條
公務人員因轉調(任)或因退休、退職、資遣、辭職再任年資銜接者,
其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
因辭職、退休、退職、資遣、留職停薪、停職、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
處,再任或復職年資未銜接者,其休假年資之計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
退伍前後任公務人員者,其軍職年資之併計,依前二項規定。
※ 引述《a9301040 (加油)》之銘言:
: 分發囉,不少人在問「年資」計算問題
: 不過,發問時有一個很重要的「前提」要先說
: 就是年資是指退撫、休假,還是其他什麼樣的年資,最好說明清楚
: 休假部分,最重要就是下面兩則部令:
: 一、銓敘部 105.05.09 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號令
: 要 旨:
: 自 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曾任所列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
: 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公務人員於106年1
: 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之休假年資仍予維持
: 本 文:
: 一、自 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曾任所列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
: 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公務人員
: 於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之休假年資仍予維持:
: (一)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
: (二)政務人員年資。
: (三)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年資。
: (四)公營事業機構具公務員身分之年資。
: (五)公立訓練、矯正機構職業訓練師年資。
: (六)公立社會教育、文化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 年資。
: (七)各機關(構)依組織法規所定得準用或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
: 任之年資。
: (八)依法令任官有案之軍職年資。
: (九)依法應徵入伍服役之年資。
: (十)公立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之教育人員年資。
: (十一)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
: (僱)用之年資。
: (十二)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之任職年資;或非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
: 象,惟其任職得提敘俸級或採計退休之年資。
: 二、本案附表所列及本部歷次函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 106年1月1日起
: 停止適用。
: 二、銓敘部 103.09.01 部法二字第1033865849號令
: 要 旨:
: 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休假年資採計事宜
: 本 文:
: 一、應民國 104年1月1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休假年資採計事宜依
: 下列規定辦理:
: (一)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 (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滿並經正式派代任用後,始得依公務人
: 員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按正式派代任用當月至年終之在職
: 月數比例於次年1月起核給休假。
: 二、本部92年 3月20日部法二字第0922215907號令、95年1月9日部法二字
: 第0952586662號書函、96年 4月24日部法二字第0962788820號書函及
: 本部歷次函釋與本解釋未合部分,就 104年1月1日以後之公務人員考
: 試錄取者停止適用。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七條
: 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
: 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
: 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
: 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 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
: 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項規
: 定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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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n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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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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