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清寒證明 - 社工
By George
at 2014-03-04T23:16
at 2014-03-04T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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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unter (PTT真多好人阿)》之銘言:
: 我來解釋一下,其實公部門自有社會救助法以來,一直以來的名詞都是「低收入戶」
: 社會局能夠開的,也一直都是叫做「低收入戶證明」
: 早期也沒有所謂的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一直到民國100年社會救助法修正後才定調
: 在社會救助法未修正以前,所謂的中低收入戶其實是泛指領取以下補助的人
: 1. 中低老人生活補助(參考低收入戶標準,放寬1.5-2倍)
: 2. 身心障礙生活津貼(參考低收入戶標準,放寬1.5-2.5倍)
: 3. 單親兒少生活補助
: 這狀況一直到了民國100年,社會救助法修正,正式將中低收入戶入法後才改善
: 也就是說,從修法後開始,只要你領符合的補助有「中低」兩個字
: 他必須符合「社會救助法」才可以套用「中低」這名詞
: 另外中低收入戶的標準也明文訂定,只要符合「中低」這名詞的福利服務
: 必須是在低收入戶的審核標準1.5倍以內才符合「中低」這名詞的規定
: 有點繞口,也就是說低收入戶是指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 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 中低收入戶則是符合上面的標準1.5倍者...
M大在最後稱呼自己是社會局 似乎應該是來自直轄市的前輩
有關這段敘述 我最近有疑惑 希望就教於大家 (與本清寒證明這個主題無關)
上述提到的
1. 中低老人生活補助(參考低收入戶標準,放寬1.5-2倍)
2. 身心障礙生活津貼(參考低收入戶標準,放寬1.5-2.5倍)
3. 單親兒少生活補助
這三大津貼 基本上與「社會救助法」的「中低收入戶」掛勾的
其實僅有「平均收入」這一項
其他諸如 家戶人口計算、動產、或是其他特殊規定等 這三大津貼應該與
「社會救助法」的「中低收入戶」仍有部分的差別
例如:中低老人生活補助可將出嫁的女兒排除列計 依社會救助法基本上是不行的
因此 至少在原PO所待的某直轄市
實務上常出現 有這三項津貼的人 不一定會是「中低收入戶」資格的情況
原PO也一直認為這兩者是分開的概念~~~~~
但直到上週原PO受邀至某P縣擔任外聘督導
該P縣的社工員即表示 該縣已將三大津貼與「中低收入戶」進行整合
因此在P縣 要領這些津貼 卻必須先依社會救助法通過中低收入戶資格 始能領取
造成許多有特殊狀況的申請人 被社會救助法卡死無法領有津貼
今天又看到M大的po文
"從修法後開始,只要你領符合的補助有「中低」兩個字
他必須符合「社會救助法」才可以套用「中低」這名詞"
因此產生疑惑
不知現在各縣市政府實務上到底如何處理這個問題?
版上若有其他縣市的先進 是否可提供貴縣市的作法給原po參考~~~~
: 回歸到主題,究竟什麼是「清寒證明」,以及他是從何而來
: 早期救助政策與法令是各走各的,低戶、身障、老人與單親均有不同單位與適用法令
: 社政、衛政以及民政的橫向整合其實也沒有想像中的好~
: 學校(教育體系)即便已經到了21世紀的現在,在我們看來,還是一個封閉的環境
: 為什麼我會這樣說?因為我剛剛鋪陳了一大堆「低收入戶」以及「中低收入戶」的規定
: 低(中低)收入戶的本質上就是一個救助,有嚴格的法令和貧窮線標準必須遵守
: 所以主管機關必須嚴格審查且進行排富,才能夠給予低(中低)收入戶的資格
: 這時清寒證明的問題就來了,部分的學校可能是家長會的資源較為豐富
: 或是歷史較為悠久,校務運作較為順利或者是地方政策、回饋今等等不同的因素
: 學校或教育體系內有著獨立的法令政策與福利,它並沒有依社會救助法規定來走
: 原因可能是教育體系的主管機關為教育部,二來是救助的精神與鼓勵的精神並不相同
: 教育中給予的補(協助),其目的為鼓勵或協助學生讓他們無後顧之憂專心向學
: 若是採用嚴格的社會救助法規定,能夠進到門檻的人一定就不多...
: 所以多數的學校,都還是維持以往的政策,只要有清寒證明就可以進入補(協)助門檻
: 但目前這時代,多數學校資源不是那麼豐富,景氣也不如過往....
: 多數的學校補助規定大多比照社會救助法了..
: 也就是必須要低戶、中低收入戶等等才能享有該學校所訂定的福利
: (例如獎助學金、免費營養午餐、學雜費減免等等)
: 我前面有提過,學校內的補助不見得是為了改善學生生活,而是為了讓他們專心向學
: 所以有些資源比較豐富的學校,還存在著清寒這制度...
: 讓一些排除在法定補助對象之外,但生活確實困苦的人,也有機會爭取的補(協)助
: 也就是說「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都是經過法令,才能證明與取得的身分...
: 可信度比較高...多數單位也都是針對渠等對象訂定補協助..
: 「清寒」多數只適用在學校的補助上,因為所有的政府機關都受限於社會救助法的規定
: 它不能夠亂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是領有其他津貼補助的證明...
: 所以「清寒」權責落到了全台灣最小的民選首長,也就是「里長」身上...
: 里長可以本職權開立一些證明,但這些證明涉及法令規範時,就不一定有效力
: 也就是說只要里長願意,在訪視了解後,就可以開一張「清寒證明」給你,
: 上面的證明章頂多只有里長或是里辦公室的章
: 但我一再強調,清寒證明無法令依據,所以基本上毫無作用...
: 早期台灣經濟發達,有非常多的社會資源,審核的標準與把關機制不盡相同...
: 除了政府有嚴格規定的社會救助法之外,其他就是看出錢(資源)的人怎樣寫方案
: 有的單位只需要里長證明就可領補助,有的單位依救助法規定辦理補助...等等
: 但對於公部門來說,一直以來所認定的(貧)救助戶,就是指救助法所範定的低收入戶
: 其他都是出資源的機關本權責認定的...
: 回歸到主題,這邊的主題是要申請「清寒證明」...
: 妳找市政府各單位或是社會局都是沒有用的,因為清寒證明並不是法定救助資格...
: 而是基層里長基於實務勘查或是主觀判斷所開立的特定證明...
: 該證明既非依法開立,自然無其效力...
: 妳就算從里長那邊拿到了證明,跑到學校的學務處要申請(補)協助時...
: 也有很高的機會會被拒絕,原因是我前面所提到的...
: 學校所規定的清寒證明應該回歸到該政策所訂定的補助規定...
: 也就是說學校講的「清寒」是否有參考社會救助法或其相關標準訂定...
: 如果有的話,那你準備法定的「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證明」或領取津貼補助證明等等
: 都可以符合該補助規定...
: 反之,如果學校的補助規定雖然是寫清寒,但標準比照社會救助法...
: 那你就算從里長那邊拿到了「清寒證明」,那還是不會符合學校的補助規定...
: 以上...有空歡迎打來我們社會局或是個區公所社會課聯繫...
--
: 我來解釋一下,其實公部門自有社會救助法以來,一直以來的名詞都是「低收入戶」
: 社會局能夠開的,也一直都是叫做「低收入戶證明」
: 早期也沒有所謂的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一直到民國100年社會救助法修正後才定調
: 在社會救助法未修正以前,所謂的中低收入戶其實是泛指領取以下補助的人
: 1. 中低老人生活補助(參考低收入戶標準,放寬1.5-2倍)
: 2. 身心障礙生活津貼(參考低收入戶標準,放寬1.5-2.5倍)
: 3. 單親兒少生活補助
: 這狀況一直到了民國100年,社會救助法修正,正式將中低收入戶入法後才改善
: 也就是說,從修法後開始,只要你領符合的補助有「中低」兩個字
: 他必須符合「社會救助法」才可以套用「中低」這名詞
: 另外中低收入戶的標準也明文訂定,只要符合「中低」這名詞的福利服務
: 必須是在低收入戶的審核標準1.5倍以內才符合「中低」這名詞的規定
: 有點繞口,也就是說低收入戶是指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 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 中低收入戶則是符合上面的標準1.5倍者...
M大在最後稱呼自己是社會局 似乎應該是來自直轄市的前輩
有關這段敘述 我最近有疑惑 希望就教於大家 (與本清寒證明這個主題無關)
上述提到的
1. 中低老人生活補助(參考低收入戶標準,放寬1.5-2倍)
2. 身心障礙生活津貼(參考低收入戶標準,放寬1.5-2.5倍)
3. 單親兒少生活補助
這三大津貼 基本上與「社會救助法」的「中低收入戶」掛勾的
其實僅有「平均收入」這一項
其他諸如 家戶人口計算、動產、或是其他特殊規定等 這三大津貼應該與
「社會救助法」的「中低收入戶」仍有部分的差別
例如:中低老人生活補助可將出嫁的女兒排除列計 依社會救助法基本上是不行的
因此 至少在原PO所待的某直轄市
實務上常出現 有這三項津貼的人 不一定會是「中低收入戶」資格的情況
原PO也一直認為這兩者是分開的概念~~~~~
但直到上週原PO受邀至某P縣擔任外聘督導
該P縣的社工員即表示 該縣已將三大津貼與「中低收入戶」進行整合
因此在P縣 要領這些津貼 卻必須先依社會救助法通過中低收入戶資格 始能領取
造成許多有特殊狀況的申請人 被社會救助法卡死無法領有津貼
今天又看到M大的po文
"從修法後開始,只要你領符合的補助有「中低」兩個字
他必須符合「社會救助法」才可以套用「中低」這名詞"
因此產生疑惑
不知現在各縣市政府實務上到底如何處理這個問題?
版上若有其他縣市的先進 是否可提供貴縣市的作法給原po參考~~~~
: 回歸到主題,究竟什麼是「清寒證明」,以及他是從何而來
: 早期救助政策與法令是各走各的,低戶、身障、老人與單親均有不同單位與適用法令
: 社政、衛政以及民政的橫向整合其實也沒有想像中的好~
: 學校(教育體系)即便已經到了21世紀的現在,在我們看來,還是一個封閉的環境
: 為什麼我會這樣說?因為我剛剛鋪陳了一大堆「低收入戶」以及「中低收入戶」的規定
: 低(中低)收入戶的本質上就是一個救助,有嚴格的法令和貧窮線標準必須遵守
: 所以主管機關必須嚴格審查且進行排富,才能夠給予低(中低)收入戶的資格
: 這時清寒證明的問題就來了,部分的學校可能是家長會的資源較為豐富
: 或是歷史較為悠久,校務運作較為順利或者是地方政策、回饋今等等不同的因素
: 學校或教育體系內有著獨立的法令政策與福利,它並沒有依社會救助法規定來走
: 原因可能是教育體系的主管機關為教育部,二來是救助的精神與鼓勵的精神並不相同
: 教育中給予的補(協助),其目的為鼓勵或協助學生讓他們無後顧之憂專心向學
: 若是採用嚴格的社會救助法規定,能夠進到門檻的人一定就不多...
: 所以多數的學校,都還是維持以往的政策,只要有清寒證明就可以進入補(協)助門檻
: 但目前這時代,多數學校資源不是那麼豐富,景氣也不如過往....
: 多數的學校補助規定大多比照社會救助法了..
: 也就是必須要低戶、中低收入戶等等才能享有該學校所訂定的福利
: (例如獎助學金、免費營養午餐、學雜費減免等等)
: 我前面有提過,學校內的補助不見得是為了改善學生生活,而是為了讓他們專心向學
: 所以有些資源比較豐富的學校,還存在著清寒這制度...
: 讓一些排除在法定補助對象之外,但生活確實困苦的人,也有機會爭取的補(協)助
: 也就是說「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都是經過法令,才能證明與取得的身分...
: 可信度比較高...多數單位也都是針對渠等對象訂定補協助..
: 「清寒」多數只適用在學校的補助上,因為所有的政府機關都受限於社會救助法的規定
: 它不能夠亂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是領有其他津貼補助的證明...
: 所以「清寒」權責落到了全台灣最小的民選首長,也就是「里長」身上...
: 里長可以本職權開立一些證明,但這些證明涉及法令規範時,就不一定有效力
: 也就是說只要里長願意,在訪視了解後,就可以開一張「清寒證明」給你,
: 上面的證明章頂多只有里長或是里辦公室的章
: 但我一再強調,清寒證明無法令依據,所以基本上毫無作用...
: 早期台灣經濟發達,有非常多的社會資源,審核的標準與把關機制不盡相同...
: 除了政府有嚴格規定的社會救助法之外,其他就是看出錢(資源)的人怎樣寫方案
: 有的單位只需要里長證明就可領補助,有的單位依救助法規定辦理補助...等等
: 但對於公部門來說,一直以來所認定的(貧)救助戶,就是指救助法所範定的低收入戶
: 其他都是出資源的機關本權責認定的...
: 回歸到主題,這邊的主題是要申請「清寒證明」...
: 妳找市政府各單位或是社會局都是沒有用的,因為清寒證明並不是法定救助資格...
: 而是基層里長基於實務勘查或是主觀判斷所開立的特定證明...
: 該證明既非依法開立,自然無其效力...
: 妳就算從里長那邊拿到了證明,跑到學校的學務處要申請(補)協助時...
: 也有很高的機會會被拒絕,原因是我前面所提到的...
: 學校所規定的清寒證明應該回歸到該政策所訂定的補助規定...
: 也就是說學校講的「清寒」是否有參考社會救助法或其相關標準訂定...
: 如果有的話,那你準備法定的「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證明」或領取津貼補助證明等等
: 都可以符合該補助規定...
: 反之,如果學校的補助規定雖然是寫清寒,但標準比照社會救助法...
: 那你就算從里長那邊拿到了「清寒證明」,那還是不會符合學校的補助規定...
: 以上...有空歡迎打來我們社會局或是個區公所社會課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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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ora
at 2014-03-06T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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