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訓會前主委蔡璧煌:行政訴訟 威信蕩然 - 考試
By Anthony
at 2017-11-03T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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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 即時論壇
蔡璧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前主任委員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近針對最高行政法院兩度發回更審的一件公務人員考績丙等案件做出判
決,敗訴的一方是保訓會,而新政府上台後的機關首長已決定不再上訴,本案遂告定讞。
本案之所以引人注目,重點有三:第一,這是有史以來第一件因公務人員考績丙等而上訴行
政法院的案件;第二,敗訴的考試院保訓會,是考績評定的原處分機關,同時也是公務人員
行政救濟的審理機關;第三,行政法院以全知敍事觀點,扮演類似神祇的角色,直接介入行
政機關的內部考績過程,審查密度之高,已被學界高度懷疑公然違反《憲法》權力分立的精
神。
台北行政法院直指本案爭點是:被告將原告101年年終考績考列丙等,是否適法?而將機關
首長所具體加註對當事人考列丙等理由:「辦事效率不彰,且常有拖延情事,因公涉訟輔助
辦法修正草案延宕近一年,但上班仍認真,能力可能不足,有待磨練」之評語,擷取其中一
句,認定當事人「僅遲延約三個月」,與「延宕近一年」相去甚遠,被告機關首長所為之判
斷,顯係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
對於機關訴訟代理人當庭所述,從本修正草案啓動,整個修正期程事實上延遲逾一年,且過
程中機關首長曾在每月會務會議中提醒四次,當事承辦人之拖延,不論多長,均屬嚴重過失
。行政法院採取不論述、不辯駁,沒有任何邏輯推理之霸道語言:「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
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一語完全推翻前面的努力,對本
件歷經保訓會再申訴、復審決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先前二次判決,最高行政法院兩度廢棄
發回更審,總共八次裁判之理由及兩造論辯,完全置之不理。是合議庭法官找不到其他理由
批駁?還是法官有何難言之隠?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最高行政法院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之間,幾乎是以上級先射箭,下級再
配合畫靶的方式,勉強挑剔最簡單的「事實」,得出本件之最終判決「結論」,似乎之前的
審查,都沒有法官發現這個明顯的數字差距,且認為拖延重大法案三個月的公務人員,機關
首長仍不能將其考績打丙等。其中的司法至上心態,判決論理的怠惰與草率,令人咋舌。
本件考績丙等訴訟案之判決理由,已讓保訓會作為行政救濟機關之威信,從此蕩然無存。過
去,考績丙等案件只能以再申訴方式進行,保訓會是終審機關,處理過的案子數以千計,經
驗不可謂不豐富。本次案件,保訓會是考績原處分機關,也是復審的審理機關,過程更是十
分戒慎嚴謹。機關首長及相關人員依法完全迴避,反觀當事人本在最高行政法院任職,嗣商
調為保訓會專員,不但熟諳保障案件審査及行政訴訟眉角,且身為法制人員竟利用網路管制
漏洞,私下接觸本案機關內部資訊提辯,行政訴訟明知而不査,判決是否公平,啟人疑竇。
行政法院這一巴掌所透露的訴訟裁判品質,已完全悖離法律倫理。或許,這類行政訴訟審查
的是公務人員與行政機關間的爭執,一向較不吸引媒體眼光。但本案正値年金改革即將實施
,人民對暴增的行政救濟與爭訟案件,高度寄望公平審判之際,格外引人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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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璧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前主任委員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近針對最高行政法院兩度發回更審的一件公務人員考績丙等案件做出判
決,敗訴的一方是保訓會,而新政府上台後的機關首長已決定不再上訴,本案遂告定讞。
本案之所以引人注目,重點有三:第一,這是有史以來第一件因公務人員考績丙等而上訴行
政法院的案件;第二,敗訴的考試院保訓會,是考績評定的原處分機關,同時也是公務人員
行政救濟的審理機關;第三,行政法院以全知敍事觀點,扮演類似神祇的角色,直接介入行
政機關的內部考績過程,審查密度之高,已被學界高度懷疑公然違反《憲法》權力分立的精
神。
台北行政法院直指本案爭點是:被告將原告101年年終考績考列丙等,是否適法?而將機關
首長所具體加註對當事人考列丙等理由:「辦事效率不彰,且常有拖延情事,因公涉訟輔助
辦法修正草案延宕近一年,但上班仍認真,能力可能不足,有待磨練」之評語,擷取其中一
句,認定當事人「僅遲延約三個月」,與「延宕近一年」相去甚遠,被告機關首長所為之判
斷,顯係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
對於機關訴訟代理人當庭所述,從本修正草案啓動,整個修正期程事實上延遲逾一年,且過
程中機關首長曾在每月會務會議中提醒四次,當事承辦人之拖延,不論多長,均屬嚴重過失
。行政法院採取不論述、不辯駁,沒有任何邏輯推理之霸道語言:「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
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一語完全推翻前面的努力,對本
件歷經保訓會再申訴、復審決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先前二次判決,最高行政法院兩度廢棄
發回更審,總共八次裁判之理由及兩造論辯,完全置之不理。是合議庭法官找不到其他理由
批駁?還是法官有何難言之隠?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最高行政法院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之間,幾乎是以上級先射箭,下級再
配合畫靶的方式,勉強挑剔最簡單的「事實」,得出本件之最終判決「結論」,似乎之前的
審查,都沒有法官發現這個明顯的數字差距,且認為拖延重大法案三個月的公務人員,機關
首長仍不能將其考績打丙等。其中的司法至上心態,判決論理的怠惰與草率,令人咋舌。
本件考績丙等訴訟案之判決理由,已讓保訓會作為行政救濟機關之威信,從此蕩然無存。過
去,考績丙等案件只能以再申訴方式進行,保訓會是終審機關,處理過的案子數以千計,經
驗不可謂不豐富。本次案件,保訓會是考績原處分機關,也是復審的審理機關,過程更是十
分戒慎嚴謹。機關首長及相關人員依法完全迴避,反觀當事人本在最高行政法院任職,嗣商
調為保訓會專員,不但熟諳保障案件審査及行政訴訟眉角,且身為法制人員竟利用網路管制
漏洞,私下接觸本案機關內部資訊提辯,行政訴訟明知而不査,判決是否公平,啟人疑竇。
行政法院這一巴掌所透露的訴訟裁判品質,已完全悖離法律倫理。或許,這類行政訴訟審查
的是公務人員與行政機關間的爭執,一向較不吸引媒體眼光。但本案正値年金改革即將實施
,人民對暴增的行政救濟與爭訟案件,高度寄望公平審判之際,格外引人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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