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隆公司與運用勞工局心得(3完) - 離職
By Zenobia
at 2013-01-03T05:26
at 2013-01-03T05:26
Table of Contents
接續第2篇
三.至勞工局開調解會議,結束後至台南地院法扶諮詢會議延伸之問題
1.準備有利證據與收集資料
(1)由於公文上有請勞資雙方攜帶相關資料,我就把打卡紀錄的照片、
解職時的所錄下的錄音檔及翻譯譯文,都作成書面。而且請同事
B在開調解會當天集合再一起進勞工局。
(2)另外,也GOOGLE搜尋調解人 (宋先生),原來是台南市產業工會理事長,
當然他也是屬於府外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員,這方面勞工局和財團法人
勞資事務基金會,均有他的學、經歷,是公開資訊可查閱。
2.抵達至現場
當我們進去台南市永華市政府中心,搭電梯按下8樓勞工局,出電梯後
有牌子標示開會的調解室。那時正好有公務員在牌子邊等候,引導我們
進入會議室,資方負責人與調解人已經在場等待,我瞬間進入戰鬥狀態
又帶著緊張的心情,坐下並開始這次調解會議。
3.會議經過
(1)當資方負責人看到同事B入會議室時,說他不是當事人請他離開本次會議。
本人反應有向新營承辦人員補件,一起納入這次調解,但是調解人和負責人
均表示未收到勞工局補件信函,調解人向公務員反應現況。唉!都還沒進入
會議討論,怎麼馬上遇到行政疏失(不知是永華還是新營辦公室的問題)。
調解人手邊只有我的資料,只能進行我的部份,同事B的部份他無法處理,
我回應B可以當我的證人,調解人亦表示可以第3人參與本次會議旁聽。
又,負責人冷冷說他時間多,B的請求部份可以找時間來開調解。
(2)會議正式開始,調解人先請我陳述事實經過,我敘述我在申請書上的一切
文字之後。換資方說明,他針對我申請書上的文字做反駁,認為︰
A.在上班第2日,我做不出實驗(拿過期藥品)的部份,他單方認為我的
技術能力有虛偽,以勞基法12條第1項第1款解職而且明白告訴我已經
被解職了。我立刻把我的法典拿出來,念一次該條款,請資方說明何謂
虛偽意思表示是指什麼?他也回答不出來,回應說我懂法律他不回答。
題外話︰他連這條款的構成要件是什麼也不知道,隨意抓法條作為開除
人的理由。
B.我在星期一,我進入公司是有問題的,我有打卡卻沒有上班行為,而且
他當時在開重要會議,沒問我有何事情,結束後請我離開公司。
題外話︰我聽到當時被忿怒佔據心頭,他所謂重要會議,我全程參與此次
會議,整間公司的人都在現場,都能證明負責人與我都在現場。
他講這些謊話都不臉紅的,不知道如何形容他的作為。
C.我錄下勞資雙方的會談是有目地性,並且我請同事B拍下打卡紀錄,
他對我說我真是年輕不懂事,他要請公司的律師團,告我及同事B。
題外話︰當下我嗤之以鼻,但是不懂法律的B真的被嚇到發抖了,說會議完後
他的請求等一下向勞工局撤銷。
(3)調解人的處理︰
A.他只憑雙方當事人的言論做評斷,我準備的證據資料只有打卡紀錄的照片有
用上,其他則沒有。另外,勞方拍下自己的打卡紀錄是可以的。
B.他認為如果資方明確向勞方解職之後,應該都會把勞方的打卡紀錄收好,
不可能繼續放在公開的打卡處,讓勞工打卡以為還能扶勞務;而如果使用
電子設備的也應該做完消磁的動作,讓勞工不能入公司。基於上述理由,
他認為是屬於資方的重大疏失,我的請求公司應該完全給付。最後,
負責人同意調解人的決斷,認為這是小錢,雙方調解成立。雙方對調解會議
紀錄的內容無異議後簽名。但負責人表明無法現場支付金錢,須等至明天
才能給。調解人給我一張收據,明日去公司拿工資給這張收據即可。
題外話︰1.在調解未完成中,負責人還向調解人問說,勞方的請求是不是他遇過
請求金額最少的,可能想打擊我無理取鬧的樣子。但是調解人回應,
他有遇過最後只成立25元的調解。
2.調解人原先想要看勞保的納保及退保日期,以決定給付的工資天數
,但負責人說是勞工遲遲不給資料,他無法保。這又是謊言,
這場會議中,他編了很多故事,毫無羞恥心可言。
3.負責人在調解人面前,要告我及同事B的行為,他只能消極說
這他不能處理。我心想,他畢竟不是法律科系畢業的,對法律不
熟悉不能阻止負責人的行為,雖然想對我與B提告訴是無法成立
犯罪確實影響到B的心情、邏輯判斷。
4.結束會議後,離開勞工局不久被負責紀錄的公務員召回,原來是
調解日期寫錯要訂正。又回勞工局,調解人要我注意一下,負責人
結束調解會議後,有問他一些問題,而且很大可能性會對我提告。
4.到法院諮詢並參觀
(1)會議結束後,同事B被負責人的提告等言語,確實被驚嚇到了,不但撤銷他
對公司的請求,並對他幫我拍下打卡紀錄的部份,將來可能吃官司帶有恐懼。
我當下決定帶他去台南地院做法律諮詢,解決他的不安。
(2)由於將至中午,先去吃午餐邊整理要詢問的問題,用完餐後雖離下午的諮詢
還有一段時間,不如先到地院吹冷氣邊等待,還可以去旁邊地檢署走走看看。
之後又回地院地下室的員工餐廳點果汁看新聞,等法扶快開始回去搶頭香。
果然已經有人在等待了,填寫基本資料後,抽號碼牌第2號。
(3)見到法扶律師後,我把問題敘述完畢,她回答我錄音、請同事B拍照的行為,
均不會構成刑法上的妨害秘密罪或是民事侵權行為,而且同事B是我授權請他
拍照的,當然也是無罪的。但是每個人都有告訴的權利,資方如果去提告,
也是不能阻止的,真的可能到地檢署或法院走一趟了。
(4)諮詢結束後,同事B終於放下心裡的大石頭了,我邀他不如到法院民、刑庭
旁聽有開辯論、審判庭,印象中看了勞工安全及過失殺人的訴訟,最後想
看法拍投標的現場,但那日剛好沒有投標截止日,所以結束這一日。
四.到公司拿薪資
隔日,我拿著昨日在勞工局所填寫玩的收據,準備進辦公室領錢。但是原本
的會計已經離職了,來一個新人,當場確定金錢數額後,拍下照片,結束
約2個月的惡夢。
題外話︰1.話說如果一開始,公司給予我傻傻要的2日工資的話,就沒有詢問律師後
所變更請求的5日工資與資遣費了。
2.如果看官們或聽聞有人是這公司的受害者的話,我願意提供我書寫的
勞資爭議申請書作為參考。
3.其實我有先預想,若負責人沒出席調解會議,我就向台南法院提
小額訴訟(訴狀1K)及開庭辯論方向(只有1次)。勝訴後,裁判費
被告出(1K),同時向民事執行處提出強制執行(金額小於5K,不需
費用)。幸好沒發展至此。
4.由於永華市政府勞工局收的件還要轉呈至新營市政中心承辦,
後續的補件沒盯好承辦公務員而開天窗,致沒幫到同事B的忙。
最後感謝他出席會議,也請他吃一頓餐答謝。
結論︰這警惕我以後碰到類似事情,應該採取下列措施,
1.當自己可能預見不好的事情發生時,用錄音筆或有錄音功能的手機,
隨時紀錄談話內容,將來可能可當成證據(不論是否要提出)。另外,
員工可以拍下自己的打卡紀錄或出勤卡。
2.被公司解職,當下請求已服勞務天數的工資,若向資方曉以大義仍不給予,
明確表明隔日開始計算利息(即使是便當錢也好),並即時求助勞工局
或開始撰寫勞資爭議申請書,請求工資、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書。
3.如果公司是惡意未投勞、健保,可以勞保局櫃台申訴(台南服務處1樓
櫃台拿申訴單且要蓋印章)、健保局申訴(台南健保局3樓有專人處理)
、舉發給人力銀行(謝謝好心看官提供這建議)。
4.開調解會議前做好書面資料,當日開會時,如不克前往可以寫委任書
請家人或朋友帶理,代替你出席。做攻防辯論時,請克制自己情緒才能
使陳述讓調解人明白,使他做出有利於勞工的判斷(雖然調解人是認為
是公司過錯,所以同意我的請求,然而當時我就是發脾氣的狀態,
,我沒能當下讓調解人清楚認識到負責人說謊,罰他罰緩)。
另外,調解會是可以帶家人或朋友參與的。
5.善用政府機關提供的免費法律諮詢
(在台南的朋友可在永華市政府中心1樓或8樓勞工局、新營民治市政中心、
台南地檢署、台南地方法院,除了勞工局只有星期5外,其他均是
星期1至5都有服務)
以上共3篇終於完成,祝大家找到正派的好公司。
--
諾高的學位和職位均是華而不實,
唯有當下作為與客觀事實才能評斷人格和態度。
--
三.至勞工局開調解會議,結束後至台南地院法扶諮詢會議延伸之問題
1.準備有利證據與收集資料
(1)由於公文上有請勞資雙方攜帶相關資料,我就把打卡紀錄的照片、
解職時的所錄下的錄音檔及翻譯譯文,都作成書面。而且請同事
B在開調解會當天集合再一起進勞工局。
(2)另外,也GOOGLE搜尋調解人 (宋先生),原來是台南市產業工會理事長,
當然他也是屬於府外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員,這方面勞工局和財團法人
勞資事務基金會,均有他的學、經歷,是公開資訊可查閱。
2.抵達至現場
當我們進去台南市永華市政府中心,搭電梯按下8樓勞工局,出電梯後
有牌子標示開會的調解室。那時正好有公務員在牌子邊等候,引導我們
進入會議室,資方負責人與調解人已經在場等待,我瞬間進入戰鬥狀態
又帶著緊張的心情,坐下並開始這次調解會議。
3.會議經過
(1)當資方負責人看到同事B入會議室時,說他不是當事人請他離開本次會議。
本人反應有向新營承辦人員補件,一起納入這次調解,但是調解人和負責人
均表示未收到勞工局補件信函,調解人向公務員反應現況。唉!都還沒進入
會議討論,怎麼馬上遇到行政疏失(不知是永華還是新營辦公室的問題)。
調解人手邊只有我的資料,只能進行我的部份,同事B的部份他無法處理,
我回應B可以當我的證人,調解人亦表示可以第3人參與本次會議旁聽。
又,負責人冷冷說他時間多,B的請求部份可以找時間來開調解。
(2)會議正式開始,調解人先請我陳述事實經過,我敘述我在申請書上的一切
文字之後。換資方說明,他針對我申請書上的文字做反駁,認為︰
A.在上班第2日,我做不出實驗(拿過期藥品)的部份,他單方認為我的
技術能力有虛偽,以勞基法12條第1項第1款解職而且明白告訴我已經
被解職了。我立刻把我的法典拿出來,念一次該條款,請資方說明何謂
虛偽意思表示是指什麼?他也回答不出來,回應說我懂法律他不回答。
題外話︰他連這條款的構成要件是什麼也不知道,隨意抓法條作為開除
人的理由。
B.我在星期一,我進入公司是有問題的,我有打卡卻沒有上班行為,而且
他當時在開重要會議,沒問我有何事情,結束後請我離開公司。
題外話︰我聽到當時被忿怒佔據心頭,他所謂重要會議,我全程參與此次
會議,整間公司的人都在現場,都能證明負責人與我都在現場。
他講這些謊話都不臉紅的,不知道如何形容他的作為。
C.我錄下勞資雙方的會談是有目地性,並且我請同事B拍下打卡紀錄,
他對我說我真是年輕不懂事,他要請公司的律師團,告我及同事B。
題外話︰當下我嗤之以鼻,但是不懂法律的B真的被嚇到發抖了,說會議完後
他的請求等一下向勞工局撤銷。
(3)調解人的處理︰
A.他只憑雙方當事人的言論做評斷,我準備的證據資料只有打卡紀錄的照片有
用上,其他則沒有。另外,勞方拍下自己的打卡紀錄是可以的。
B.他認為如果資方明確向勞方解職之後,應該都會把勞方的打卡紀錄收好,
不可能繼續放在公開的打卡處,讓勞工打卡以為還能扶勞務;而如果使用
電子設備的也應該做完消磁的動作,讓勞工不能入公司。基於上述理由,
他認為是屬於資方的重大疏失,我的請求公司應該完全給付。最後,
負責人同意調解人的決斷,認為這是小錢,雙方調解成立。雙方對調解會議
紀錄的內容無異議後簽名。但負責人表明無法現場支付金錢,須等至明天
才能給。調解人給我一張收據,明日去公司拿工資給這張收據即可。
題外話︰1.在調解未完成中,負責人還向調解人問說,勞方的請求是不是他遇過
請求金額最少的,可能想打擊我無理取鬧的樣子。但是調解人回應,
他有遇過最後只成立25元的調解。
2.調解人原先想要看勞保的納保及退保日期,以決定給付的工資天數
,但負責人說是勞工遲遲不給資料,他無法保。這又是謊言,
這場會議中,他編了很多故事,毫無羞恥心可言。
3.負責人在調解人面前,要告我及同事B的行為,他只能消極說
這他不能處理。我心想,他畢竟不是法律科系畢業的,對法律不
熟悉不能阻止負責人的行為,雖然想對我與B提告訴是無法成立
犯罪確實影響到B的心情、邏輯判斷。
4.結束會議後,離開勞工局不久被負責紀錄的公務員召回,原來是
調解日期寫錯要訂正。又回勞工局,調解人要我注意一下,負責人
結束調解會議後,有問他一些問題,而且很大可能性會對我提告。
4.到法院諮詢並參觀
(1)會議結束後,同事B被負責人的提告等言語,確實被驚嚇到了,不但撤銷他
對公司的請求,並對他幫我拍下打卡紀錄的部份,將來可能吃官司帶有恐懼。
我當下決定帶他去台南地院做法律諮詢,解決他的不安。
(2)由於將至中午,先去吃午餐邊整理要詢問的問題,用完餐後雖離下午的諮詢
還有一段時間,不如先到地院吹冷氣邊等待,還可以去旁邊地檢署走走看看。
之後又回地院地下室的員工餐廳點果汁看新聞,等法扶快開始回去搶頭香。
果然已經有人在等待了,填寫基本資料後,抽號碼牌第2號。
(3)見到法扶律師後,我把問題敘述完畢,她回答我錄音、請同事B拍照的行為,
均不會構成刑法上的妨害秘密罪或是民事侵權行為,而且同事B是我授權請他
拍照的,當然也是無罪的。但是每個人都有告訴的權利,資方如果去提告,
也是不能阻止的,真的可能到地檢署或法院走一趟了。
(4)諮詢結束後,同事B終於放下心裡的大石頭了,我邀他不如到法院民、刑庭
旁聽有開辯論、審判庭,印象中看了勞工安全及過失殺人的訴訟,最後想
看法拍投標的現場,但那日剛好沒有投標截止日,所以結束這一日。
四.到公司拿薪資
隔日,我拿著昨日在勞工局所填寫玩的收據,準備進辦公室領錢。但是原本
的會計已經離職了,來一個新人,當場確定金錢數額後,拍下照片,結束
約2個月的惡夢。
題外話︰1.話說如果一開始,公司給予我傻傻要的2日工資的話,就沒有詢問律師後
所變更請求的5日工資與資遣費了。
2.如果看官們或聽聞有人是這公司的受害者的話,我願意提供我書寫的
勞資爭議申請書作為參考。
3.其實我有先預想,若負責人沒出席調解會議,我就向台南法院提
小額訴訟(訴狀1K)及開庭辯論方向(只有1次)。勝訴後,裁判費
被告出(1K),同時向民事執行處提出強制執行(金額小於5K,不需
費用)。幸好沒發展至此。
4.由於永華市政府勞工局收的件還要轉呈至新營市政中心承辦,
後續的補件沒盯好承辦公務員而開天窗,致沒幫到同事B的忙。
最後感謝他出席會議,也請他吃一頓餐答謝。
結論︰這警惕我以後碰到類似事情,應該採取下列措施,
1.當自己可能預見不好的事情發生時,用錄音筆或有錄音功能的手機,
隨時紀錄談話內容,將來可能可當成證據(不論是否要提出)。另外,
員工可以拍下自己的打卡紀錄或出勤卡。
2.被公司解職,當下請求已服勞務天數的工資,若向資方曉以大義仍不給予,
明確表明隔日開始計算利息(即使是便當錢也好),並即時求助勞工局
或開始撰寫勞資爭議申請書,請求工資、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書。
3.如果公司是惡意未投勞、健保,可以勞保局櫃台申訴(台南服務處1樓
櫃台拿申訴單且要蓋印章)、健保局申訴(台南健保局3樓有專人處理)
、舉發給人力銀行(謝謝好心看官提供這建議)。
4.開調解會議前做好書面資料,當日開會時,如不克前往可以寫委任書
請家人或朋友帶理,代替你出席。做攻防辯論時,請克制自己情緒才能
使陳述讓調解人明白,使他做出有利於勞工的判斷(雖然調解人是認為
是公司過錯,所以同意我的請求,然而當時我就是發脾氣的狀態,
,我沒能當下讓調解人清楚認識到負責人說謊,罰他罰緩)。
另外,調解會是可以帶家人或朋友參與的。
5.善用政府機關提供的免費法律諮詢
(在台南的朋友可在永華市政府中心1樓或8樓勞工局、新營民治市政中心、
台南地檢署、台南地方法院,除了勞工局只有星期5外,其他均是
星期1至5都有服務)
以上共3篇終於完成,祝大家找到正派的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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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有當下作為與客觀事實才能評斷人格和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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