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布 現職公務人員調調任辦法 - 公職
By Andrew
at 2016-04-13T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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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105年3月28日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網址:http://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716&Page=4976&Index=3
其中修正條文對照表第5條之修正說明第五點第(三)款略以:「……
至於任公職之考試、經歷及完成學位學程之畢業科系,則無須有最近五年或十年之限制
,併予敘明。」
換言之,若以完成學位學程之畢業科系申請以學分認定職系專長,
則無須有最近五年或十年之限制
惟畢業科系除實務上即屬調任職系專長外
(EX:法律系=法制,會計系=會計,財政系=財稅行政)
另相近科系得否比照辦理,可能還有賴相關機關制定相關標準。
※ 引述《a9301040 (加油)》之銘言:
: 調任辦法第5條第3款及第6條第4款
: 有關以學分認定職系專長,業增訂須最近10年所修習學分
: 始得採計之規定該學分採計年限事項,自106年2月1日施行;
: 於同年1月31日前以學分認定職系專長並據以調任者,
: 其所修習學分之採計則不受上開10年之年限限制。
: 調任辦法第10條規定,自本年3月30日起依職組暨職系名稱
: 一覽表備註欄規定調任及依該辦法認定職系專長取得現任
: 職務之職系專長人員,於任該職組職系職務滿1年後,
: 始得再調任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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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http://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716&Page=4976&Index=3
其中修正條文對照表第5條之修正說明第五點第(三)款略以:「……
至於任公職之考試、經歷及完成學位學程之畢業科系,則無須有最近五年或十年之限制
,併予敘明。」
換言之,若以完成學位學程之畢業科系申請以學分認定職系專長,
則無須有最近五年或十年之限制
惟畢業科系除實務上即屬調任職系專長外
(EX:法律系=法制,會計系=會計,財政系=財稅行政)
另相近科系得否比照辦理,可能還有賴相關機關制定相關標準。
※ 引述《a9301040 (加油)》之銘言:
: 調任辦法第5條第3款及第6條第4款
: 有關以學分認定職系專長,業增訂須最近10年所修習學分
: 始得採計之規定該學分採計年限事項,自106年2月1日施行;
: 於同年1月31日前以學分認定職系專長並據以調任者,
: 其所修習學分之採計則不受上開10年之年限限制。
: 調任辦法第10條規定,自本年3月30日起依職組暨職系名稱
: 一覽表備註欄規定調任及依該辦法認定職系專長取得現任
: 職務之職系專長人員,於任該職組職系職務滿1年後,
: 始得再調任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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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uhail Hany
at 2016-04-18T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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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inah
at 2016-04-18T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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