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再娶 兩個老婆都合法 - 律師工作討論
By Joe
at 2010-09-15T15:26
at 2010-09-15T15:26
Table of Contents
這則新聞看起來怪怪的....
988條第3款但書規定需「雙方當事人善意」,
看起來男方不太可能符合善意。
就算後婚有效,依民法第988條之1,前婚姻應該消滅,
為什麼會兩個婚姻都合法存在??
-----------------------
假離婚再娶 兩個老婆都合法
自由 更新日期:"2010/09/15 04:11"
〔記者張文川、姚岳宏、魏怡嘉/綜合報導〕「打火兄弟」許凱展被何姓妻子指控他慫恿
她辦假離婚,以助他調到台北市後,就不肯再復婚,兩年後卻另娶不知情的韓姓女子,何
姓元配打確認婚姻官司,法官卻判兩女「都是合法的妻子」,元配乾脆自首當初是假離婚
,這下子許凱展被起訴偽造文書、通姦、重婚三條罪名,齊人之福沒得享,官司之禍倒先
來。
北市消防員 涉三罪嫌被訴
在工作上能滅有形之火,婚姻上卻澆不熄元配怒火的許凱展,被此案搞得焦頭爛額,目前
任職北市大湖消防分隊的他昨晚喊冤,強調當初是真離婚,只因為見證人未「親見親聞」
的瑕疵,造成他被士林地檢署起訴,他認為元配只是想報復他,他很無奈;而元配也因自
首假離婚,被依偽造文書罪聲請簡易判決。
起訴書指出,許凱展於九十三年自消防特考班畢業,分發到北縣消防局龍源分隊,因消防
機關規定「夫妻離異、子女在國中以下學齡」可適用「特困」資格,申請調動至外縣市,
剛生兒子的許凱展遂慫恿妻子假離婚,並於九十五年八月登記離婚,於是如願調到北市,
離婚後一家三口仍同居一年多。
慫恿元配離婚 兩年後另娶
元配何女假離婚後,屢屢要求許某重辦結婚,但他態度消極,何女發現丈夫「怪怪的」,
電話不接、經常不回家過夜,九十六年十二月兩人分居。
檢方調查,九十七年六月許某因值勤致手受傷,在北市某大醫院治療期間結識三十一歲韓
姓女醫療復健師,許某明知先前是假離婚,卻仍和韓女交往,十一月韓女受孕,去年三月
至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九月產子。
九十八年三月,何女向基隆地院提出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的訴訟,卻在調閱丈夫的戶籍資料
時,赫然發現「前夫」已經再婚、生子。
離婚協議書有瑕疵 判無效
基隆地院家事法庭調查發現,許、何離婚的兩名見證人,一人是在空白離婚協議書上先簽
好名,另一人證稱不知雙方當時是否真有離婚之意,法官認為協議書有瑕疵,今年八月二
日判決離婚無效,許與元配的婚姻關係仍存在。
至於「二老婆」韓女,因在許、何「離婚」後才認識、交往,且親眼看過許的戶籍謄本註
明男方已離婚,才答應嫁給他 ,屬於「不知情的善意第三者」,依大法官釋字第五五二
號解釋,婚姻應認有效,權益該受保障,她也是合法妻子,所以元配告她妨害家庭、妨害
婚姻,都不起訴。
如今,除非許凱展再和其中一妻協議離婚,或上訴推翻「他和元配婚姻關係存在」的一審
判決,否則兩個老婆都是合法的妻子,就算他因通姦、重婚被判有罪,法庭也不能強制他
和任一妻子離婚。
二老婆不知情 婚姻也有效
所謂「特困」,是消防署制定「消防機關隊員特殊困難請調認定基準」的簡稱,符合資格
者可優先於一般統調的消防員,許員就是適用「特困」得以調進台北市民權消防分隊,最
近剛調大湖分隊。
據北市消防局了解,以許凱展當年的年資及積分,請調恐難如願,才會走「特困」這條路
;若最後確認是假離婚,許凱展會不會因而被調回北縣?消防局說,許員因私人事務被起
訴,與公務無關,將等判決後再作行政議處。
--
988條第3款但書規定需「雙方當事人善意」,
看起來男方不太可能符合善意。
就算後婚有效,依民法第988條之1,前婚姻應該消滅,
為什麼會兩個婚姻都合法存在??
-----------------------
假離婚再娶 兩個老婆都合法
自由 更新日期:"2010/09/15 04:11"
〔記者張文川、姚岳宏、魏怡嘉/綜合報導〕「打火兄弟」許凱展被何姓妻子指控他慫恿
她辦假離婚,以助他調到台北市後,就不肯再復婚,兩年後卻另娶不知情的韓姓女子,何
姓元配打確認婚姻官司,法官卻判兩女「都是合法的妻子」,元配乾脆自首當初是假離婚
,這下子許凱展被起訴偽造文書、通姦、重婚三條罪名,齊人之福沒得享,官司之禍倒先
來。
北市消防員 涉三罪嫌被訴
在工作上能滅有形之火,婚姻上卻澆不熄元配怒火的許凱展,被此案搞得焦頭爛額,目前
任職北市大湖消防分隊的他昨晚喊冤,強調當初是真離婚,只因為見證人未「親見親聞」
的瑕疵,造成他被士林地檢署起訴,他認為元配只是想報復他,他很無奈;而元配也因自
首假離婚,被依偽造文書罪聲請簡易判決。
起訴書指出,許凱展於九十三年自消防特考班畢業,分發到北縣消防局龍源分隊,因消防
機關規定「夫妻離異、子女在國中以下學齡」可適用「特困」資格,申請調動至外縣市,
剛生兒子的許凱展遂慫恿妻子假離婚,並於九十五年八月登記離婚,於是如願調到北市,
離婚後一家三口仍同居一年多。
慫恿元配離婚 兩年後另娶
元配何女假離婚後,屢屢要求許某重辦結婚,但他態度消極,何女發現丈夫「怪怪的」,
電話不接、經常不回家過夜,九十六年十二月兩人分居。
檢方調查,九十七年六月許某因值勤致手受傷,在北市某大醫院治療期間結識三十一歲韓
姓女醫療復健師,許某明知先前是假離婚,卻仍和韓女交往,十一月韓女受孕,去年三月
至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九月產子。
九十八年三月,何女向基隆地院提出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的訴訟,卻在調閱丈夫的戶籍資料
時,赫然發現「前夫」已經再婚、生子。
離婚協議書有瑕疵 判無效
基隆地院家事法庭調查發現,許、何離婚的兩名見證人,一人是在空白離婚協議書上先簽
好名,另一人證稱不知雙方當時是否真有離婚之意,法官認為協議書有瑕疵,今年八月二
日判決離婚無效,許與元配的婚姻關係仍存在。
至於「二老婆」韓女,因在許、何「離婚」後才認識、交往,且親眼看過許的戶籍謄本註
明男方已離婚,才答應嫁給他 ,屬於「不知情的善意第三者」,依大法官釋字第五五二
號解釋,婚姻應認有效,權益該受保障,她也是合法妻子,所以元配告她妨害家庭、妨害
婚姻,都不起訴。
如今,除非許凱展再和其中一妻協議離婚,或上訴推翻「他和元配婚姻關係存在」的一審
判決,否則兩個老婆都是合法的妻子,就算他因通姦、重婚被判有罪,法庭也不能強制他
和任一妻子離婚。
二老婆不知情 婚姻也有效
所謂「特困」,是消防署制定「消防機關隊員特殊困難請調認定基準」的簡稱,符合資格
者可優先於一般統調的消防員,許員就是適用「特困」得以調進台北市民權消防分隊,最
近剛調大湖分隊。
據北市消防局了解,以許凱展當年的年資及積分,請調恐難如願,才會走「特困」這條路
;若最後確認是假離婚,許凱展會不會因而被調回北縣?消防局說,許員因私人事務被起
訴,與公務無關,將等判決後再作行政議處。
--
Tags:
律師
All Comments
By Brianna
at 2010-09-17T05:59
at 2010-09-17T05:59
By Mason
at 2010-09-18T20:32
at 2010-09-18T20:32
By Oscar
at 2010-09-20T11:05
at 2010-09-20T11:05
By Brianna
at 2010-09-22T01:39
at 2010-09-22T01:39
Related Posts
至外島執業
By Tristan Cohan
at 2010-09-13T22:05
at 2010-09-13T22:05
雙主修法律的生涯規劃
By Hedwig
at 2010-09-13T10:07
at 2010-09-13T10:07
[新聞] 又見白目法官 性侵智障少女 7狼竟無罪
By Necoo
at 2010-09-11T22:17
at 2010-09-11T22:17
法官貪瀆案 3律師涉教唆偽證
By Genevieve
at 2010-09-11T12:51
at 2010-09-11T12:51
請問這種案件是如何蒐證的.....疑惑中
By Oscar
at 2010-09-11T10:16
at 2010-09-11T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