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道長:
有件案子我們是偵查中被告,委任狀已經遞出,兩造願意和解,檢察官籲知下次
庭期和解。
問題是:
1. 檢察官要我們再補委任狀,但我們覺得之前委任狀已經遞給檢察官
,為什麼和解還要再遞委任狀?
2. 和解書(條件已經談好)是否要我們擬妥?還是按照檢察官之例稿?
以上,
煩請有經驗的道長解惑
Miraculouss敬上
--
有件案子我們是偵查中被告,委任狀已經遞出,兩造願意和解,檢察官籲知下次
庭期和解。
問題是:
1. 檢察官要我們再補委任狀,但我們覺得之前委任狀已經遞給檢察官
,為什麼和解還要再遞委任狀?
2. 和解書(條件已經談好)是否要我們擬妥?還是按照檢察官之例稿?
以上,
煩請有經驗的道長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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