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中和解是否要另外出具委任狀? - 律師工作討論

Table of Contents

各位道長:

有件案子我們是偵查中被告,委任狀已經遞出,兩造願意和解,檢察官籲知下次
庭期和解。

問題是:
1. 檢察官要我們再補委任狀,但我們覺得之前委任狀已經遞給檢察官
,為什麼和解還要再遞委任狀?
2. 和解書(條件已經談好)是否要我們擬妥?還是按照檢察官之例稿?

以上,

煩請有經驗的道長解惑

Miraculouss敬上

--

All Comments

Leila avatarLeila2013-03-09
看和解是在哪邊吧 如果移調又不同機關要另遞委任
Lydia avatarLydia2013-03-13
例稿這種東西要不要用則是看兩造的需求吧......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3-03-18
下次庭期可能是會安排到調解室簽定調解 簽完再回偵查庭
Wallis avatarWallis2013-03-22
結案吧 又或著因為刑事委任狀沒有附註有無民法第534條
各項權限之授與
Hazel avatarHazel2013-03-27
關於例稿部分 如果有做修改 建議還是先讓檢察官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