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共同被告之一上訴之裁判費? - 律師工作討論

By Ula
at 2013-02-24T12:01
at 2013-02-24T12:01
Table of Contents
請問諸先進:
民事訴訟中 一審由原告勝訴
共同被告之一甲就涉己部分提起上訴
高院先裁定命甲補繳裁判費 稱:
本件之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
雖僅其中一人甲提起上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款效力及於未提起上訴之共同被告乙、丙、丁
應將其他共同被告乙、丙、丁視為上訴人
應以涉及甲、乙、丙、丁之全部範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甲不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而提出抗告
最高院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廢棄發回高院更為裁定
其理由敘明;
本件訴訟尚無合一確定必要
抗告人甲所提上訴效力自僅限於其個人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涉及甲個人部分價額核定之
惟高院遲未依最高院發回意旨更為裁定
經言詞辯論後駁回甲所提上訴
其判決理由仍載明:
本件之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
甲提起上訴效力及於未提起上訴之共同被告乙、丙、丁‧‧‧
甲擬委任律師提起第三審上訴 須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究竟應以何為據:
最高院發回更裁意旨? 或是高院二審判決理由?
併請教:
上開最高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之裁定 依法不得再抗告
則其發回更裁所表明之法律上判斷 會被嗣後裁判推翻嗎?
--
民事訴訟中 一審由原告勝訴
共同被告之一甲就涉己部分提起上訴
高院先裁定命甲補繳裁判費 稱:
本件之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
雖僅其中一人甲提起上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款效力及於未提起上訴之共同被告乙、丙、丁
應將其他共同被告乙、丙、丁視為上訴人
應以涉及甲、乙、丙、丁之全部範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甲不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而提出抗告
最高院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廢棄發回高院更為裁定
其理由敘明;
本件訴訟尚無合一確定必要
抗告人甲所提上訴效力自僅限於其個人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涉及甲個人部分價額核定之
惟高院遲未依最高院發回意旨更為裁定
經言詞辯論後駁回甲所提上訴
其判決理由仍載明:
本件之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
甲提起上訴效力及於未提起上訴之共同被告乙、丙、丁‧‧‧
甲擬委任律師提起第三審上訴 須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究竟應以何為據:
最高院發回更裁意旨? 或是高院二審判決理由?
併請教:
上開最高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之裁定 依法不得再抗告
則其發回更裁所表明之法律上判斷 會被嗣後裁判推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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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2-25T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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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2-26T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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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2-26T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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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2-27T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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