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請教一些有關執業上的問題 - 律師工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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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律師版上的各位先進一些問題,可否指點迷津:

查律師法第21條第1項本文規定:「律師應設事務所,
並應加入該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

另查,「律師登錄聲請書所附律師名簿表格」以及
台北律師公會網頁上的「律師名簿記載事項調查表」
,有些欄位要填寫「事務所名稱」。

1.想請教,如果完成律師職前訓練後,欲擔任受僱律師,
該欄位是否填寫雇用的事務所名稱?
因為對照前揭律師法條文所指「律師應設事務所」,文義上我有點不太理解。

2.另外請教,如果完成律師職前訓練,想至公司服務
(例如擔任法務專員),那前揭「事務所欄位」,
應該怎麼填寫呢?

在法務部網頁上,查到兩個函釋: http://ppt.cc/UhWLhttp://ppt.cc/thgs
理解上在這種情形,是否係自設事務所,但在公司服務?

3.如果到公司服務的話,可能會為公司事務到
台灣各縣市法院(假設地方法院)開庭,
是否均須加入各縣市律師公會?

以上問題想請教,非常感謝各位先進撥冗看完上揭問題,
如果文句上有不禮貌之處,還望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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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Xanthe avatarXanthe2013-02-28
那個隨便啦......不用太認真
Kama avatarKama2013-03-04
1.有名稱就寫名稱,沒寫也無所謂,會員名錄裡很多人沒名稱
應設事務所,應該是指只要有地址就可以。
Emily avatarEmily2013-03-09
2.填公司名稱. 3.開庭就一定要加入當地公會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3-03-13
十分感謝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