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補班再放假,那加班費呢? - 人資
By Annie
at 2018-04-02T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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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網誌好讀版:
https://goo.gl/evgm8T
https://imgur.com/OEF1P1M
由於今(107)年的兒童節及清明節適逢週三及週四,因此依照人事行政總處的辦公曆表,公務機關是將3月31日的休假日調移到次週的週五休假,才形成了長達五天的連續假期,我們在去年的文章「為什麼你的公司不應該放連假?跟著政府機關放不行嗎?」(https://goo.gl/ZfCfB7)有解釋過,如果一般事業單位要照著政府機關調整休息日,就必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採八週變形工時制度才能實施。那麼,如果在先補上班後離職,或是補假前才剛到職,薪資到底該怎麼計算呢?
https://imgur.com/y4CXuMo
或許,以上的問題在勞動市場中只有少數的人會遇到,但不代表這是不重要的議題,如果能透過稍稍的解釋讓有需要的勞工或人資朋友們了解法理,進而減少不必要的爭議,我們才算是真正的做功德吧!
一、採用八週變形工時
如同我們在上面提到的文章內容所述,事業單位如果是依照公務機關行事曆安排例假與休息日,那麼便可以依據勞動部105 年1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0120號公告來實施八週變形工時(其實只要在約定的週期內,符合二週或四週變形工時的行業都可以比照辦理),在經過調整休息日之後,107年3月31日就不再是休息日,而4月6日才是員工的休息日了。
如果你不清楚什麼是變形工時,可參考:「是彈性還是後門?變形工時制度介紹」(https://goo.gl/rYJyJN)。
https://imgur.com/zDAImg1
問題來了,如果員工在3月31日離職,薪資該怎麼算呢?按照主管機關目前的解釋,由於勞資雙方已經協議在變形工時的週期內調整休息日,那麼即使勞工在3月31日離職,由於當日的出勤是屬於「正常工時」而非「休息日出勤」,因此也不會有給付加班費的問題。
那如果員工是在107年4月1日到職呢?4月6日也可以放假嗎?相對於上面的解釋,即使員工甫到職,但在同樣的工時週期內,4月6日還是屬於協議後的休息日,即使是新進員工在當日也應該要比照其他員工認列為休息日,因此剛到職也就有連假可放了。
二、休息日加班換補休
如果沒有照上面所講的約定變形工時制度,就不能調整休息日變成連假嗎?其實還有另一個解套的方式,就是採用約定補休。依照現行勞基法第32-1條第1項規定,如果員工在休息日加班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便可以採用補休的方式替代3月31日休息日出勤的加班費,但要注意若採用這樣的方式調整假期,大前提是已經過「個別」勞工協商(因為牽涉的是個別勞工權益)而同意採用加班補休,才可以做這樣的調假。
https://imgur.com/WylmQ1o
問題又來囉,如果勞工在3月31日當天離職,要給加班費嗎?這次的答案就是肯定的了,由於當天的加班已沒有其他時間可以再以補休替代加班費,所以依照勞基法第32-1條第2項規定:「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白話來說就是要以原本的加班費計算標準將該日的休息日加班費計算給員工,否則就有違反勞基法第24條之虞。
那麼,員工若在107年4月1日到職,4月6日是否就不能放假呢?的確,由於依照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只有兒童節與清明節是國定假日,因此4月6日其實是屬於應出勤的「正常工時」,只是如果公司那天都放假了,叫一個新人自己到公司工作,好像還不如把水電費省起來吧......
這時候或許會有精明的老闆舉手發問,那可以讓新進員工先放假,之後再補班還給公司嗎?當然是不行的!由於勞工所提供的勞務具有「不可儲存」的性質,所以如果老闆讓員工在應出勤的日子先予放假,那視同公司受領勞務遲延,講白了就是只能算是老闆多送給員工的假,而不能要求勞工事後補上班了。
三、根本搞不清楚是哪種方式
這應該才是大多數事業單位的情況,根本沒事先約定,沒開過勞資會議(https://goo.gl/GGFMWZ),更不知道公司到底是什麼制度。如果是這樣,那如果勞工在3月31日當天出勤完畢後離職,那麼就應該要給付休息日出勤的加班費了;而如果是員工在4月1日到職,我們還是如第二點的建議,請老闆們讓新進的員工多休息一天吧!
https://imgur.com/qiovjrB
最後,或許有讀者會認為勞資雙方何必斤斤計較,不過就一天的休假而已,但如果只是因為對法令的陌生,而造成勞資雙方心理產生疙瘩進而影響了未來的工作氣氛與團隊士氣,這樣應該更是得不償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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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以上的問題在勞動市場中只有少數的人會遇到,但不代表這是不重要的議題,如果能透過稍稍的解釋讓有需要的勞工或人資朋友們了解法理,進而減少不必要的爭議,我們才算是真正的做功德吧!
一、採用八週變形工時
如同我們在上面提到的文章內容所述,事業單位如果是依照公務機關行事曆安排例假與休息日,那麼便可以依據勞動部105 年1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0120號公告來實施八週變形工時(其實只要在約定的週期內,符合二週或四週變形工時的行業都可以比照辦理),在經過調整休息日之後,107年3月31日就不再是休息日,而4月6日才是員工的休息日了。
如果你不清楚什麼是變形工時,可參考:「是彈性還是後門?變形工時制度介紹」(https://goo.gl/rYJyJ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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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來了,如果員工在3月31日離職,薪資該怎麼算呢?按照主管機關目前的解釋,由於勞資雙方已經協議在變形工時的週期內調整休息日,那麼即使勞工在3月31日離職,由於當日的出勤是屬於「正常工時」而非「休息日出勤」,因此也不會有給付加班費的問題。
那如果員工是在107年4月1日到職呢?4月6日也可以放假嗎?相對於上面的解釋,即使員工甫到職,但在同樣的工時週期內,4月6日還是屬於協議後的休息日,即使是新進員工在當日也應該要比照其他員工認列為休息日,因此剛到職也就有連假可放了。
二、休息日加班換補休
如果沒有照上面所講的約定變形工時制度,就不能調整休息日變成連假嗎?其實還有另一個解套的方式,就是採用約定補休。依照現行勞基法第32-1條第1項規定,如果員工在休息日加班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便可以採用補休的方式替代3月31日休息日出勤的加班費,但要注意若採用這樣的方式調整假期,大前提是已經過「個別」勞工協商(因為牽涉的是個別勞工權益)而同意採用加班補休,才可以做這樣的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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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又來囉,如果勞工在3月31日當天離職,要給加班費嗎?這次的答案就是肯定的了,由於當天的加班已沒有其他時間可以再以補休替代加班費,所以依照勞基法第32-1條第2項規定:「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白話來說就是要以原本的加班費計算標準將該日的休息日加班費計算給員工,否則就有違反勞基法第24條之虞。
那麼,員工若在107年4月1日到職,4月6日是否就不能放假呢?的確,由於依照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只有兒童節與清明節是國定假日,因此4月6日其實是屬於應出勤的「正常工時」,只是如果公司那天都放假了,叫一個新人自己到公司工作,好像還不如把水電費省起來吧......
這時候或許會有精明的老闆舉手發問,那可以讓新進員工先放假,之後再補班還給公司嗎?當然是不行的!由於勞工所提供的勞務具有「不可儲存」的性質,所以如果老闆讓員工在應出勤的日子先予放假,那視同公司受領勞務遲延,講白了就是只能算是老闆多送給員工的假,而不能要求勞工事後補上班了。
三、根本搞不清楚是哪種方式
這應該才是大多數事業單位的情況,根本沒事先約定,沒開過勞資會議(https://goo.gl/GGFMWZ),更不知道公司到底是什麼制度。如果是這樣,那如果勞工在3月31日當天出勤完畢後離職,那麼就應該要給付休息日出勤的加班費了;而如果是員工在4月1日到職,我們還是如第二點的建議,請老闆們讓新進的員工多休息一天吧!
https://imgur.com/qiovjrB
最後,或許有讀者會認為勞資雙方何必斤斤計較,不過就一天的休假而已,但如果只是因為對法令的陌生,而造成勞資雙方心理產生疙瘩進而影響了未來的工作氣氛與團隊士氣,這樣應該更是得不償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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