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機關可以對外行文?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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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行政院99年頒的文書處理手冊第三十七頁,

好像有講, 為了文書流程簡化,

機關內部單位在 "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 可以對他機關or單位 行文

無須透過機關對機關?




是不是指 台北市工務局OO科 ==> 台南市,OR台南市工務局,OR 台南市工務局XX科

都可以? (然後受文者直接打,台南市工務局XX科

速度最快,因為無須轉文===>這也是文書處理手冊

那段話的意思?)


是這樣嗎???

如果是的話,

那是要押 工務局局長(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工務局局長決行) 還是

押 工務局OO科長(............授權工務局OO科長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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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感覺文書處理手冊講得怪怪的,跟一般的認知不一樣(一般的認知
應該是,內部單位沒有關防, 當然不能行文and受文 ===> 也就是說,要透
過要透過各自的工務局行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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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2-01-17
我猜是用書函的型式只要製作條戳即可以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2-01-20
沒怎樣呀,一些外部單位都有首長戳,這就是啦......
Emma avatarEmma2012-01-23
換言之,若是"二層決行",外部單位就可以直接發文了....
人家可沒講不是 "機關對機關",行文角色還是機關對機關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2-01-28
不然像農X署XX分署XX辦事處,行任何文還要過XX分署總收發?
當然是根據授權範圍,可以直接行文就行文(以分署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