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行政院99年頒的文書處理手冊第三十七頁,
好像有講, 為了文書流程簡化,
機關內部單位在 "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 可以對他機關or單位 行文
無須透過機關對機關?
是不是指 台北市工務局OO科 ==> 台南市,OR台南市工務局,OR 台南市工務局XX科
都可以? (然後受文者直接打,台南市工務局XX科
速度最快,因為無須轉文===>這也是文書處理手冊
那段話的意思?)
是這樣嗎???
如果是的話,
那是要押 工務局局長(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工務局局長決行) 還是
押 工務局OO科長(............授權工務局OO科長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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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感覺文書處理手冊講得怪怪的,跟一般的認知不一樣(一般的認知
應該是,內部單位沒有關防, 當然不能行文and受文 ===> 也就是說,要透
過要透過各自的工務局行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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