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公務人員協會至國民黨部陳情 - 公職
By Emma
at 2010-05-21T23:30
at 2010-05-21T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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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桂馨台北報導)考試院推動公務人員考績法之修正,期能藉由獎優汰劣相關措施
之重新設計,以達成提昇政府施政效能,有效回應民意需求之目標;我公務人員同為國民
的一份子,經過國家考試之嚴格甄選,始能擔任公職,深體惟有廉能高效的政府,方能帶
動國家的進步繁榮,也才能帶給我們從事公職的人員尊嚴與榮譽,因此,我們公務人員全
力支持周詳、合理、切實可行的改革,但堅決反對決策粗糙、窒礙難行的改革,我們肯定
政府推動改革之用心,但對於考績法修正案中之重大缺失,我們也必須坦率指陳,因為我
們深知政策的錯誤,比貪污更可怕。
壹、考績法修正草案之重大缺失
公務人員對於考績法修正的諸多革新方向多表支持,唯一無法贊同者就是草案中規定採取
考績等次比例入法及強制3%列為丙等的淘汰做法,反對原因析陳如次:
一、政策方向的嚴重偏差與不合理-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二條明訂:「公務人員之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
作準確客觀之考核。」而考績得分係依考核細目具體評量給分,並依得分高低考列所屬等
次,各等次人數不可能固定在特定之比例,若立法限定考等比例,顯為自相矛盾且有違立
法目的。
(二)依據憲法第十八條:「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
、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考績法就是績效考核,以績效不佳作為汰劣準據,由於
涉及公務人員身分變更及生存權之保障,所謂績效不佳絕不能只是一個模糊的概念或主觀
感受,也不能以所謂的考績末段就是與績效不佳,粗率的劃上等號,必須訂定客觀具體的
績效考核標準,作為汰劣的準據,這是程序正義、實質正義最起碼的要求。考試院不循此
道,卻以強制末段比例做為唯一淘劣手段,不僅違背學理,實務上亦不可行(考試院在98
年考績時,在8個機關試辦1%丙等,結果完全失敗,如果1%丙等不可行,而3%丙等卻可行
,豈非天方夜譚?),實非民主法治國家重視人權及工作權保障之政府應有的作為,亦有
違 主席閣下就任總統以來推動「人權立國」之重大宣示。
(三)由於主管人員沒有確實考核,致考績法失去獎優汰劣之功能,修法的方向應是如何
落實考核制度,明確訂定各等次之績效詳細考核標準,若主管偏私放縱未能依所訂標準確
實考核,則應予以究責,而非因為考核者不確實考核,就訂定考等比例據以限制,並以欠
缺嚴謹科學論證的3%比例來強迫選人獻祭,此種考等做法及淘汰方式是「頭痛而醫腳」,
根本搞錯方向,在邏輯辯證上顯有謬誤。
(四)考試院修法理由,乃係參考民間企業之做法,以及公平明確之績效考核標準難以制
定,故主張採取強制考績分數末段淘汰的做法。惟公私部門業務本質上差異甚大,且民間
企業之升遷彈性、績效獎金、年終獎金、股票分紅等正面誘因豐厚,絕非公務人員可比,
故考績末段淘汰制無法可照移照套。
而在最具有對照參考價值的公部門部分,政府施政效能國際競爭力評比的前十名國家中,
究竟有多少是實施強制考績比例淘汰制?未實施的國家為何政府施政效能依然良好,考試
院對此並未予以說明,且未實施強制考績比例淘汰制的國家政府施政效能依然良好,則足
證強制考績比例淘汰制並非是提昇政府施政效能唯一方法。
又若公平合理的績效考核標準難以訂定,則目前考績是如何評核出來的,是否多繫於主管
個人的主觀好惡?而以如此方式評列的考績做為公務人員汰劣的準據,當然欠缺其公平性
,此外,銓敘部職司人事政策及制度之規劃,卻無法訂出具有信度與效度之績效評估標準
,致影響政府公務體系之績效管理,顯有失職。
二、政策的窒礙難行及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
考試院為宣揚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案,曾在全國各縣市辦理20場次的宣導說明會,面對基
層公務人員所質疑諸多有關實務推動上可能面臨的問題,該院皆無法予以明確回答,僅以
未來將於施行細則及相關子法中予以規範來敷衍;改革是否能成功的關鍵在於執行層面,
考試院此次推動考績制度的全面變革,影響公務體制既深且遠,執行規劃理應嚴謹週詳,
但目前這種強渡關山,且戰且走的做法,當然使公務人員產生深度疑慮,而難以接受。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審議考績法修正案,已召開審查會及公聽會,針對強制3%考
績丙等的淘汰方式,不論是與會學者專家所提質疑、行政院機關試辦失敗之經驗、具有地
方行政首長經驗之立委及基層公務人員代表的發言,皆已明白說明了實務上之窒礙難行。
以及在台灣的現實政治生態中,必然淪為機關首長或主管整肅異己的工具,助長機關或單
位內部逢迎拍馬、走後門、關說等風氣,對於有關係者依然可不受影響,以及公務人員為
求自保內鬥、黑函中傷、不敢得罪地方派系或有力人士而被迫屈從放棄依法行政。
行政中立的立場,不論機關或單位績效良莠齊頭式平等,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輪流或協調分
配考丙,或由新人、低階、受訓進修、懷孕、身心障礙及原住民考列丙等的諸多負面影響
皆有可能。縱使考試院未來訂定所謂防弊與彈性調整機制,皆形同具文,無從補救,然公
務人員士氣必受到嚴重打擊,使改革未蒙其利,先受其害!
三、考績做法一國多制,造成對公務人員的歧視與不公
軍、公、教皆屬政府公部門體系,其考績目的、原則、程序、方法,理應相同,軍、教人
員之待遇、福利已較公務人員為佳。惟自民國90年銓敍部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命令各主管
機關首長配合,將公務人員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率調降為75%,而同屬從事公務的軍、教
人員卻不受影響,考列甲等人數近100%。
公務人員向為沉默服從的一群,縱然心感不平,惟因尚不影響工作生存權,故一直隱忍迄
今,目前政府以提昇施政效能為由,又拿公務人員開刀,且此次改革涉及工作權之剝奪。
另考績法修正草案因輿論反映,已將原擬排除適用的司法人員亦納入,須按同比例考列丙
等的範圍,為何軍、教人員卻仍可不為所動,不能一視同仁?
對此,固然考試院的說帖表示軍、教人員考績法令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及教育部,上開兩
類人員非屬考績法之適用對象。惟基於政府一體原則及全面提昇政府施政效能之考量,若
本次考績等第限制及考列丙等強制淘汰3%的做法,軍、公、教仍不能衡平一致,則難怪公
務人員會產生被歧視,憤然不公的強烈感受。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5月5日召會審查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案,司法院、法務部及行
政院人事行政局對於考試院力推強制3%考績丙等的做法皆表達反對意見,民進黨立委柯
建銘痛批中華民國立法史上,還未看到一個執政黨所屬考試院推出的重大法律修正案如此
惡搞,推案過程沒有與施行的行政機關及受考對象進行良好溝通協商,取得整合共識,荒
謬之餘,也凸顯了考試院此次修法的內容過於粗糙,推動的過程失之操切。
簡言之,就是「理念甚高、忽略實際」、「態度強硬、謀劃欠周」。公務機關業務龐雜,
績效管理問題態樣各有不同,政治派系、民代關說介入,影響地方政府人事情形之現實國
情,考績法修法後,部分軍文併用機關,如國安局、海巡署等因軍文考績制度適用不同產
生之內部管理衝突,並非身居中央廟堂之上的謀劃者皆能全盤瞭解思慮周全。改革要求穩
健,不宜為求速成而流於盲動,影響重大之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更應審慎為之,方可避免
嚴重後遺症,而動搖國本。
貳、我們的請求
依據最新公布的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2010年「世界競爭力報告」,台灣總體競爭力名次
大幅躍進至第八名;至於在「政府效能」部分,從第十八名進步到第六名,均創歷年最佳
,足證以往政府效能低落原因,並非是因為未實施公務人員強制考績丙等比例淘汰制所致
。而公務人員的穩定發展,更是提昇國家競爭力的基石。
因此,協會謹代表廣大基層公務同仁提出下列二項請求及建議:
一、嚴訂明確考績丙等淘汰條件,堅決反對強制比例入法方式,針對考績汰劣方式,行政
院人事行政局局長吳泰成先生在立法院答詢時表示:採用明確條件制會比強制比例制更有
意義。我們堅決反對考試院強橫修法推動管理邏輯有誤、執行問題重重、負面作用甚大之
強制考績3%丙等淘汰制,主張銓敘部應嚴訂具體明確丙等條件,該淘汰多少就淘汰多少,
合情合理,杜絕爭議。
二、全面提昇政府效能,軍、公、教考績做法衡平一致,軍、公、教同為公務員,軍、教
辦理考績皆無訂定各等次比例,而有關績效不佳之汰劣做法,則皆以訂定明確條件標準據
以辦理考核,故為避免一國多制,使得政府公部門所屬任一群體受到歧視及不公平對待,
有關考績做法自應求其衡平一致。
國民黨2008年馬蕭競選總部主任委員江丙坤先生在敬致公務人員的公開信中,明列馬蕭競
選政見第八條「研訂考績列等客觀標準,落實綜覈名實」,其原意為研訂考績列等客觀合
理的評核標準,考試院為落實 總統政見,竟改以等次比例入法及強制考列3%丙等淘汰方
式,實與政見「背道而馳」,譏諷我們有被騙的感覺,令我們深感不解與失望。
有關考績法修正案中大多數的條文,公務人員皆表支持,而汰劣方式不只一種,但令我們
痛心的是,明明是政府內部管理機制的變革,竟訴諸民粹,以踐踏公務人員的尊嚴的錯誤
方式,將不贊同強制考績3%丙等淘汰制之公務人員,加以污名化,「反對就是反改革者」
,使不同的政策建議,失去理性探討空間。
公務人員爭的是「是非」,而不是「私利」;我們期待的是「長治久安」,而不是「譁眾
取寵」,對於考績法修正案,我們絕不畏懼逃避世界競爭的潮流及民眾的高標期望,我們
要的只是「合理」與「公平」。
馬英九主席自就任總統以來,公務人員精誠團結在您的領導下,堅忍奮鬥逐步突破兩岸困
局及世界金融海嘯的衝擊,值此國運綻露燦爛曙光、向上提昇的關鍵時刻,考績法修正草
案的錯誤政策紛擾,確實已對整體公務人員士氣產生潛藏暗流及嚴重不利影響,惟望 鈞
座洞察燭照,撥亂反正,方能上下齊心、意志集中、力量集中,戮力推動國家的進步與繁
榮,共同開創未來的「黃金十年」,如此始為全民之福,國家之幸也! 敬祈明鑒,不勝感
禱。
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
理事長 陳川青暨全體理監事敬上
【圖說,陳川青理事長(圖右)致馬主席陳情書給國民黨立院黨團林益世(圖左)及行管會主
委林永瑞代為接受】
對老馬太客氣了...
吃定你了拉...還鈞座勒
要不要叫陛下算了.....軟趴趴的...難怪考績法會過....
學學教師會吧 ....
--
之重新設計,以達成提昇政府施政效能,有效回應民意需求之目標;我公務人員同為國民
的一份子,經過國家考試之嚴格甄選,始能擔任公職,深體惟有廉能高效的政府,方能帶
動國家的進步繁榮,也才能帶給我們從事公職的人員尊嚴與榮譽,因此,我們公務人員全
力支持周詳、合理、切實可行的改革,但堅決反對決策粗糙、窒礙難行的改革,我們肯定
政府推動改革之用心,但對於考績法修正案中之重大缺失,我們也必須坦率指陳,因為我
們深知政策的錯誤,比貪污更可怕。
壹、考績法修正草案之重大缺失
公務人員對於考績法修正的諸多革新方向多表支持,唯一無法贊同者就是草案中規定採取
考績等次比例入法及強制3%列為丙等的淘汰做法,反對原因析陳如次:
一、政策方向的嚴重偏差與不合理-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二條明訂:「公務人員之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
作準確客觀之考核。」而考績得分係依考核細目具體評量給分,並依得分高低考列所屬等
次,各等次人數不可能固定在特定之比例,若立法限定考等比例,顯為自相矛盾且有違立
法目的。
(二)依據憲法第十八條:「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
、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考績法就是績效考核,以績效不佳作為汰劣準據,由於
涉及公務人員身分變更及生存權之保障,所謂績效不佳絕不能只是一個模糊的概念或主觀
感受,也不能以所謂的考績末段就是與績效不佳,粗率的劃上等號,必須訂定客觀具體的
績效考核標準,作為汰劣的準據,這是程序正義、實質正義最起碼的要求。考試院不循此
道,卻以強制末段比例做為唯一淘劣手段,不僅違背學理,實務上亦不可行(考試院在98
年考績時,在8個機關試辦1%丙等,結果完全失敗,如果1%丙等不可行,而3%丙等卻可行
,豈非天方夜譚?),實非民主法治國家重視人權及工作權保障之政府應有的作為,亦有
違 主席閣下就任總統以來推動「人權立國」之重大宣示。
(三)由於主管人員沒有確實考核,致考績法失去獎優汰劣之功能,修法的方向應是如何
落實考核制度,明確訂定各等次之績效詳細考核標準,若主管偏私放縱未能依所訂標準確
實考核,則應予以究責,而非因為考核者不確實考核,就訂定考等比例據以限制,並以欠
缺嚴謹科學論證的3%比例來強迫選人獻祭,此種考等做法及淘汰方式是「頭痛而醫腳」,
根本搞錯方向,在邏輯辯證上顯有謬誤。
(四)考試院修法理由,乃係參考民間企業之做法,以及公平明確之績效考核標準難以制
定,故主張採取強制考績分數末段淘汰的做法。惟公私部門業務本質上差異甚大,且民間
企業之升遷彈性、績效獎金、年終獎金、股票分紅等正面誘因豐厚,絕非公務人員可比,
故考績末段淘汰制無法可照移照套。
而在最具有對照參考價值的公部門部分,政府施政效能國際競爭力評比的前十名國家中,
究竟有多少是實施強制考績比例淘汰制?未實施的國家為何政府施政效能依然良好,考試
院對此並未予以說明,且未實施強制考績比例淘汰制的國家政府施政效能依然良好,則足
證強制考績比例淘汰制並非是提昇政府施政效能唯一方法。
又若公平合理的績效考核標準難以訂定,則目前考績是如何評核出來的,是否多繫於主管
個人的主觀好惡?而以如此方式評列的考績做為公務人員汰劣的準據,當然欠缺其公平性
,此外,銓敘部職司人事政策及制度之規劃,卻無法訂出具有信度與效度之績效評估標準
,致影響政府公務體系之績效管理,顯有失職。
二、政策的窒礙難行及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
考試院為宣揚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案,曾在全國各縣市辦理20場次的宣導說明會,面對基
層公務人員所質疑諸多有關實務推動上可能面臨的問題,該院皆無法予以明確回答,僅以
未來將於施行細則及相關子法中予以規範來敷衍;改革是否能成功的關鍵在於執行層面,
考試院此次推動考績制度的全面變革,影響公務體制既深且遠,執行規劃理應嚴謹週詳,
但目前這種強渡關山,且戰且走的做法,當然使公務人員產生深度疑慮,而難以接受。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審議考績法修正案,已召開審查會及公聽會,針對強制3%考
績丙等的淘汰方式,不論是與會學者專家所提質疑、行政院機關試辦失敗之經驗、具有地
方行政首長經驗之立委及基層公務人員代表的發言,皆已明白說明了實務上之窒礙難行。
以及在台灣的現實政治生態中,必然淪為機關首長或主管整肅異己的工具,助長機關或單
位內部逢迎拍馬、走後門、關說等風氣,對於有關係者依然可不受影響,以及公務人員為
求自保內鬥、黑函中傷、不敢得罪地方派系或有力人士而被迫屈從放棄依法行政。
行政中立的立場,不論機關或單位績效良莠齊頭式平等,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輪流或協調分
配考丙,或由新人、低階、受訓進修、懷孕、身心障礙及原住民考列丙等的諸多負面影響
皆有可能。縱使考試院未來訂定所謂防弊與彈性調整機制,皆形同具文,無從補救,然公
務人員士氣必受到嚴重打擊,使改革未蒙其利,先受其害!
三、考績做法一國多制,造成對公務人員的歧視與不公
軍、公、教皆屬政府公部門體系,其考績目的、原則、程序、方法,理應相同,軍、教人
員之待遇、福利已較公務人員為佳。惟自民國90年銓敍部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命令各主管
機關首長配合,將公務人員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率調降為75%,而同屬從事公務的軍、教
人員卻不受影響,考列甲等人數近100%。
公務人員向為沉默服從的一群,縱然心感不平,惟因尚不影響工作生存權,故一直隱忍迄
今,目前政府以提昇施政效能為由,又拿公務人員開刀,且此次改革涉及工作權之剝奪。
另考績法修正草案因輿論反映,已將原擬排除適用的司法人員亦納入,須按同比例考列丙
等的範圍,為何軍、教人員卻仍可不為所動,不能一視同仁?
對此,固然考試院的說帖表示軍、教人員考績法令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及教育部,上開兩
類人員非屬考績法之適用對象。惟基於政府一體原則及全面提昇政府施政效能之考量,若
本次考績等第限制及考列丙等強制淘汰3%的做法,軍、公、教仍不能衡平一致,則難怪公
務人員會產生被歧視,憤然不公的強烈感受。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5月5日召會審查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案,司法院、法務部及行
政院人事行政局對於考試院力推強制3%考績丙等的做法皆表達反對意見,民進黨立委柯
建銘痛批中華民國立法史上,還未看到一個執政黨所屬考試院推出的重大法律修正案如此
惡搞,推案過程沒有與施行的行政機關及受考對象進行良好溝通協商,取得整合共識,荒
謬之餘,也凸顯了考試院此次修法的內容過於粗糙,推動的過程失之操切。
簡言之,就是「理念甚高、忽略實際」、「態度強硬、謀劃欠周」。公務機關業務龐雜,
績效管理問題態樣各有不同,政治派系、民代關說介入,影響地方政府人事情形之現實國
情,考績法修法後,部分軍文併用機關,如國安局、海巡署等因軍文考績制度適用不同產
生之內部管理衝突,並非身居中央廟堂之上的謀劃者皆能全盤瞭解思慮周全。改革要求穩
健,不宜為求速成而流於盲動,影響重大之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更應審慎為之,方可避免
嚴重後遺症,而動搖國本。
貳、我們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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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幅躍進至第八名;至於在「政府效能」部分,從第十八名進步到第六名,均創歷年最佳
,足證以往政府效能低落原因,並非是因為未實施公務人員強制考績丙等比例淘汰制所致
。而公務人員的穩定發展,更是提昇國家競爭力的基石。
因此,協會謹代表廣大基層公務同仁提出下列二項請求及建議:
一、嚴訂明確考績丙等淘汰條件,堅決反對強制比例入法方式,針對考績汰劣方式,行政
院人事行政局局長吳泰成先生在立法院答詢時表示:採用明確條件制會比強制比例制更有
意義。我們堅決反對考試院強橫修法推動管理邏輯有誤、執行問題重重、負面作用甚大之
強制考績3%丙等淘汰制,主張銓敘部應嚴訂具體明確丙等條件,該淘汰多少就淘汰多少,
合情合理,杜絕爭議。
二、全面提昇政府效能,軍、公、教考績做法衡平一致,軍、公、教同為公務員,軍、教
辦理考績皆無訂定各等次比例,而有關績效不佳之汰劣做法,則皆以訂定明確條件標準據
以辦理考核,故為避免一國多制,使得政府公部門所屬任一群體受到歧視及不公平對待,
有關考績做法自應求其衡平一致。
國民黨2008年馬蕭競選總部主任委員江丙坤先生在敬致公務人員的公開信中,明列馬蕭競
選政見第八條「研訂考績列等客觀標準,落實綜覈名實」,其原意為研訂考績列等客觀合
理的評核標準,考試院為落實 總統政見,竟改以等次比例入法及強制考列3%丙等淘汰方
式,實與政見「背道而馳」,譏諷我們有被騙的感覺,令我們深感不解與失望。
有關考績法修正案中大多數的條文,公務人員皆表支持,而汰劣方式不只一種,但令我們
痛心的是,明明是政府內部管理機制的變革,竟訴諸民粹,以踐踏公務人員的尊嚴的錯誤
方式,將不贊同強制考績3%丙等淘汰制之公務人員,加以污名化,「反對就是反改革者」
,使不同的政策建議,失去理性探討空間。
公務人員爭的是「是非」,而不是「私利」;我們期待的是「長治久安」,而不是「譁眾
取寵」,對於考績法修正案,我們絕不畏懼逃避世界競爭的潮流及民眾的高標期望,我們
要的只是「合理」與「公平」。
馬英九主席自就任總統以來,公務人員精誠團結在您的領導下,堅忍奮鬥逐步突破兩岸困
局及世界金融海嘯的衝擊,值此國運綻露燦爛曙光、向上提昇的關鍵時刻,考績法修正草
案的錯誤政策紛擾,確實已對整體公務人員士氣產生潛藏暗流及嚴重不利影響,惟望 鈞
座洞察燭照,撥亂反正,方能上下齊心、意志集中、力量集中,戮力推動國家的進步與繁
榮,共同開創未來的「黃金十年」,如此始為全民之福,國家之幸也! 敬祈明鑒,不勝感
禱。
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
理事長 陳川青暨全體理監事敬上
【圖說,陳川青理事長(圖右)致馬主席陳情書給國民黨立院黨團林益世(圖左)及行管會主
委林永瑞代為接受】
對老馬太客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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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學教師會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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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Regina
at 2010-05-26T07:17
at 2010-05-26T07:17
By Freda
at 2010-05-27T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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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hn
at 2010-05-28T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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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ther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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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aliyah
at 2010-06-04T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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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am
at 2010-06-08T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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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er
at 2010-06-11T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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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sla
at 2010-06-12T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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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arb Cronin
at 2010-06-13T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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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am
at 2010-06-15T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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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drew
at 2010-06-19T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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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intina
at 2010-06-21T12:28
at 2010-06-21T12:28
By Hazel
at 2010-06-22T14:09
at 2010-06-22T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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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ly
at 2010-05-21T22:52
at 2010-05-21T22:52
(填寫就有100P)填就業力問卷抽7-11禮券
By Yedda
at 2010-05-21T21:58
at 2010-05-21T21:58
請大家小心一點
By Susan
at 2010-05-21T21:26
at 2010-05-21T21:26
請教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問題?
By Candice
at 2010-05-21T19:01
at 2010-05-21T19:01
初等考選填志願
By Freda
at 2010-05-21T15:55
at 2010-05-21T1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