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ong512 (hom)》之銘言:
: 考績法第十一條 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
: 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 一、二年列甲等者。
: 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 前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
: 考績。
: 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
: 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 但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得予以併計
: 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 請問,譬如95年取得甲等"考績",96年中去當兵,97年取得"另予考績"乙等
: 請教另予考績不得予以併計的意思是98年如果取得甲等"考績",那算是取得同官等高
: 一職等之任用資格嗎?還是需要連續兩年甲等才有這個資格,望請先進賜教!
簡單問,分發後本來連續拿兩年考績甲等,第三年俸點可以從260直接跳290(越過275)
試問第一年甲等,第二年拿另考,那第三年拿考績甲等,第四年還有能直接跳290的機會嗎
?(註:警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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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績法第十一條 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
: 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 一、二年列甲等者。
: 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 前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
: 考績。
: 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
: 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 但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得予以併計
: 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 請問,譬如95年取得甲等"考績",96年中去當兵,97年取得"另予考績"乙等
: 請教另予考績不得予以併計的意思是98年如果取得甲等"考績",那算是取得同官等高
: 一職等之任用資格嗎?還是需要連續兩年甲等才有這個資格,望請先進賜教!
簡單問,分發後本來連續拿兩年考績甲等,第三年俸點可以從260直接跳290(越過275)
試問第一年甲等,第二年拿另考,那第三年拿考績甲等,第四年還有能直接跳290的機會嗎
?(註:警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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