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公務員給馬總統的公開信 - 公職
By Olive
at 2010-04-29T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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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idn-news.com/news/news_content.php?catid=1&catsid=3&catdid=0&artid
=20100428guisin007
任何一個現代化民主國家,不論是政府、社會團體之政黨或私人企業,皆應建立一個是非
善惡的標準,始能引領國家社會向上提升,而不致向下沉淪。
此次,考試院(執政黨)提出考績法修正案,在憲法保障中有違憲之虞、在問題理解上有誤
、在管理邏輯上概念有差、在社會操作上粗糙民粹、在主事者背景上有難以服眾的公信力
瑕疵、在決策過程中由上而下的一人決策。
我們完全不在爭一個所謂改革案會不會造成選票流失,我們也不反對德性不佳、績效不彰
的公務人員應予以適當的處置,但應該是呈現及回歸在[公務人員服務法]、[公務人員懲
戒法]等現有法規中貫徹執行即可。故此舉不但不能彰顯考績法之意旨,同時也是剝奪人
民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不論從動機上、概念上、作法上,本會就不能同意這樣的所
謂改革。
本會支持政府效能提升及殷盼與國際同步接軌的目標與訴求,關鍵是,政府施政效能無法
提升與施政滿意度一直無法提高的真正問題在那裡,究竟是制度、法規、文化、政黨政策
、政務官決策或是事務官執行者等層面,都應該透過公開、理性深入剖析與探討,權利與
義務者關係的對話取得共識才是改革(權利)者的基本態度與作為。
更令本會不解的是,明明是政府內部管理機制的變革,竟訴諸民粹,企圖儼然以改革者的
姿態,獲取政黨政治利益的操弄,將公務人員的尊嚴、權益與形象,置之不顧,也令人憤
慨不已!
事實上,在修正案共計33條條文中,本會只有針對第六條之二第十一項[提經考績委員會
考核,為機關全體受考人排序最末的3%,採強制淘汰制]的荒謬條文及第九條之一,考列
等次比例入法的[白色恐怖]法制化等2項條文持堅決反對的立場,占修正條文中約占1.5%
而已,其餘98.5%部分條文規定,本會亦表支持改革的理念是一致的,讓社會大眾及立法
委員諸公亦能理解本會並非為反對而反對的立場。
茲僅就堅決反對1.5%部分的主要理由分述如下:一、依據憲法第十八條:人民有應考試、
服公職之權力;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第二十三條:以
上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
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又依司法院大法官81年6月12日釋字第298號解釋: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公務員之懲戒屬
司法院掌理事項,此項懲戒得視其性質於合理範圍內以法律規定由其長官為之。但關於足
以改變公務員身分或對於公務員有重大影響之懲戒處分,受處分人得向掌理懲戒事項之司
法機關聲明不服,由該司法機關就原處分是否違法或不當加以審查,以資救濟。有關法律
,應依上述意旨修正之。司法院釋字第二四三號解釋應予補充。
至該號解釋,許受免職處分之公務員提起行政訴訟,係指受處分人於有關公務員懲戒及考
績法之法律修正前,得請求司法救濟而言。因為考績法修正案第六條之二,已將應考列丙
等標準列舉於第1-10項中,其內容雖然有待商榷之空間,對於處理行政疏失及個人行為問
題,宜以行政處分為宜,對於觸犯民、刑事行為的影響程度與輕重,應有所區別。
唯獨第11項之規定,並未將符合標準條件詳予列舉,即便沒有犯任何行政疏失或觸犯第
1-10各項也要活生生硬性規定考列為吃大[丙],這種秦檜[莫須有]罪名的劫殺條款,不僅
是彰顯政府帶頭違法,無故強迫資遣或辦理退休起不良示範作用,且無視憲法第十五條及
第二十三條的憲法條文,對公務人員受益權保障,企圖用行政行為逕為改變公務人員的身
分並剝削其保障生命權、工作權、財產權。因此,本會堅決反對這種既違法、違憲又不合
情、合理的條款,祈請諸位立法委員暨社會大眾來評評理,這像話嗎?且完全不符社會公
平、正義的原則與期待,讓政府背上[白色恐怖]法制化的罪名。
二、製造一國多制的差別現象起不良示範:考績法之宗旨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作準
確客觀之考核。其目的在鼓勵公務員勇於極積任事,促進團隊整體和諧,提升為民服務效
能,以為激勵士氣之作用,並非用以懲罰、恫嚇的向[惡]設計來達到目的。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軍人、司法(檢察)官、公營事業人員等均為廣義之公務員。行政院
所屬的國防部、教育部、法務部及司法院等公務機關的考績法宗旨與目的的設計,均同出
一轍,除考試院銓敘部以外的考績法主管機關,並沒有因為政府效能被國際評等差或民調
對政府效能及滿意度低迷,都推諉怪罪於公務員。
再者,也沒有由銓敘部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聯名箋請各機關首長訂年度考績等次比率限
制[以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最高不超過百分之七十五之原則辦理。]其年度考績等次甲等比
例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甚至百分之百。也未聞有要對考績法進行改革,更未聞有窒碍難
行的問題。
為什麼公務員考績年度考列甲、乙等比例結果完全不同,這種歧視及不平現象,若僅將公
務人員部分之等次比例限制並予入法,不僅嚴重侵犯機關首長指揮與考核權,且影響公務
員權益甚鉅。
令人咋舌的是,唯獨考試院因無視於考績法這種一國多制的現象主動與各院理性會銜檢討
改進,反而以執政黨最高級黨工者的改革姿態為政治利益操弄民粹,以博名聲之作為,不
敢苟同,恐將不利於改革的本意,而失去先機。
考績法之設計宗旨與目的既然都是一樣,為何大相逕庭,而且採齊頭式平等化約等次比例
入法,這種違反科學管理論證的作法,與世界潮流忤逆,違反人性管理的反淘汰制度,確
實不智、不宜。
三、第六條之二第十一項秦檜式[莫須有]末位淘汰3%比例入法,恐流為民選首長整肅異己
之政治工具,對於公務人員信守[行政中立]的立場與角色,將因此而瓦解,屆時朋黨林立
,廉恥漸衰、鑽營成風、巧於避勢、黑函告狀、檢舉不歇、申冤氣憤難平,不但影響其工
作情緒、效率,同時將使政府內部管理機制失序、失控,無人願意當主管作為政治劊子手
,手刃自己同仁。
更甚者,從此公務機關團隊和諧與精誠團結向心力瓦解殆盡,不但影響為民服務工作效率
,進而破壞文官體制之運作,影響政府整體效能之發揮。建請立法委員明察秋毫,如此[
惡法]將帶給國家社會可預期的禍害而向下沉淪。
因此,本會以很沉痛的心情,再次祈請諸位立法委員,耐心傾聽弱勢者的陳述,並非為一
己之私設想,應該以拯救國家、社會於萬一前題出發。因為我們並不是反對或害怕對於素
行不良、瀆職、怠惰、貪污等不法的公務人員,應給予較嚴苛的懲處及建立退場機制,我
們雙手贊成及支持,並對以改革的理念深表贊同。
我們並非在乎於權益與利益之爭的問題,而是在乎於大是與大非的法理之爭的問題;從零
到無限上綱,才是符合道德標準的核心價值,萬萬不可建構在「莫須有」罪名就殺人的劫
殺條款中;我們堅信遵守憲法,維護民主法治社會的決心與信心不變。
耑此 敬祈
馬英九總統
行政院吳敦義院長
立法院王金平院長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委員
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
理事長陳川青(見圖中)暨全體理監事泣陳請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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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ilbert
at 2010-05-01T01:15
at 2010-05-01T01:15
By Vanessa
at 2010-05-03T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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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uhail Hany
at 2010-05-06T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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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ob
at 2010-05-10T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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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anna
at 2010-05-12T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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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z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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