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前我曾去過台北市社會局所看到那些 … - 社工
By Brianna
at 2010-05-02T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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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sunjikou (監察院違勞基法讓我損失)》之銘言:
: A:我當時要滿20歲了,規定是不能住育幼院,但是我還在唸書,所以育幼院就幫我申請
: 低收入戶。申請低收入戶要填寫家庭生活概況,我都住十年了,當然育幼院的社工就
: 像我另一個父母一樣。
: 此外,所有需要安置的孩童,一定都是要先經過社會局的安置,然後社會局會評估這
: 小孩子適合去哪個機構安置。然後該機構會依照收養孩童人數多少,列出每一個收養孩
: 童每一個月需要經費多少,定期的向社會局申請補助經費。而且育幼院還要定期的向
: 社會局報告,該孩童在這生活情形。所以社會局若想知道我這十年來生活情形與家庭
: 背景,社會局自己去調社會局之內的資料就有了。
這是盲點一,
一般行政人員除非你特別提,否則不會特別去調個案紀錄來看,
另外如果有需要,一般都會由主責社工跟育幼院來協助申請,
^^^^^^^^^^^^^^^^^^^^^^^^^^^^聽起來這是你的狀況
我是認為既然育幼院社工有協助跟你的情形這麼特殊都沒辦法過,
那應該真的是有經過評估,基本上在行政單位的,
原則上都是很尊重社工的判斷,這類案子應該都有經過討論,
一定是有什麼點是法規真的解釋不過去的。
(我是覺得如果條件一樣,
他沒有跟你追回第一個承辦人發給你的款項,已經算不錯了...)
: 你說的528條款,我不知道是什麼,我當時申請的時間點是八、九年前的事情了。
: 我戶內人口數只有我一個人,列為低收入戶的也只有我一個人。但是按照規定,依法
: 要審查直系血親的動產與不動產。我母親二十年前早就過世了,所以只要審查我父親
: 的。
soryy - -"", 所謂528條款 ,
是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八點,
八、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你戶內人口數按照社會救助法的家戶人口定義,
事實上聽起來你實際上也通過啦,還是你父親已經年滿65歲?
(不太可能吧) @_@
而且你前文有提到你父親有動產,就你目前揭露的資料,
聽起來是不可能在沒有用到528條款的前提下申請通過低收。
你是符合低收標準,只是卡在房屋租賃條款的財產條件審查的樣子,
這樣就要調該財產調查的標準來看了...
: 低收入戶過的話,學費是全額補助,所以不用學貸。不過我之所以低收入戶會過,是
: 因為我那時的身份是學生,所以依法不算是工作人口。問題當時,我考上學校之後,
: 也是要我先繳了學費之後,我才會有學生身份,有了學生身份之後,我才能列為低收
: 入戶。所以第一學期的學費,我是用貸款的方式來先繳清。後來是我育幼院的社工打
: 電話和學校講了半天之後,學校才勉強退回之前我用學貸繳過學費,讓我用後來才申
: 請通過的低收入戶去向政府請款。等於我多了一筆4萬多元的貸款,這貸款我拿來用
: 我的生活費。
這點要看各縣市的作法,另外就算你學費全額補助,
你一樣可以貸住宿費跟書籍費,這是沒問題的。
我也是有學費減免的優待,一樣能加貸。
以我們桃園縣為例,我們是未報到前,
只要拿任何足以佐證有考上大學的錄取通知、報到單、註冊單,
就可以以此為證明來申請低收,
但是如果後來實際上沒去,依法被追繳補助款是自己的事就是了。
: 再告訴你,學校校內工讀,是沒有保障名額給低收入戶的。我們學校是採取自由徵才
: 方式。
嗯,可能學校間彼此會有差異,
我過去在學校看過的經驗是會協助找到校內工讀。(我以前在生輔組工讀)
: : 所以你當時戶籍在內湖,那你住哪?@_@
: : 籍在人不在?
: B:我有寫我人在哪但你沒注意看。我住了十年的育幼院在信義區,之後我遷到內
你文中有提到你在念大學又提到你姑姑家,也沒提到有無在姑姑家居住,
根本無法掌握你該時間住哪,不是我不注意看,所以你實際上是在台南嘛。 :D
: 湖區的姑姑家。再告訴你,以當時法令規定,我這種情形,只有在台北市申請
: 低收入戶,才會申請通過。因為台北市低收入戶總共分為四級,我是屬於低
: 收入戶第四級不予生活扶助(就是剛剛好達到門檻),其它的縣市只分為三級。
: 當時台北市社會局告訴我,憲法規定人民有遷移自由,你可以去台南市租房子
: 戶籍遷入租屋處。不過還好,我沒有聽工作人員的話,不然連學費補助都沒有
: 。我和一群在台南市唸書的朋友,共同一起去找一棟不會很差又不會很貴的房
: 子來共同分擔房租,這種房子已經很難找了,還要我在去問房東可不可以讓我
: 入戶籍這件事,那不是更增加我的困難嗎?那些工作人員講的那麼好聽,但是
: 做是我在做的,怎麼都沒有想到我的處境呢?
基本上這個部份分為兩點,
第一點籍在人不在是無法申請低收房屋租賃補助的,這點沒問題,
通常都只能補助在該縣市租屋的房子。
至於找尋戶籍地這回事,基本上這是你自己該解決的問題,
你自己也說了這件事只是困難,不是沒辦法,
如果真的是完全不可能,那承辦人員反而還比較好處理。
另外因為遷移戶籍地所需要的重新申請低收入戶流程,對你來講也是負擔,
你要用這些負擔來換取這租金補助嗎?
人助自助者啊,這是需要取捨的。
換在行政人員角度想,你不符合他只有告訴你為何不行的必要,
沒有告訴你要怎麼作才可以的責任,更沒有要遷就你的困難的責任。
: : 這本來就是第一線所應當要承擔的。
: C:我是以同理心來看待他們所處的環境,所以當我知道這些情形時,我就不會再
: 去針對這些第一線人員有所抱怨。
你前面上一段的話聽起來有點像抱怨耶 XD
: : 另外根據經驗來講,社會處(局)的科員應該是不會很多,
: : 雇員佔有一定比例,所以拿公務員來概括社會處(局)會有點落差。
: D:我好像沒有說全部的公務人員是處在這種業務量多、人又少的情形吧!我是指
: 有些地方,就像我看到的社會局。我標題好像是我看到的台北市社會局喔!!
我的意思是你說社會局的人都是公務員這件事是有出入的,
其中很多人都只是約聘,只是準公務員,不是公務員。
他們連公務員的保障跟高薪都沒有。XD
: : 放心,能在社會處(局)留下來的公務員,
: : 絕對都經過千錘百鍊,他們的可靠度某種程度上值得信賴。(遠目
: : 不適任的早就轉調出去了,還在這裡跟你受罪~
: E:天丫!要是我才不會去做這種工作。太操了!
: 有關於低收入戶的法令討論,八、九年前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局長是薛承泰,他離開
: 社會局局長一職之後,馬上寫一篇有關於在社會局任職所看到的事物。其中就批評
: 低收入戶法所規定家庭人口數之種種規定,會讓有些弱勢的人得不到幫助。我看到
: 他寫的東西。只是我想,因為當時他是局長,所以要依法行政,不便多說什麼。過
: 了八年之後,監察院對低收入戶的一些規定,對行政院、行政院主計處、內政部提
: 出糾政案。有了薛承泰以及監察院的作為,八、九年前當下的我,現在頓時間好開
: 心,原來我當時想的是對的。接下來就準備把高等行政法院判我敗訴的判決書,準
: 備提出釋憲,也許我可以拿到之前沒拿到的生活補助費。
: 以下是糾正文簡略:
: 糾正案
: 審議日期 2010/01/06 修改日期 2010/1/7
: 案 由
: 沈委員美真、尹委員祚芊、黃委員煌雄提,長期以來,行政院未能審慎周延研修社會救助
: 法相關規定及配套措施,導致我國低收入戶之人數占總人口數之比率長年均低於1%,遠低
: 於行政院主計處、內政部及學者之估算數據,與社會實際現況嚴重脫節,更違背憲法明確
: 賦予國家應救助經濟弱勢者之責任;復各地方政府90至97年度社會救助經費占社會福利經
: 費之比率不一,甚至部分地方政府社會救助經費比率明顯偏低,惟內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
: 未能依法進行考核,且自97年起亦未限定社會救助經費之支出用途及範圍;行政院為國家
: 最高行政機關,卻未督促相關主管機關善盡權責落實憲法有關社會救助支出應優先編列之
: 規定,均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 落實憲法有關社會救助支出應優先編列之規定,均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社會救助法基本上我們參與其中的人很清楚瞭解到其中有很多爭議,
有一些問題的爭議性是法律上的定義,另一些爭議性則是文化上的爭議。
你的問題主要是兩點,一個是籍在人不在,另一個是戶內人口直系血親的認定;
籍在人不在的問題比較沒得談,那是戶政相關法規的規定。
戶內直系血親的認定目前爭議很多,
最常而廣而人知的爭議莫過於是出嫁的女兒是否需列家戶人口,
就我目前僅知,嘉義縣以前是不需要列出嫁女兒的,
不過後來有被糾正,不曉得現在如何。
目前大部分都有列,這大概是最常見的爭議。
另外像你所述這類的爭議,是屬未善盡扶養義務的親屬,
目前的進展是去年有談論到關於兒時遭虐、棄養子女,可不負扶養義務,
不過目前一直都還沒有進一步的進展跟對應的措施。
所以這是你的問題之所以無法協助的原因,
因為法律、規範上的限制所導致的無法協助,這不是承辦人的權限。
雖然我瞭解你感覺不會好受,但是被拒絕的狀況是事實。
-----------------------------------------------------
另外借這機會順便聊一些比較現實的事情,
不過我要談得不是社會救助法造成弱勢民眾無法獲得協助,
而是反過來的,非弱勢低收入戶。
社會救助法對低收入戶雖然已是高標準,但仍然有很多盲點,
其中最主要的是在於二等親、朋友的部份,沒有辦法掌握到,
再其次就是海外家屬、財產的部份也是完全不瞭解,
這在外籍配偶的問題上更是顯而易見。
不過相對整個低收入戶族群,這類的非弱勢低收入戶則應該是極端的少數。
--
I am a person, and I am always thinking .
Thinking in love , Thinking in life ,
Thinking in why , Thinking in worth.
I can't believe any of what ,
I am just thinking then thinking ,
but worst of all , most of mine is thinking not actioning...
--
: A:我當時要滿20歲了,規定是不能住育幼院,但是我還在唸書,所以育幼院就幫我申請
: 低收入戶。申請低收入戶要填寫家庭生活概況,我都住十年了,當然育幼院的社工就
: 像我另一個父母一樣。
: 此外,所有需要安置的孩童,一定都是要先經過社會局的安置,然後社會局會評估這
: 小孩子適合去哪個機構安置。然後該機構會依照收養孩童人數多少,列出每一個收養孩
: 童每一個月需要經費多少,定期的向社會局申請補助經費。而且育幼院還要定期的向
: 社會局報告,該孩童在這生活情形。所以社會局若想知道我這十年來生活情形與家庭
: 背景,社會局自己去調社會局之內的資料就有了。
這是盲點一,
一般行政人員除非你特別提,否則不會特別去調個案紀錄來看,
另外如果有需要,一般都會由主責社工跟育幼院來協助申請,
^^^^^^^^^^^^^^^^^^^^^^^^^^^^聽起來這是你的狀況
我是認為既然育幼院社工有協助跟你的情形這麼特殊都沒辦法過,
那應該真的是有經過評估,基本上在行政單位的,
原則上都是很尊重社工的判斷,這類案子應該都有經過討論,
一定是有什麼點是法規真的解釋不過去的。
(我是覺得如果條件一樣,
他沒有跟你追回第一個承辦人發給你的款項,已經算不錯了...)
: 你說的528條款,我不知道是什麼,我當時申請的時間點是八、九年前的事情了。
: 我戶內人口數只有我一個人,列為低收入戶的也只有我一個人。但是按照規定,依法
: 要審查直系血親的動產與不動產。我母親二十年前早就過世了,所以只要審查我父親
: 的。
soryy - -"", 所謂528條款 ,
是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八點,
八、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你戶內人口數按照社會救助法的家戶人口定義,
事實上聽起來你實際上也通過啦,還是你父親已經年滿65歲?
(不太可能吧) @_@
而且你前文有提到你父親有動產,就你目前揭露的資料,
聽起來是不可能在沒有用到528條款的前提下申請通過低收。
你是符合低收標準,只是卡在房屋租賃條款的財產條件審查的樣子,
這樣就要調該財產調查的標準來看了...
: 低收入戶過的話,學費是全額補助,所以不用學貸。不過我之所以低收入戶會過,是
: 因為我那時的身份是學生,所以依法不算是工作人口。問題當時,我考上學校之後,
: 也是要我先繳了學費之後,我才會有學生身份,有了學生身份之後,我才能列為低收
: 入戶。所以第一學期的學費,我是用貸款的方式來先繳清。後來是我育幼院的社工打
: 電話和學校講了半天之後,學校才勉強退回之前我用學貸繳過學費,讓我用後來才申
: 請通過的低收入戶去向政府請款。等於我多了一筆4萬多元的貸款,這貸款我拿來用
: 我的生活費。
這點要看各縣市的作法,另外就算你學費全額補助,
你一樣可以貸住宿費跟書籍費,這是沒問題的。
我也是有學費減免的優待,一樣能加貸。
以我們桃園縣為例,我們是未報到前,
只要拿任何足以佐證有考上大學的錄取通知、報到單、註冊單,
就可以以此為證明來申請低收,
但是如果後來實際上沒去,依法被追繳補助款是自己的事就是了。
: 再告訴你,學校校內工讀,是沒有保障名額給低收入戶的。我們學校是採取自由徵才
: 方式。
嗯,可能學校間彼此會有差異,
我過去在學校看過的經驗是會協助找到校內工讀。(我以前在生輔組工讀)
: : 所以你當時戶籍在內湖,那你住哪?@_@
: : 籍在人不在?
: B:我有寫我人在哪但你沒注意看。我住了十年的育幼院在信義區,之後我遷到內
你文中有提到你在念大學又提到你姑姑家,也沒提到有無在姑姑家居住,
根本無法掌握你該時間住哪,不是我不注意看,所以你實際上是在台南嘛。 :D
: 湖區的姑姑家。再告訴你,以當時法令規定,我這種情形,只有在台北市申請
: 低收入戶,才會申請通過。因為台北市低收入戶總共分為四級,我是屬於低
: 收入戶第四級不予生活扶助(就是剛剛好達到門檻),其它的縣市只分為三級。
: 當時台北市社會局告訴我,憲法規定人民有遷移自由,你可以去台南市租房子
: 戶籍遷入租屋處。不過還好,我沒有聽工作人員的話,不然連學費補助都沒有
: 。我和一群在台南市唸書的朋友,共同一起去找一棟不會很差又不會很貴的房
: 子來共同分擔房租,這種房子已經很難找了,還要我在去問房東可不可以讓我
: 入戶籍這件事,那不是更增加我的困難嗎?那些工作人員講的那麼好聽,但是
: 做是我在做的,怎麼都沒有想到我的處境呢?
基本上這個部份分為兩點,
第一點籍在人不在是無法申請低收房屋租賃補助的,這點沒問題,
通常都只能補助在該縣市租屋的房子。
至於找尋戶籍地這回事,基本上這是你自己該解決的問題,
你自己也說了這件事只是困難,不是沒辦法,
如果真的是完全不可能,那承辦人員反而還比較好處理。
另外因為遷移戶籍地所需要的重新申請低收入戶流程,對你來講也是負擔,
你要用這些負擔來換取這租金補助嗎?
人助自助者啊,這是需要取捨的。
換在行政人員角度想,你不符合他只有告訴你為何不行的必要,
沒有告訴你要怎麼作才可以的責任,更沒有要遷就你的困難的責任。
: : 這本來就是第一線所應當要承擔的。
: C:我是以同理心來看待他們所處的環境,所以當我知道這些情形時,我就不會再
: 去針對這些第一線人員有所抱怨。
你前面上一段的話聽起來有點像抱怨耶 XD
: : 另外根據經驗來講,社會處(局)的科員應該是不會很多,
: : 雇員佔有一定比例,所以拿公務員來概括社會處(局)會有點落差。
: D:我好像沒有說全部的公務人員是處在這種業務量多、人又少的情形吧!我是指
: 有些地方,就像我看到的社會局。我標題好像是我看到的台北市社會局喔!!
我的意思是你說社會局的人都是公務員這件事是有出入的,
其中很多人都只是約聘,只是準公務員,不是公務員。
他們連公務員的保障跟高薪都沒有。XD
: : 放心,能在社會處(局)留下來的公務員,
: : 絕對都經過千錘百鍊,他們的可靠度某種程度上值得信賴。(遠目
: : 不適任的早就轉調出去了,還在這裡跟你受罪~
: E:天丫!要是我才不會去做這種工作。太操了!
: 有關於低收入戶的法令討論,八、九年前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局長是薛承泰,他離開
: 社會局局長一職之後,馬上寫一篇有關於在社會局任職所看到的事物。其中就批評
: 低收入戶法所規定家庭人口數之種種規定,會讓有些弱勢的人得不到幫助。我看到
: 他寫的東西。只是我想,因為當時他是局長,所以要依法行政,不便多說什麼。過
: 了八年之後,監察院對低收入戶的一些規定,對行政院、行政院主計處、內政部提
: 出糾政案。有了薛承泰以及監察院的作為,八、九年前當下的我,現在頓時間好開
: 心,原來我當時想的是對的。接下來就準備把高等行政法院判我敗訴的判決書,準
: 備提出釋憲,也許我可以拿到之前沒拿到的生活補助費。
: 以下是糾正文簡略:
: 糾正案
: 審議日期 2010/01/06 修改日期 2010/1/7
: 案 由
: 沈委員美真、尹委員祚芊、黃委員煌雄提,長期以來,行政院未能審慎周延研修社會救助
: 法相關規定及配套措施,導致我國低收入戶之人數占總人口數之比率長年均低於1%,遠低
: 於行政院主計處、內政部及學者之估算數據,與社會實際現況嚴重脫節,更違背憲法明確
: 賦予國家應救助經濟弱勢者之責任;復各地方政府90至97年度社會救助經費占社會福利經
: 費之比率不一,甚至部分地方政府社會救助經費比率明顯偏低,惟內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
: 未能依法進行考核,且自97年起亦未限定社會救助經費之支出用途及範圍;行政院為國家
: 最高行政機關,卻未督促相關主管機關善盡權責落實憲法有關社會救助支出應優先編列之
: 規定,均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 落實憲法有關社會救助支出應優先編列之規定,均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社會救助法基本上我們參與其中的人很清楚瞭解到其中有很多爭議,
有一些問題的爭議性是法律上的定義,另一些爭議性則是文化上的爭議。
你的問題主要是兩點,一個是籍在人不在,另一個是戶內人口直系血親的認定;
籍在人不在的問題比較沒得談,那是戶政相關法規的規定。
戶內直系血親的認定目前爭議很多,
最常而廣而人知的爭議莫過於是出嫁的女兒是否需列家戶人口,
就我目前僅知,嘉義縣以前是不需要列出嫁女兒的,
不過後來有被糾正,不曉得現在如何。
目前大部分都有列,這大概是最常見的爭議。
另外像你所述這類的爭議,是屬未善盡扶養義務的親屬,
目前的進展是去年有談論到關於兒時遭虐、棄養子女,可不負扶養義務,
不過目前一直都還沒有進一步的進展跟對應的措施。
所以這是你的問題之所以無法協助的原因,
因為法律、規範上的限制所導致的無法協助,這不是承辦人的權限。
雖然我瞭解你感覺不會好受,但是被拒絕的狀況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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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借這機會順便聊一些比較現實的事情,
不過我要談得不是社會救助法造成弱勢民眾無法獲得協助,
而是反過來的,非弱勢低收入戶。
社會救助法對低收入戶雖然已是高標準,但仍然有很多盲點,
其中最主要的是在於二等親、朋友的部份,沒有辦法掌握到,
再其次就是海外家屬、財產的部份也是完全不瞭解,
這在外籍配偶的問題上更是顯而易見。
不過相對整個低收入戶族群,這類的非弱勢低收入戶則應該是極端的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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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am a person, and I am always thinking .
Thinking in love , Thinking in life ,
Thinking in why , Thinking in worth.
I can't believe any of what ,
I am just thinking then thinking ,
but worst of all , most of mine is thinking not actio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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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a
at 2010-05-03T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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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inah
at 2010-05-07T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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