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有單據的交通費得實報實銷 - 公職
By Poppy
at 2013-05-29T05:49
at 2013-05-29T05:49
Table of Contents
非常感謝lbu大的意見
: 我先說說我認知的情況
: 所謂工作地點 也就是你所屬的單位(機關)所在地
: 亦即你每天要去報到打上班卡的所在地
: 從你的住處到上述所謂的工作地點 沒有在補助交通費用的(重申 我所認知的情況)
補助交通費用早就行之有年了,不知為什麼你有這個認知。
: 但從工作地點 因公務需求而要出差或外勤、公出
: 則理所當然的可以請領交通費用 或者須派公務車給予使用
因公務需求而要出差得請領的交通費,
若是從家裡出發,若沒有先到過服務機關,直接到出差地點,
只能請家裡到出差地點的交通費,
例如,家在宜蘭,工作地點在台北,又派到花蓮出差,
只能請宜蘭到花蓮的交通費。
: 然而也有一種情況就是
: 我本來在A機關 因公務需求被要求調動到B機關
: 這種狀況在常不常發生我是不知道啦
: 但我看到的大多都是升官 要不要去你自己決定吧....
: 這種情況才比較有理由去爭取交通費補助吧
公務員的服務契約上,是沒有工作地點,
因為若比照大部分勞工,在契約上載明工作地點,
則國家發生緊急危難時,
國家難以和公務員一一議約,調動工作地點以因應該緊急危難;
所以公務員的服務契約,沒有特定的工作地點乃是必要的。
但權利和義務是併隨的,服務機關有調動的權利,就有支付交通費的義務。
不能因為國泰民安,服務機關沒行使過該權利,就認定服務機關無支付交通費的義務。
退萬步言,任何勞工,若是沒有約定工作地點的,
雇主得單方指派勞工到工作地點的的情況下,
交通費也應由雇主支付。
: 若是所謂的本來怎樣怎樣 所以我才決定怎樣怎樣
: 那有趣了....
: 以前國營事業的獎金 跟現在比起來差多少你知道嗎?
: 以前很多機關是可以領加班費 現在假休得完嗎?
: 以前滿山滿谷的18%優存 現在不也要修法嗎?
以上問題,不在本次討論的議題之列。
: 回到你所提的三點
: 就說一個情況吧
: 我是高雄人 我到台中市政府工作
: 我每天上下班都做高鐵來回
: 實報實銷請領交通費 合理否?
交通費的標準,早就是行之有年,
舉例: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補助員工交通費注意事項
員工搭乘各類大眾交通工具,其交通費應以火車、捷運及公、民營汽車最低之票價報支
,並應以最節省、段數最少之通勤方式為之。如有辦理月票、優待票、或其他優待措施
者,其交通費均應以折扣後之票價,計算每日所需金額。實施週休二日制機關以每月二
十一日計,隔日制(輪一休一)機關以每月十四日計發補助。員工如有二處以上居所
,應以其距離辦公處所最近之居所申請交通補助費。
所以就算每天坐高鐵高回,只能請台鐵定期票的費用。
最後,平心而論,
立法院此次砍掉中央機務交通費,
是因為確實有少數公務人員因為制度的原因,而溢領了交通費,
其改革也不是完全無理由。
但若只因為少數有溢領,就取消了多數人合法的權利,並不合理。
故現在立法委員只是將預算刪除,並沒有修改公務人員服務法第24條,
立法委員並親身示範可以將交通費用當成必要費用報銷,
相信立法者的本意也是希望交通費能實報實銷,而非就此取消。
而服務機關也不能只為行政作業方便,就一律取消公務人員合法報銷交通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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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先說說我認知的情況
: 所謂工作地點 也就是你所屬的單位(機關)所在地
: 亦即你每天要去報到打上班卡的所在地
: 從你的住處到上述所謂的工作地點 沒有在補助交通費用的(重申 我所認知的情況)
補助交通費用早就行之有年了,不知為什麼你有這個認知。
: 但從工作地點 因公務需求而要出差或外勤、公出
: 則理所當然的可以請領交通費用 或者須派公務車給予使用
因公務需求而要出差得請領的交通費,
若是從家裡出發,若沒有先到過服務機關,直接到出差地點,
只能請家裡到出差地點的交通費,
例如,家在宜蘭,工作地點在台北,又派到花蓮出差,
只能請宜蘭到花蓮的交通費。
: 然而也有一種情況就是
: 我本來在A機關 因公務需求被要求調動到B機關
: 這種狀況在常不常發生我是不知道啦
: 但我看到的大多都是升官 要不要去你自己決定吧....
: 這種情況才比較有理由去爭取交通費補助吧
公務員的服務契約上,是沒有工作地點,
因為若比照大部分勞工,在契約上載明工作地點,
則國家發生緊急危難時,
國家難以和公務員一一議約,調動工作地點以因應該緊急危難;
所以公務員的服務契約,沒有特定的工作地點乃是必要的。
但權利和義務是併隨的,服務機關有調動的權利,就有支付交通費的義務。
不能因為國泰民安,服務機關沒行使過該權利,就認定服務機關無支付交通費的義務。
退萬步言,任何勞工,若是沒有約定工作地點的,
雇主得單方指派勞工到工作地點的的情況下,
交通費也應由雇主支付。
: 若是所謂的本來怎樣怎樣 所以我才決定怎樣怎樣
: 那有趣了....
: 以前國營事業的獎金 跟現在比起來差多少你知道嗎?
: 以前很多機關是可以領加班費 現在假休得完嗎?
: 以前滿山滿谷的18%優存 現在不也要修法嗎?
以上問題,不在本次討論的議題之列。
: 回到你所提的三點
: 就說一個情況吧
: 我是高雄人 我到台中市政府工作
: 我每天上下班都做高鐵來回
: 實報實銷請領交通費 合理否?
交通費的標準,早就是行之有年,
舉例: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補助員工交通費注意事項
員工搭乘各類大眾交通工具,其交通費應以火車、捷運及公、民營汽車最低之票價報支
,並應以最節省、段數最少之通勤方式為之。如有辦理月票、優待票、或其他優待措施
者,其交通費均應以折扣後之票價,計算每日所需金額。實施週休二日制機關以每月二
十一日計,隔日制(輪一休一)機關以每月十四日計發補助。員工如有二處以上居所
,應以其距離辦公處所最近之居所申請交通補助費。
所以就算每天坐高鐵高回,只能請台鐵定期票的費用。
最後,平心而論,
立法院此次砍掉中央機務交通費,
是因為確實有少數公務人員因為制度的原因,而溢領了交通費,
其改革也不是完全無理由。
但若只因為少數有溢領,就取消了多數人合法的權利,並不合理。
故現在立法委員只是將預算刪除,並沒有修改公務人員服務法第24條,
立法委員並親身示範可以將交通費用當成必要費用報銷,
相信立法者的本意也是希望交通費能實報實銷,而非就此取消。
而服務機關也不能只為行政作業方便,就一律取消公務人員合法報銷交通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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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6-02T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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