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期間改公 - 考試
By Susan
at 2016-07-01T19:08
at 2016-07-01T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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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inktako (粉紅章魚)》之銘言:
: www.csptc.gov.tw/pages/detail.aspx?Node=136&Page=10876&Index=-1
: 公告都出來了!
: 請把握公告7日內陳述意見及洽詢,大家務必至少打電話(02-82367113)去關心,讓保訓
會
: 知道103-104年錄取考試人員都很關心,請他們重視,並在新修正條文納入保障這兩年
考
: 試錄取人員的權益,否則等修正條文拍板定案後,恐很難再爭取,畢竟於法有據;如有
其
: 他寫信箱陳情等事項,也請大家不吝分享,集中力量,爭取原本權益。
小弟不才,試寫了兩個觀點給103.104的錄取同學們參酌。
兩個平等原則的違反—論多數類科任意修改成不占缺訓練之問題
(一)不占缺受訓之謬誤
所謂不占缺訓練之本旨,例如目前行政警察,移民官或監所人員之考試訓練,其考試及格
後並非即依照單純之考試成績予分發至某單位,而係取得受訓之資格,其分發下單位選填
志願則需待將來至不同的專業單位(例如保安警察各大隊或矯正訓練所等)受訓完成並結訓
後,將受訓之成績與早先考試之成交依照不同比例合併計算,作為分發單位之依據。
而高普考或司法特考其他類科則不然,錄取人員即直接依照錄取成績作單位選填分發完成
後,先至分發單位報到完成,且於差勤系統登錄受訓公假,始進行集中專業受訓,並於受
訓完成後至單位任職。
由上可知,強行將所有類科考試歸類為不占缺受訓,乃是未考量事物本質不同而擅自橫斷
之齊頭式平等,其未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差別對待,有違憲法上之平等原則
。
(二)錄取人員同工不同酬之悲哀
而在考試院開始分階段實施不占缺制度計畫的同時,又再度製造了新的不平等問題,從而
導致同工不同酬,非常嚴重的後果,且再次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本旨大相逕庭。
舉例而言,由於原住民特考未在不占缺計畫時程表中,故而同樣103跟104年錄取的各類科
原住民考生,以司法四等法警類科為例,由於考試規則未修改,所以原住民法警依然是占
缺訓練,因此將可如同以往,繼續在第一年之後就擁有完整的七天休假與公保退撫年資的
計算,而司法特考晉用的法警,則因為此制度而僅擁有五天的休假與補助額度,造成同一
年度錄取晉用之公務人員,僅因為參與不同考試類科錄取,在進入同樣的分發單位服務後
,形成同工卻不同酬(假期天數不同,休假補助金額不同,公保保障不同,退撫年資計算
不同)的窘境,相信這絕非是合理的差別待遇,與平等原則保障意旨相左。
以上提供參考,希望大家集思廣益一起努力爭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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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csptc.gov.tw/pages/detail.aspx?Node=136&Page=10876&Index=-1
: 公告都出來了!
: 請把握公告7日內陳述意見及洽詢,大家務必至少打電話(02-82367113)去關心,讓保訓
會
: 知道103-104年錄取考試人員都很關心,請他們重視,並在新修正條文納入保障這兩年
考
: 試錄取人員的權益,否則等修正條文拍板定案後,恐很難再爭取,畢竟於法有據;如有
其
: 他寫信箱陳情等事項,也請大家不吝分享,集中力量,爭取原本權益。
小弟不才,試寫了兩個觀點給103.104的錄取同學們參酌。
兩個平等原則的違反—論多數類科任意修改成不占缺訓練之問題
(一)不占缺受訓之謬誤
所謂不占缺訓練之本旨,例如目前行政警察,移民官或監所人員之考試訓練,其考試及格
後並非即依照單純之考試成績予分發至某單位,而係取得受訓之資格,其分發下單位選填
志願則需待將來至不同的專業單位(例如保安警察各大隊或矯正訓練所等)受訓完成並結訓
後,將受訓之成績與早先考試之成交依照不同比例合併計算,作為分發單位之依據。
而高普考或司法特考其他類科則不然,錄取人員即直接依照錄取成績作單位選填分發完成
後,先至分發單位報到完成,且於差勤系統登錄受訓公假,始進行集中專業受訓,並於受
訓完成後至單位任職。
由上可知,強行將所有類科考試歸類為不占缺受訓,乃是未考量事物本質不同而擅自橫斷
之齊頭式平等,其未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差別對待,有違憲法上之平等原則
。
(二)錄取人員同工不同酬之悲哀
而在考試院開始分階段實施不占缺制度計畫的同時,又再度製造了新的不平等問題,從而
導致同工不同酬,非常嚴重的後果,且再次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本旨大相逕庭。
舉例而言,由於原住民特考未在不占缺計畫時程表中,故而同樣103跟104年錄取的各類科
原住民考生,以司法四等法警類科為例,由於考試規則未修改,所以原住民法警依然是占
缺訓練,因此將可如同以往,繼續在第一年之後就擁有完整的七天休假與公保退撫年資的
計算,而司法特考晉用的法警,則因為此制度而僅擁有五天的休假與補助額度,造成同一
年度錄取晉用之公務人員,僅因為參與不同考試類科錄取,在進入同樣的分發單位服務後
,形成同工卻不同酬(假期天數不同,休假補助金額不同,公保保障不同,退撫年資計算
不同)的窘境,相信這絕非是合理的差別待遇,與平等原則保障意旨相左。
以上提供參考,希望大家集思廣益一起努力爭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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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Elvira
at 2016-07-06T05:01
at 2016-07-06T05:01
By Quintina
at 2016-07-07T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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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am
at 2016-07-12T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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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anna
at 2016-07-13T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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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mian
at 2016-07-17T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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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othy
at 2016-07-21T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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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rsula
at 2016-07-26T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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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lly
at 2016-07-29T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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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y
at 2016-07-29T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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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ward Lewis
at 2016-07-30T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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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6-07-01T06:54
at 2016-07-01T06:54
105年 中科院又招考囉
By Ula
at 2016-06-30T23:47
at 2016-06-30T23:47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期間改公保
By Quanna
at 2016-06-30T21:57
at 2016-06-30T21:57
收到奇美跟聯電錄取,但都是派遣..
By Daph Bay
at 2016-06-30T21:01
at 2016-06-30T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