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於今年十月十二日又再次修正
其中
第二十七條
內容是這樣的:
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得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
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
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
前項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適用之。
但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考試錄取人員,
仍適用一百零五年二月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
換句話說
還是有一票的朋友們 是比照舊條文
適用『一般保險』
讓人覺得無法接受
損失掉的權益 也要不回來
只覺得很難過
很無能為力
--
於今年十月十二日又再次修正
其中
第二十七條
內容是這樣的:
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得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
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
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
前項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適用之。
但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考試錄取人員,
仍適用一百零五年二月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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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
還是有一票的朋友們 是比照舊條文
適用『一般保險』
讓人覺得無法接受
損失掉的權益 也要不回來
只覺得很難過
很無能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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