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跨縣市往返工作地點的交通費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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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之銘言:
: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4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墊支之必要費用,得請求服務機關償還之。
: 管見認為,依以下的理由,公務人員跨縣市往返工作地點的費用為執行職務的必要費用:
: 1、公務人員的工作地點,是由服務機關所指派;
: 相較之下勞工的工作地點是由勞資雙方,以契約定之。
: 工作地點既然是由服務機關指定,往返費用當然是執行職務的必要費用。
: 2、中央公務人員得請領交通費用,乃行之有年的習慣法,
: 其雇主即服務機關,不得片面變更勞動條件。
: 3、目前立法院的立法委員往返其工作地點的交通費用,得檢附單據實報實銷。
: 若立法委員跨縣市往返其工作地點的交通費用被認定是必要費用時,
: 難謂基層公務員同樣是跨縣市往返其工作地點的交通費用就非必要費用。


本單位在基隆

最近相似業務之其他單位缺人

欲從基隆調十數名到北縣樹林支援半年

當初報到地點就是在基隆 且已工作一年多

請問上級單位是否可以直接不經同意而調動

是否違反勞動契約


我個人想法是 當初至基隆報到 勞動契約的工作地點即為基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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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den avatarEden2013-06-02
當年漁業署南下高雄 就有補貼住宿費的樣子~
Sandy avatarSandy2013-06-06
公務員不適用勞基法
Susan avatarSusan2013-06-09
我們勞動節有放到 應該適用吧?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3-06-14
所以你是國營事業?
公務員沒放5.1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3-06-17
Oscar avatarOscar2013-06-22
有人知道這個調動支援的法源依據嗎??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3-06-25
你也知道有人會刻意,就代表不周延了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3-06-28
勞動契約??? 公務員不是勞工....
Bennie avatarBennie2013-07-02
你報到的時候有簽約? 派令是行政處分不是行政契約阿…
Hedda avatarHedda2013-07-06
你po錯版 沒資格到這版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