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奇想問一下
如果現職公務人員因過失傷害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但並未宣告緩刑
在易科罰金還沒繳納之前是否屬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不得任用公務人員情形第五款(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的情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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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現職公務人員因過失傷害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但並未宣告緩刑
在易科罰金還沒繳納之前是否屬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不得任用公務人員情形第五款(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的情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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