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一律不能從事商業行為的要求合憲、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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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ina Franco
at 2018-03-15T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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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昌坪專欄:公務員一律不能從事商業行為的要求合憲、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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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傳媒 風傳媒
劉昌坪
2018年3月13日
知名部落客「林氏壁」,在網路上經營部落格和臉書,提供日本自由行的相關訊息,包含
交通,美食,景點及訂房資訊,內容新鮮豐富,廣受網友喜愛,十年來已累積超過一億的
點閱數,可說是不折不扣的網紅。但是,日前教育部對外表示,林氏璧的真實身分,其實
是台大醫院的公職醫師,依法不得經營商業,因此遭移送公懲會,審議結果予以記過一次
。林氏璧隨後亦發文表示,自己業已於去年底從台大醫院離職。

此次事件中,教育部所依據的法源是「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也就是「公務員不得經營
商業」。根據此一規定,公務員除了不能當部落客外,也不可以在家開設讀經班(參照銓
敍部92年7月18日部法一字第0922267760號函)、靠行賣魚貨(參照銓敍部94年9月27日部
法一字第0942545595號函),或是兼職開計程車(參照銓敘部105年2月24日部法一字第
1054069922號函)。但是,因為歷年來違反此一規定的公務員實在太多了(根據審計部統
計,以105年為例,僅至當年5月11日為止,即有高達1,516名的公務員違反此一規定),
所以銓敘部早在98年即已製作「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要求各機關廣為
宣導,以免公務員因不熟悉規定而遭受處分。

林氏壁在網路上撰寫文章分享資訊,因獲得報酬而被認定是經營商業,但類似情形如果是
在「報紙雜誌投稿」,或是「著作書籍出版」,也因此收受報酬,卻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
第13條所謂的經營商業(參照司法院32年4月28日院字第2508號函)。同樣令人混淆而無
法清楚判斷的情形,其實並非僅有上開狀況,例如公務員倘利用下班時間設計手機APP,
以個人名義申請著作或專利,並授權他人收受報酬,原則上並不構成經營商業;但如果自
行將APP上架至應用程式商店公開銷售,或提供免費下載,再藉由APP中嵌入的廣告獲取報
酬,即構成經營商業(參照銓敘部101年9月2日部法一字第1013646744號函)。當然,在
法律層面上,主管機關可能會用行為「是否屬於常態或偶一為之」作為區別標準,但關鍵
問題在於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採取此種「一律禁止」的立法方式,真的合憲、合理嗎?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要求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乃本法於36年7月11日修正時所要求(事
實上,本法早在32年即已設有類似規定,當時所使用的文字為:「公務員不得直接或間接
經營商業」),其立法目的「旨在防止公務員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有辱官箴」(參照銓敍
部92年7月18日部法一字第0922267760號函、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0年度鑑字第12036號議
決書)。公務員當然不應該利用職權營私舞弊,但在36年設計本條規定之後,立法院業已
陸續制訂許多防止公務員利益衝突的相關法律,例如87年的「政府採購法」、88年的「行
政程序法」、89年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均設有明確且制裁效果嚴厲的法律
規定,例如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5條即明文規定:「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
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如果
公務員有利用職權貪贓枉法的情事,還要負擔更嚴厲的刑事責任。因此,若從防止利用職
權營私舞弊的角度而言,現行法制已有諸多細膩的防弊機制,實無須一律禁止公務員利用
公餘後的私人時間,經營可能像「林氏壁」事件一樣,根本與其職務毫無關聯的營利行為


至於是否「有辱官箴」,更不能一概而論,姑且不論此一立法目的係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
,涉及個人心中對於公務員形象的定位及認知,但至少絕非所有行為都會損害公務員形象
,也正是因為如此,實務上才會指出,倘所兼之計件工作「無損公務員尊嚴」,且本職所
任工作非屬機關保密性及不可外洩民間之專業技術性,即非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所稱
之「經營商業」(參照銓敍部76年2月23日76台銓華參字第82025號函、92年4月25日部法
一字第0922239192號函)。一個更明顯的例子是,實務上亦曾經認為,公務員若在早晨上
班前兼差送報,因送報工作不問風雨寒暑,每日定時為之,精神體力均有所耗,若有妨害
本身業務之情形,應予勸導免兼,但並未認為此種行為「有辱官箴」(參照銓敍部71年5
月20日(71)臺楷銓參字第20538號函)。

公務員與國家的法律關係,歷經數十年檢討及演變,已從過去的「特別權力關係」成為「
公法上職務關係」(參照大法官釋字637號解釋理由書)。如果要對公務員從事商業行為
予以適當管制(例如是否與職權有關或涉及保密性等因素),至多採取「事前登記制」即
可兼顧。至於公務員是否會因兼職而影響本身的職務工作,公務員本即應當審慎評估自身
能力,並接受「公務員考績法」的相關考核,倘若因兼職而不能勝任公務員本身職務,自
應離開公部門,亦為當然之理。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不得經營商業之限制,其實並非毫無例外,例如「科學技術基本法」
第17條第4項、「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10條第1項,均基於立法目的考量而設有例外
規定。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無法預測在70年後會發生嚴重的「少子化」與「年金改革」,
但當政府要求公務員必須配合財政困難而接受減少權益的年金改革時,難道公務員就不能
為了讓退休後的生活多一分保障,而在下班後或週休二日兼職賺取報酬?之前銓敘部就本
條規定亦有修法予以適當放寬之討論研議,畢竟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採取「一律禁止」之
立法方式,是否對於人民「服公職權」及「工作權」造成不必要的過度限制,實值得政府
三思。

*作者為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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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dwina avatar
By Edwina
at 2018-03-19T21:18
講這摸多 申請四線阿
Adele avatar
By Adele
at 2018-03-23T01:23
不合憲 但合民意啊 憲法恐怕還被踩在有冠在民意xx的職務
Todd Johnson avatar
By Todd Johnson
at 2018-03-25T13:38
人員的腳下呢~
Edwina avatar
By Edwina
at 2018-03-26T01:48
說起來,這條法是不是瞧不起非公務員的職業,真把公務員當
高高在上的"官",問題現在公務員根本就被當狗來罵
Harry avatar
By Harry
at 2018-03-29T14:33
政務高官身兼數職不法辦嗎?
Kumar avatar
By Kumar
at 2018-04-03T01:28
真的覺得是惡法
Lily avatar
By Lily
at 2018-04-06T17:31
會放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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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Xanthe
at 2018-04-08T06:31
惡法+1
看解釋一堆六七零年代的東西,且內容就是他說了算
Damian avatar
By Damian
at 2018-04-10T14:11
這種限制只會讓人才往國營跳
Erin avatar
By Erin
at 2018-04-12T17:21
更何況現在國保並沒有比較優惠
Valerie avatar
By Valerie
at 2018-04-16T13:13
年終又少,薪水又比人低...
Leila avatar
By Leila
at 2018-04-17T02:21
國營事業人員一樣有不可兼職的規定
Mary avatar
By Mary
at 2018-04-19T16:44
現在待遇被砍成這樣,還要有這不合理限制,應該要改
Sierra Rose avatar
By Sierra Rose
at 2018-04-24T00:14
貪汙治罪、公服法採購法就是三大惡法,尤其是公服法為最
Suhail Hany avatar
By Suhail Hany
at 2018-04-24T02:24
公服法理面一堆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規定,根本就是羅織經
Yedda avatar
By Yedda
at 2018-04-26T21:01
一堆主觀認定,標準中國帝王術以刑名逼臣民就範
Ivy avatar
By Ivy
at 2018-04-29T05:51
只要公務員爭權利就是一堆廢物鯛盲目罵
Regina avatar
By Regina
at 2018-04-30T04:06
有辦法改變現狀嗎@Q@ 輪班去抗議(?
Liam avatar
By Liam
at 2018-05-04T23:35
對軍公教要重重限制但是權利我們勞工要跟公務員一樣唷嘻嘻
Zora avatar
By Zora
at 2018-05-08T09:56
樓上的不是唷,是要比勞工更差,因為公僕的薪水是勞工
繳稅來的唷XD
Genevieve avatar
By Genevieve
at 2018-05-11T14:43
歡迎大家來當分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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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kylar Davis
at 2018-05-15T22:22
樓上應該都沒有背景,有背景如某看不懂財報的草包總座也
能爽領年薪250W
Zanna avatar
By Zanna
at 2018-05-19T02:00
現在政府就是選來整公務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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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scar
at 2018-05-21T22:54
沒錯,民進黨立委訂那啥公務員服務法,還有民進黨執政
時放上面那一堆莫名其妙函示,真後悔當初投給民進黨
Annie avatar
By Annie
at 2018-05-23T15:43
雖然知道樓上在反串,但是公服法是民國32年還在恩給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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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egina
at 2018-05-27T16:51
的那個時代定的,現在已經變成公法關係應該要予以修正
Edwina avatar
By Edwina
at 2018-05-29T11:04
不過明明就是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直接廢除
Christine avatar
By Christine
at 2018-06-01T02:07
比較妥當,但是現在是談工作的時候是公法關係,談報酬的
時候是勞資關係,可不可以請政府選一個就好不要自助餐呢
James avatar
By James
at 2018-06-05T03:53
修法是很容易的,一聲令下想怎麼改就怎麼改,不是嗎?
Daniel avatar
By Daniel
at 2018-06-06T19:52
只能說沒有工會,根本是被人宰假的
Sandy avatar
By Sandy
at 2018-06-11T07:53
光是圖利旅遊卡,就知道這個政黨的嘴臉了
Erin avatar
By Erin
at 2018-06-13T10:43
繼續佔勞動者的便宜,依照這種文化非要等人跑光
才會做補救措施, 政客也不會有遠見去解決
Quanna avatar
By Quanna
at 2018-06-13T16:32
反正有選票,才不管會怎麼樣呢
Anthony avatar
By Anthony
at 2018-06-18T11:21
奇怪 臺灣民貢獻日本國應該無罪啊 監察委員大人怎麼沒彈劾
這樣跟當初上任監委的宣告有落差呢
Daph Bay avatar
By Daph Bay
at 2018-06-21T00:22
一律禁止無考慮必要性適當性合理連結 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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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stan Cohan avatar
By Tristan Cohan
at 2018-03-15T11:57
最近看了一下退輔新制 反正一定要做到65歲 然後年資最高只採計40年 換句話說,如果是大學畢業(22歲)後開始做公職 會有3年的時間是白做工的 所以不如趁年輕的時候請請侍親假或是育嬰假去玩? 另一個想法是 40年年資是62.5% 35年是60% 換句話說多做這5年的投報率也不高 所以我也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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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rgaret
at 2018-03-15T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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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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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如果我找到新的公司,跟舊公司提離職, 但舊公司說我滿一年沒有提前20天預告,因為我5天後就要到新的公司報到, 後面的天數我就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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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n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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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Salary 看板 #1QgHuq0W ] 作者: workforce (workforce) 看板: Salary 標題: [心得] 你一定要知道的新制勞基法懶人Qandamp;A 時間: Wed Mar 14 21:05:50 2018 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