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依工契應罰未罰,吃圖利罪7年徒刑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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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PM88 (成立新板好難)》之銘言:
: 參考資料:台南地院107年度訴字第824號判決
: 情節大綱:
: 某公務員在四件工程案中,依照工程契約應該要罰包商共計21萬6,000元卻未執行,
: 這其中主要是兩條罰則,
: 其一、職安人員租牌,不符職安法雇用的條件,
: 廠商未設置符合雇用資格的職安人員卻進場施作,每15日罰6000元。
: 其二、職安人員於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查到違反一次罰3000元。
: 最終該公務員吃主管事務圖利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四年。
: 感想:
: 小型工程的職安人員用租牌或者沒有在現場好像是常態,
: 但你今天去工地看到工人在工作卻沒看到職安人員,你會發文罰他錢?
: 這個公務員真的有夠雖,剛好檢調在查包商的其他案子剛好監聽到,
: 進而蒐集出公務員「明知」該員知道職安人員沒在現場的事實,
: 然後拿工程契約一對罰則篇,嘿!抓包!圖利罪七年送你。
: 小結:
: 1.沒事不要跟包商在那邊Line啊、電話啊講一些有的沒的,
: 小尾巴被檢調抓到,吃不完兜著走。
: 2.施工計畫書不只要附上職安人員證書,最好也要有雇主加勞保的紀錄
: 3.全台土木公務員該覺醒了,你的契約也有這兩條?看到一次罰一次,罰起來,
: 拒絕圖利罪!

我是處理這個案件的其中一個律師(一二審均實際處理但未掛名) 最近這件二審判了

 (台南高分院108年度上訴字1304號) 判兩年六月 另外公懲會的部分也在一審判決後就

 先行判撤職並確定了(一級一審時代,108年度清字第13319號)


提供一些資訊供大家參考  以下內容均為判決公開,且經當事人同意後發文


事實概要 

 有人檢舉公務員,公務員被監聽,檢察官起訴下列犯罪事實

 1.廠商名下的一支手機不明原因公務員兒子在用,認為這是工程所配發的公務機,起訴
   
  就月租費部分侵占公有財物(最輕本刑10年重罪)

2.公務員明知廠商有使用人頭勞安人員,而且工程一開始的勞安人員資格不符,少罰
 
  a.廠商未辦妥勞安人員報備逕行開工

b.勞安人員未常駐工地應按日罰款(因是人頭,不可能到工地)

  有罰款但是未按日全額罰滿,少罰的部分因而構成圖利罪(最輕5年)

  罰款的依據是交通部公路總局定的01574章


 案件經過

1.一審雖然判很重,但是其實他已經拿掉了最重的侵占公有財物,因為沒辦法對應證明

  廠商名下的哪一隻手機是哪一個契約的,這部分檢察官一審也沒上訴已確定。


 2.勞安人員的部分,其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法規命令)是有區分事業性質跟規模

  ,來決定要有多少勞安人員以及是否要專任(常駐工地),本案其實勞安人員是不需

  要常駐的,不過法院引用了大量"規範"(按:應為個案會議記錄或對內效行政規則)

  來論證勞安人員應常駐工地,而且出事之後你也可以想像的到其他長官會怎麼講。


3.最根本的問題,上面的罰款都是依照01574章的規定,而01574章的性質是本案最大

的爭執點(僅有違背法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及

  概括條款會構成圖利),而"契約"以及"對內效力行政規則"的違反,並不會構成

  
  這個01574章很有趣,起訴書完全沒寫性質,一審法院說是法規命令(按:顯然錯誤,

  因為不是職業安全衛生法授權機關),制定的公路總局說是行政指導,公懲會說是

  與職權命令相當,二審也是抄公懲會的與職權命令相當,公務員及律師主張是契約。


  稍微有念過一些法律的就知道,職權命令這種東西以前念書的時候基本上只要限制

  到人民權利就是違憲(參釋字443、514、570),但這種東西不僅可以處以刑罰,還是

  超級重罪的貪污治罪條例,也變成法院找不到其他具體法令時的無敵星星(我說他是

  職權命令就是職權命令),造成基層公務員其實無所適從。


  職權命令以及概括條款,因為沒有明確定義,在出事上法院前沒有公務員會知道他是

  或不是,但是法院找不到的時候真的會拿來判,甚至有一些換匯的規則、公營造物使

  用規範都曾被認為是職權命令,其實對基層公務員很不公平(本案連出事的公務員所

  屬機關都只認為是行政指導,誰知道上法院變成職權命令),所以結論來說,只要你

  承辦的案子裡面有"罰則",絕對要小心處理(即便你覺得那是"契約條款"),不然依照

  本案的情形,怎麼死的都不知道(要馬罰滿,拿這個判決給廠商看,跟他說你也很無

  奈,不然就找一個長官背書)


  事實上,01574章本身應該就只是契約條款,從公路總局的職權沒有勞安,以及未簽約

  的廠商不可能會被拘束到甚明,實務通常在廠商有違約時,罰個意思要廠商趕快改進
 
  ,讓公務員對上級有辦法交代就好(畢竟工程還是大家互相),甚至我也有開過會,

  是單位大頭找廠商來開會,直接指示我們就罰個多少,你(廠商)趕快改進這樣。

  事實上在不違反法令的情況,契約處罰本來就只是手段,能有效達到行政目的才是

  真的,不過這個判決出來如果依照見解嚴格執行,應該第一線承辦人都會死一大票吧。

  
  這個案子其實超級複雜,卷宗十幾宗,以上只是講比較大的爭議問題。


補充一下,本案還有一個問題是圖利要求直接故意,但是職權命令及概括條款,因為

  無明確定義,所以在邏輯上法院要論證公務員對"法規範定性認知"有直接故意幾乎是

不可能的事情,造成用職權命令或概括條款判有罪的,幾乎對這部分都是避而不談,

  這是貪污治罪條例本身立法造成的,你一個沒有辦法明確定義的東西,要如何讓受

規範者可得預見,因而具有直接故意?



  至於那個很荒唐的職權命令存在於貪污治罪條例的問題,之前已有去聲請釋憲(用先

  行確定的公懲會判決),被大法官等同不附理由不受理,我想說職權命令判刑罰這件

  事,直接宣告違憲才是不需要理由的吧,不過他是大法官你沒辦法,有朝一日修法那

  天之前,就請大家自求多福,職權命令絕對不僅僅是幽靈般的存在而已。


                             尤亮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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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egan avatarMegan2021-06-22
謝謝分享實務經驗~
Jake avatarJake2021-06-24
非常感謝,自己看不懂的部分 經您整理後 更能理解了...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21-06-28
公務員真的很可憐
Olivia avatarOlivia2021-06-30
兩年六真的慘,連緩刑都不給,心狠手辣啊!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21-07-04
圖利罪有個構成要件:明知故意,獲得好處,如果他沒
有跟廠商說掛人頭勞案的部分,直接開工,或許就只是
個採購稽核缺失
William avatarWilliam2021-07-06
圖利罪不需要有對價關係嗎 反正沒罰就是圖利?
Madame avatarMadame2021-07-07
一審重判七年,二審減半兩年六,祝這位仁兄三審豬腳麵線
Mason avatarMason2021-07-09
樓上圖利圖利圖他人不法利益,也包括應罰為罰所得之利益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21-07-12
圖利罪亦不處罰過失犯,不能以「公務員行為失當,使人
獲得不法利益」,就推定自始即有明知違反法令的故意
Ina avatarIna2021-07-12
應該說 包庇的這個行為 被法院 認為是 故意之行為,
舉例來說警察經過違規停車未處以罰鍰,就認定他圖利
嗎? 應該說他有明知違規不予開罰這個意圖,且有證據在
案, 自構成圖利罪之要件
Irma avatarIrma2021-07-13
採購怎麼可能沒有缺失,多的是不知道要罰的案件, 但
不知道-最多行政懲處,幫廠商想辦法手機、賴上留證據-
上法院
Eartha avatarEartha2021-07-14
所以別碰工程,難怪國家土木職系沒人當錢少責任重XD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21-07-19
謝謝解釋
Lydia avatarLydia2021-07-22
謝謝律師解讀這些案情 感謝
John avatarJohn2021-07-26
土木就是賣白菜的利潤~但是賣白粉的風險
John avatarJohn2021-07-30
推樓上
Kelly avatarKelly2021-08-02
感謝講解 QQ
Jake avatarJake2021-08-06
圖利會不會是指沒職安人員但是請安全衛生管理相關款項給過
Susan avatarSusan2021-08-08
這案子中大隻的還沒被抓到 我只能說抓得好 這些不抓那
照規定辦理卻到處被刁的承辦不就像個傻子一樣?
Thomas avatarThomas2021-08-10
謝謝律師 分享~
Rae avatarRae2021-08-13
當公務人員怎麼死的都不知道
Kristin avatarKristin2021-08-18
謝謝分享,法院直接認職權命令還真是不友善...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21-08-18
謝謝律師分享 觀念非常細膩 頗析有條理
Elvira avatarElvira2021-08-22
請問這件是自辦監造嗎
Damian avatarDamian2021-08-23
樓上,應該是自辦沒錯
Connor avatarConnor2021-08-25
謝謝樓上回覆
Gary avatarGary2021-08-26
請問律師 若是委外監造是不是主辦單位也有督導責任
Noah avatarNoah2021-08-26
也就是公務員都有事XDDD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21-08-30
Leila avatarLeila2021-09-02
請問律師,雖然委外監造把監造業務和責任委外,但實務上
機關仍會到現場抽查,不知道仍有沒有可能完全規避掉?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21-09-05
大律師的故意必須要認識法令 那你的構成要件錯誤跟禁
止錯誤怎麼區分?
Hedwig avatarHedwig2021-09-10
工地現場只要有勞工,其雇主都要置安衛人員(30人以下
的營造業,置營造業丙種),所以不是專職,是一定要設置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21-09-12
4樓搞不清楚重點
Linda avatarLinda2021-09-15
推詳細解說,前機關逃離水深工程+1
Lily avatarLily2021-09-18
都要設安衛人員,如果未達法規專職標準,就看契約有沒
Andy avatarAndy2021-09-18
有規定要專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