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可以跑夜店嗎? - 公職
By Andrew
at 2014-11-15T11:29
at 2014-11-15T11:29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tamama000 (景美男子)》之銘言:
: ※ 引述《luckytoday (forgetyesterday)》之銘言:
: : 藉此文請問一下
: : 因為之前看過一次案例
: : 北部某直轄市的公務員因為去酒店
: 聽說就是他X的新北市
: : 被該市警察查到 通知機關 被記小過
: 真的很沒事找事
: : 請問 現在警察只要輸入身分證就知道你是公務員嗎
: 對阿
: : 還有在哪裡服務嗎
: : 還是台中警察只能查出台中公務員 台北警察只能查台北的
: ^^^^^^^^^^^^^^^^^^^^^^^^^^^^^^^^^^^^^^^^^^^^^^^^^^
: 本周上課聽長官說
: 在新北市*(含)以北被抓有事
: 跑去南部沒差
: : 那中央機關呢
: ^^^^
: 同上
: 小結:新北市 你真他X的XX
: 最近機關才收到這傳真
: 據說就是新北市發明的
還新北市發明的哩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第八點
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
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修正說明:
三、本點所稱「不妥當場所」係參酌內政部警政署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八五警署督字第4846號函所列舉範圍:
(一)舞廳。
(二)酒家。
(三)酒吧。
(四)特種咖啡廳茶室。
(五)僱有女服務生陪侍之聯誼中心、俱樂部、夜總會、KTV等營業場所。
(六)有色情營業之按摩院、油壓中心、三溫暖、浴室泰國浴、理髮廳、理容院、休閒坊
、護膚中心等場所
(七)色情表演場所。
(八)妓女戶及暗娼賣淫場所。
(九)職業賭博場所及利用電動玩具賭博之場所。
除前開列舉者外,考量「不妥當場所」仍屬不確定概念,其範圍可能隨公務員業務屬性及
社會變遷而有所不同,為避免列舉範圍有所疏漏,其他經依個案情節認定為不妥當場所或
場所性質確實不易察覺辨別者,以涉足之公務員有無實際不妥行為為認定標準。
可以批評規定不合理,但規定就是在那邊
不爽就...行使你的權利
但「據說」,難怪鄉民都說公務員素質差
連個規定也不查...
: 在說一次
: 新北市 你真他X的XX
: REPLAY:
: 新北市你他X的XX
不看規定是在插什麼?
: 這樣沒有違反憲法???????????這是自由吧??????
: ------------------------------------同場補問
: 買樂透跟運彩可以嗎... 這樣沒有碰到 不得OOOOOOOOOOO賭博OOOOOOOO@!#$# 嗎
※公務員是否不能涉足「夜店」?
一、這算是問題嗎?上面廉政倫理規範不是說不可以?
夜店是有區別的,公務員並不是所有夜店都不能去。
二、夜店還有區別?
夜店在民國八十年後開始盛行,法規裡並無夜店之行業
但夜店在八X年代俗稱「特種行業」、「八大行業」
行政院於82年3月18日第2323會議及85年9月12日第2496次會議中,院長提示,將視聽歌唱
業、理髮業、三溫暖業、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等八種行業
列為影響公共安全行業,復於86年列入「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營利事業管理」中,加強檢
查公共安全有關設施,以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所謂「特種行業」,係指「視聽歌唱業」、「理髮業」、「三溫暖業」、「舞廳業」、「
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及「特種咖啡茶室業」等八種行業,因其略分為八大
類,故俗稱「八大行業」,以上八種行業目前回歸由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管理,其營業範圍
如次:
1、視聽歌唱業:指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之營利事業。
2、理髮業:指將營業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經營,為人理容之觀光理髮或視聽理容之營
利事業。
3、三溫暖業:指提供冷、熱水池、蒸烤設備,供人沐浴之營利事業。
4、舞廳業:指提供場所,備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利事業。
5、舞場業:指提供場所,不備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利事業。
6、酒家業: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菜或其他飲食物之營利事業。
7、酒吧業: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類或其他飲料之營利事業。
8、特種咖啡茶室業: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飲料之營利事業。
眼睛尖一點就會發現倫理規範並 非 禁止 全部 的「八大行業」
三、錢櫃唱歌等KTV也是八大行業?公務員不能唱歌嗎?
J701030視聽歌唱業之定義為:「指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之營利
事業。」,依前揭定義,如有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之營利行為,
即應歸類於是項代碼。(經濟部94年2月22日經商字第09402018420號)
→KTV都是八大行業中的視聽歌唱業!
但倫理規範並不限制去無女陪侍的KTV!公務員可以去唱歌!
但不可以涉足僱有女服務生陪侍之聯誼中心、俱樂部、夜總會、KTV等營業場所。
四、那跟朋友喝點小酒、聽音樂的酒吧呢?
酒吧是禁止的,但禁止的酒吧是「有陪侍的」
常去的其實是飲酒店業,不是酒吧
營業項目代碼 F501050
營業項目 飲酒店業
飲酒店業判斷標準
一、稽查時消費客人之消費內容以酒為主,以餐為輔,不備陪侍服務營利。
二、稽查時無消費客人,若招牌名稱有暢飲、美酒、PUB、BAR、lounge bar等字樣
,無廚房設施或僅備有煮點心之設施,櫃台後方以酒品陳列架為主,
酒品陳列過半、具寄酒櫃..等,不備陪侍服務營利。
五、結論:
去沒有小姐沒有小姐死不了人
重點是你去有坐檯小姐的場所幹嘛?
--
: ※ 引述《luckytoday (forgetyesterday)》之銘言:
: : 藉此文請問一下
: : 因為之前看過一次案例
: : 北部某直轄市的公務員因為去酒店
: 聽說就是他X的新北市
: : 被該市警察查到 通知機關 被記小過
: 真的很沒事找事
: : 請問 現在警察只要輸入身分證就知道你是公務員嗎
: 對阿
: : 還有在哪裡服務嗎
: : 還是台中警察只能查出台中公務員 台北警察只能查台北的
: ^^^^^^^^^^^^^^^^^^^^^^^^^^^^^^^^^^^^^^^^^^^^^^^^^^
: 本周上課聽長官說
: 在新北市*(含)以北被抓有事
: 跑去南部沒差
: : 那中央機關呢
: ^^^^
: 同上
: 小結:新北市 你真他X的XX
: 最近機關才收到這傳真
: 據說就是新北市發明的
還新北市發明的哩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第八點
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
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修正說明:
三、本點所稱「不妥當場所」係參酌內政部警政署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八五警署督字第4846號函所列舉範圍:
(一)舞廳。
(二)酒家。
(三)酒吧。
(四)特種咖啡廳茶室。
(五)僱有女服務生陪侍之聯誼中心、俱樂部、夜總會、KTV等營業場所。
(六)有色情營業之按摩院、油壓中心、三溫暖、浴室泰國浴、理髮廳、理容院、休閒坊
、護膚中心等場所
(七)色情表演場所。
(八)妓女戶及暗娼賣淫場所。
(九)職業賭博場所及利用電動玩具賭博之場所。
除前開列舉者外,考量「不妥當場所」仍屬不確定概念,其範圍可能隨公務員業務屬性及
社會變遷而有所不同,為避免列舉範圍有所疏漏,其他經依個案情節認定為不妥當場所或
場所性質確實不易察覺辨別者,以涉足之公務員有無實際不妥行為為認定標準。
可以批評規定不合理,但規定就是在那邊
不爽就...行使你的權利
但「據說」,難怪鄉民都說公務員素質差
連個規定也不查...
: 在說一次
: 新北市 你真他X的XX
: REPLAY:
: 新北市你他X的XX
不看規定是在插什麼?
: 這樣沒有違反憲法???????????這是自由吧??????
: ------------------------------------同場補問
: 買樂透跟運彩可以嗎... 這樣沒有碰到 不得OOOOOOOOOOO賭博OOOOOOOO@!#$# 嗎
※公務員是否不能涉足「夜店」?
一、這算是問題嗎?上面廉政倫理規範不是說不可以?
夜店是有區別的,公務員並不是所有夜店都不能去。
二、夜店還有區別?
夜店在民國八十年後開始盛行,法規裡並無夜店之行業
但夜店在八X年代俗稱「特種行業」、「八大行業」
行政院於82年3月18日第2323會議及85年9月12日第2496次會議中,院長提示,將視聽歌唱
業、理髮業、三溫暖業、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等八種行業
列為影響公共安全行業,復於86年列入「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營利事業管理」中,加強檢
查公共安全有關設施,以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所謂「特種行業」,係指「視聽歌唱業」、「理髮業」、「三溫暖業」、「舞廳業」、「
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及「特種咖啡茶室業」等八種行業,因其略分為八大
類,故俗稱「八大行業」,以上八種行業目前回歸由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管理,其營業範圍
如次:
1、視聽歌唱業:指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之營利事業。
2、理髮業:指將營業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經營,為人理容之觀光理髮或視聽理容之營
利事業。
3、三溫暖業:指提供冷、熱水池、蒸烤設備,供人沐浴之營利事業。
4、舞廳業:指提供場所,備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利事業。
5、舞場業:指提供場所,不備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利事業。
6、酒家業: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菜或其他飲食物之營利事業。
7、酒吧業: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類或其他飲料之營利事業。
8、特種咖啡茶室業: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飲料之營利事業。
眼睛尖一點就會發現倫理規範並 非 禁止 全部 的「八大行業」
三、錢櫃唱歌等KTV也是八大行業?公務員不能唱歌嗎?
J701030視聽歌唱業之定義為:「指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之營利
事業。」,依前揭定義,如有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之營利行為,
即應歸類於是項代碼。(經濟部94年2月22日經商字第09402018420號)
→KTV都是八大行業中的視聽歌唱業!
但倫理規範並不限制去無女陪侍的KTV!公務員可以去唱歌!
但不可以涉足僱有女服務生陪侍之聯誼中心、俱樂部、夜總會、KTV等營業場所。
四、那跟朋友喝點小酒、聽音樂的酒吧呢?
酒吧是禁止的,但禁止的酒吧是「有陪侍的」
常去的其實是飲酒店業,不是酒吧
營業項目代碼 F501050
營業項目 飲酒店業
飲酒店業判斷標準
一、稽查時消費客人之消費內容以酒為主,以餐為輔,不備陪侍服務營利。
二、稽查時無消費客人,若招牌名稱有暢飲、美酒、PUB、BAR、lounge bar等字樣
,無廚房設施或僅備有煮點心之設施,櫃台後方以酒品陳列架為主,
酒品陳列過半、具寄酒櫃..等,不備陪侍服務營利。
五、結論:
去沒有小姐沒有小姐死不了人
重點是你去有坐檯小姐的場所幹嘛?
--
Tags:
公職
All Comments
By Ethan
at 2014-11-20T09:28
at 2014-11-20T09:28
By Franklin
at 2014-11-24T23:18
at 2014-11-24T23:18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4-11-26T19:33
at 2014-11-26T19:33
By Freda
at 2014-12-01T19:07
at 2014-12-01T19:07
By Sandy
at 2014-12-05T04:03
at 2014-12-05T04:03
By Edward Lewis
at 2014-12-05T16:31
at 2014-12-05T16:31
By Irma
at 2014-12-08T13:55
at 2014-12-08T13:55
By Mary
at 2014-12-13T09:06
at 2014-12-13T09:06
By Enid
at 2014-12-17T14:50
at 2014-12-17T14:50
By Steve
at 2014-12-21T08:25
at 2014-12-21T08:25
By Mary
at 2014-12-24T15:05
at 2014-12-24T15:05
By Catherine
at 2014-12-25T10:54
at 2014-12-25T10:54
By Edwina
at 2014-12-26T00:01
at 2014-12-26T00:01
By Eartha
at 2014-12-29T19:42
at 2014-12-29T19:42
By Una
at 2015-01-02T07:04
at 2015-01-02T07:04
By Charlotte
at 2015-01-06T05:26
at 2015-01-06T05:26
Related Posts
台企銀[貼心相貸]應準備的文件該怎麼申請
By Blanche
at 2014-11-14T20:12
at 2014-11-14T20:12
實務訓練不及格
By Kama
at 2014-11-14T19:15
at 2014-11-14T19:15
工作條件申訴會成嗎?
By Olive
at 2014-11-14T13:37
at 2014-11-14T13:37
公務員可以跑夜店嗎?
By Kama
at 2014-11-14T12:42
at 2014-11-14T12:42
請問國安會一般行政科員缺工作如何?
By Brianna
at 2014-11-13T22:02
at 2014-11-13T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