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版上各位:
因為中風導致需要復健及休養,想請延長病假至今年六月份
希望回復較完全後再上班。
請醫師開診斷證明,醫囑部分醫師只願意寫宜休養一個月,
但可以每月回診時都開一張證明。
但拿此醫師證明向人事請假,人事卻說診斷證明只寫一個月,
一個月後就可以上班了,不想讓我請到六月,如此也退回單位找職代的申請
是否 請延長病假一定要請醫師在醫囑上寫明宜休養三個月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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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中風導致需要復健及休養,想請延長病假至今年六月份
希望回復較完全後再上班。
請醫師開診斷證明,醫囑部分醫師只願意寫宜休養一個月,
但可以每月回診時都開一張證明。
但拿此醫師證明向人事請假,人事卻說診斷證明只寫一個月,
一個月後就可以上班了,不想讓我請到六月,如此也退回單位找職代的申請
是否 請延長病假一定要請醫師在醫囑上寫明宜休養三個月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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