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句老實話,我待過的機關絕對都有超過3%應該打包走人的,
但我覺得強制以固定比例打丙是很有問題的,取而代之的應
是以正面表列具體而明確規範符合那些情形就應該吃丙,意
即完全排除人為的判斷因素,而完全以符合相關事實為認定
標準,而在乙以上才納入打考績者之評量才是正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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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覺得強制以固定比例打丙是很有問題的,取而代之的應
是以正面表列具體而明確規範符合那些情形就應該吃丙,意
即完全排除人為的判斷因素,而完全以符合相關事實為認定
標準,而在乙以上才納入打考績者之評量才是正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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