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集體瀆職的帝王條款--刑法21條 - 公職

By Sierra Rose
at 2010-11-14T07:54
at 2010-11-14T07:54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linchainwen (1000)》之銘言:
: 雖然大家都不大注意,但是刑法21條:
: 第二十一條 (依法令之行為 )
: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
: 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 這裡可區分9種情況
: 情況1:上級公務員命令,下級不加思索,戮力執行!
: 情況2:上級公務員命令,下級覺得不妥,但還是勉予執行。
: 情況3:上級公務員命令,下級覺得不妥,表達意見後,
: 長官仍堅持,故依舊照長官命令執行。
: 情況4:上級公務員命令,下級覺得不妥,表達意見後,
: 長官仍堅持,故下級抗命,大吵一架。長官另找他人執行。
: 情況5:上級公務員命令,下級覺得不妥,表達意見後,
: 長官仍堅持,故下級抗命,大吵一架。長官放棄執行。
: 情況6:上級公務員命令,下級覺得有違法,但為了拍馬屁,
: 所以還是執行了。
: 情況7:上級公務員命令,下級覺得有違法,表達意見後,
: 長官仍堅持,故依舊照長官命令執行。
: 情況8:上級公務員命令,下級覺得違法,表達意見後,
: 長官仍堅持,故下級抗命,大吵一架。長官另找他人執行。
: 情況9:上級公務員命令,下級覺得違法,表達意見後,
: 長官仍堅持,故下級抗命,大吵一架。長官放棄執行。
: 結果,大家發現沒,責任都是下級要扛!
: 即便吵架後,沒執行,但是可能你就要倒大楣!
: 人家領主管加給,卻不用負責任?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
,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
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
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
,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
照理說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是保命條款,
但第17條第1項感覺很矛盾,長官以書面下達命令即應服從,
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無服從義務。
所以是否代表說有違反刑法之虞就不要服從,若是違反其他法律,
則須服從長官命令,是這個意思嗎?
: 即便是情況5、9,也沒說長官負有何種責任。最多就是意圖違法...
: 於是刑法21條給了高階公務員許多卸責機會,
: 長官自覺違法、或下屬提醒有疑慮,長官都還是可以拖一票人下海。
: 而這票人後來為了脫罪,就可能集體包庇。
: 建議公家機關制度、法律要變,應該是領主管加給的人、有權的人,
: 要負起絕對責任,其他聽命行事的,都應該無法律責任,只負行政責任。
: 刑法21條把監控高階公務員的責任推給基層人員,所以才會造成總統要A錢,
: 會計人員要背罪.....還要一起攤還的奇聞。我之前服務的北市府某首長,
: 就說要弄點經費帶教育委員會的議員出國"視察"。然後中階的主管就叫我在
: 計畫書隱藏訊息向交通部爭取經費。結果我抗議好幾次,首長後來才說:
: 我只是提建議,又沒說一定要....
: 不過還好沒做,因為後來就發生台東縣長出國被K的事件....
: 總之,請各位先進一定要支持修改刑法21條,讓有權的人負責,
: 不要再讓無權的人來監督有權的人。感覺設此條款的人,當時居心不良!
: 而且此條款是官官相護的基本根源,因為當大家都被拖下水,只好一起湮滅證據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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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大家都不大注意,但是刑法21條:
: 第二十一條 (依法令之行為 )
: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
: 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 這裡可區分9種情況
: 情況1:上級公務員命令,下級不加思索,戮力執行!
: 情況2:上級公務員命令,下級覺得不妥,但還是勉予執行。
: 情況3:上級公務員命令,下級覺得不妥,表達意見後,
: 長官仍堅持,故依舊照長官命令執行。
: 情況4:上級公務員命令,下級覺得不妥,表達意見後,
: 長官仍堅持,故下級抗命,大吵一架。長官另找他人執行。
: 情況5:上級公務員命令,下級覺得不妥,表達意見後,
: 長官仍堅持,故下級抗命,大吵一架。長官放棄執行。
: 情況6:上級公務員命令,下級覺得有違法,但為了拍馬屁,
: 所以還是執行了。
: 情況7:上級公務員命令,下級覺得有違法,表達意見後,
: 長官仍堅持,故依舊照長官命令執行。
: 情況8:上級公務員命令,下級覺得違法,表達意見後,
: 長官仍堅持,故下級抗命,大吵一架。長官另找他人執行。
: 情況9:上級公務員命令,下級覺得違法,表達意見後,
: 長官仍堅持,故下級抗命,大吵一架。長官放棄執行。
: 結果,大家發現沒,責任都是下級要扛!
: 即便吵架後,沒執行,但是可能你就要倒大楣!
: 人家領主管加給,卻不用負責任?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
,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
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
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
,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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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理說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是保命條款,
但第17條第1項感覺很矛盾,長官以書面下達命令即應服從,
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無服從義務。
所以是否代表說有違反刑法之虞就不要服從,若是違反其他法律,
則須服從長官命令,是這個意思嗎?
: 即便是情況5、9,也沒說長官負有何種責任。最多就是意圖違法...
: 於是刑法21條給了高階公務員許多卸責機會,
: 長官自覺違法、或下屬提醒有疑慮,長官都還是可以拖一票人下海。
: 而這票人後來為了脫罪,就可能集體包庇。
: 建議公家機關制度、法律要變,應該是領主管加給的人、有權的人,
: 要負起絕對責任,其他聽命行事的,都應該無法律責任,只負行政責任。
: 刑法21條把監控高階公務員的責任推給基層人員,所以才會造成總統要A錢,
: 會計人員要背罪.....還要一起攤還的奇聞。我之前服務的北市府某首長,
: 就說要弄點經費帶教育委員會的議員出國"視察"。然後中階的主管就叫我在
: 計畫書隱藏訊息向交通部爭取經費。結果我抗議好幾次,首長後來才說:
: 我只是提建議,又沒說一定要....
: 不過還好沒做,因為後來就發生台東縣長出國被K的事件....
: 總之,請各位先進一定要支持修改刑法21條,讓有權的人負責,
: 不要再讓無權的人來監督有權的人。感覺設此條款的人,當時居心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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