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給予特休假優於勞基法 - 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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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晚安

有一個問題想跟大家請教,問題如下:

根據公司規定,到職未滿半年時,每滿兩個月給一天特休

假設員工於106年8月25號到職,10月25日給假一天

12月25號又給假一天,公司採歷年制的方式,所有特休假皆須於

12月31日結算。想請教大大們,多給的這兩天假

可否遞延至明年使用? 或是需依照勞基法規定給予折現?

問題的關鍵在於,未滿半年多給的那兩天假,非勞基法所規定的

其未休特休應採行何種方式處理?


還請各位大大不吝指教與回覆,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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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ora avatarDora2017-11-26
這看公司規定吧 原則上優於勞基法部分就看公司怎麼處理
Eartha avatarEartha2017-12-01
好一點讓你們遞延 或換錢 就算不給遞延不換錢公司也站的住
腳 所以還是要問人資囉..
Mason avatarMason2017-12-06
休假的方式還是要問人資會比較清楚
Jack avatarJack2017-12-10
只要是非勞基法規定的規則,全都只有你公司能回答。
Sarah avatarSarah2017-12-11
如果優於的部份在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有載明處理方式
,則依處理方式為準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7-12-16
勞基法是最低水準,高於此水準的就是看公司怎規定
Hedda avatarHedda2017-12-19
契約/工作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