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資公司給予特休假優於勞基法 - 人資Adele · 2017-11-22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各位大大,晚安 有一個問題想跟大家請教,問題如下: 根據公司規定,到職未滿半年時,每滿兩個月給一天特休 假設員工於106年8月25號到職,10月25日給假一天 12月25號又給假一天,公司採歷年制的方式,所有特休假皆須於 12月31日結算。想請教大大們,多給的這兩天假 可否遞延至明年使用? 或是需依照勞基法規定給予折現? 問題的關鍵在於,未滿半年多給的那兩天假,非勞基法所規定的 其未休特休應採行何種方式處理? 還請各位大大不吝指教與回覆,感恩~~ -- 人資All CommentsDora2017-11-26這看公司規定吧 原則上優於勞基法部分就看公司怎麼處理Eartha2017-12-01好一點讓你們遞延 或換錢 就算不給遞延不換錢公司也站的住腳 所以還是要問人資囉..Mason2017-12-06休假的方式還是要問人資會比較清楚Jack2017-12-10只要是非勞基法規定的規則,全都只有你公司能回答。Sarah2017-12-11如果優於的部份在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有載明處理方式,則依處理方式為準Quintina2017-12-16勞基法是最低水準,高於此水準的就是看公司怎規定Hedda2017-12-19契約/工作規則Related Posts人事在雙週84小時玩的文字遊戲Headhunter獵頭群組招募人事在雙週84小時玩的文字遊戲2018公司調薪幅度調查佰德顧問管理公司 Platin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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