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傳閱公文的時候
我突然發現有一份公文看起來感覺怪怪的,請各位先進解答底下的疑惑:
行政院秘書長 函
地址:xxxx
傳真:xxxx
受文者:XXX
發文日期:xxx
發文字號:xxx
速別:xxx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xxx
附件:
主旨:XXXX,請查照。
說明:本報告案業經院會決定:准予備查。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處局屬暨省市政府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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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什麼最上面可以用:"行政院秘書長 函"呢? 這感覺是一個人,不是機關的樣子..
是不是應該要用"行政院 函"才是呢?
2.以前在公文研習的時候都會說明要寫承辦人員跟聯絡方式..可是這個公文也寫得
太簡略了吧,連電話都沒附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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