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請教有關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中原敘職等指何?任現職之前 - 考試
By Christine
at 2009-09-17T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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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再請教有關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中原敘職等指何?任現職之前的職等?
1. 如下引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97.4.2)第二十九條, 其
原敘職等可否算至任現職之前的薦六(而非現職之委五)
(原敘級俸皆相同無爭議)
2. 若欲適用此條文, 如何辦理?(要主動辭職嗎?還是依分發公文決定?)
才能符合此現職人員之規定?
(爬文M大有解說地特有限制者只能辭職重新再敘)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97.4.2)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0九七 000二二七九一號、
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0九七000 六五五四二號、
司法院院臺人二字第0九七000六二七五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全文四十六條
第二十九條
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一、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構)學校訓練,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
(一)津貼: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準支給;
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所占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
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二)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員有
關法令辦理。
二、分配至公營事業機構或未納入銓敘之機關者:依各該機關(構)適用
之人事法規辦理。
原POST為 (續文13946) [請益] 免除實務訓練之案例或條文?
謝謝M大詳細和傳神解說。
早上用google查詢,
竟然有釋憲文(關於免除實務訓練)--或許是現今”得”縮短實務訓練的法源。
(舊規定(約75年?)更嚴,全無縮減之可能。
看完釋憲文(釋429?),
但仍然覺得怪怪的,但因M大的”雙重身分”註解,略有所悟。
只是下午去問人事主任(有關以現職受訓練時,其原敘官等到底是指現職的官等
(委五功二)還是現職之前已合格實授之薦六本二?)
竟然得到令人錯愕的解答:只差二個月一些錢而已不用那麼計較
(但似乎委薦之專業加給差了幾千塊吧)
人事主任卻說不能另報直接以六職等任用,全要依考試訓練程序。
再者,想再請教各位大大的是,依公務人員考試訓練辦法之現職人員考取受訓津貼...
是否要辦理辭職?
人事回答說當然要。
但是,個人理解(或是誤解)辭了職豈非成了非現職?
如何適用該現職人員之法條?(還是現職人員只限定到考試筆試錄取放佔缺實務訓練
之榜時,皆算現職人員再應考試錄取?)
※ 編輯: kmuy 來自: 163.15.156.175 (09/17 19:28)
是否有免除實務訓練之方式(法)?
據查有免除基礎訓練、縮短實務訓練(為二個月),但未見有完全免除實務訓練之條文?
想請益的是,若已具有某類科之任用資格(合格實授-非特考,無受限制),再上榜
是否可以免除訓練而可直接算計考績年資
(至於考試及格證書則可有可無)-只是換個工作環境?
例如:
情況1:要是普考社會行政合格實授(現職人員),再考上普考社會行政?
情況2:要是普考社會行政合格實授(現職人員),再考上和普考社會行政同一職組
之社會工作(或一般行政類組等等)?
情況3:要是普考社會行政合格實授(現職人員),具有升任薦六職務的社會行政
(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但因故,如未佔薦任缺,而未升任,
(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但因故,如未佔薦任缺,而未升任,
再考上和高考社會行政同一職組之社會工作
(或一般行政等等)時,是否仍要經過兩個月之實務訓練?
情況3是實際遇到的問題,而似乎其前提是要有符合情況1(且/或情況2)之案例成立;
若是情況3亦有可能成立(即免除實務訓練),則想設法在分發就訓前拜託長官一下,
找個薦任缺過一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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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下引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97.4.2)第二十九條, 其
原敘職等可否算至任現職之前的薦六(而非現職之委五)
(原敘級俸皆相同無爭議)
2. 若欲適用此條文, 如何辦理?(要主動辭職嗎?還是依分發公文決定?)
才能符合此現職人員之規定?
(爬文M大有解說地特有限制者只能辭職重新再敘)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97.4.2)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0九七 000二二七九一號、
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0九七000 六五五四二號、
司法院院臺人二字第0九七000六二七五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全文四十六條
第二十九條
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一、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構)學校訓練,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
(一)津貼: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準支給;
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所占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
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二)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員有
關法令辦理。
二、分配至公營事業機構或未納入銓敘之機關者:依各該機關(構)適用
之人事法規辦理。
原POST為 (續文13946) [請益] 免除實務訓練之案例或條文?
謝謝M大詳細和傳神解說。
早上用google查詢,
竟然有釋憲文(關於免除實務訓練)--或許是現今”得”縮短實務訓練的法源。
(舊規定(約75年?)更嚴,全無縮減之可能。
看完釋憲文(釋429?),
但仍然覺得怪怪的,但因M大的”雙重身分”註解,略有所悟。
只是下午去問人事主任(有關以現職受訓練時,其原敘官等到底是指現職的官等
(委五功二)還是現職之前已合格實授之薦六本二?)
竟然得到令人錯愕的解答:只差二個月一些錢而已不用那麼計較
(但似乎委薦之專業加給差了幾千塊吧)
人事主任卻說不能另報直接以六職等任用,全要依考試訓練程序。
再者,想再請教各位大大的是,依公務人員考試訓練辦法之現職人員考取受訓津貼...
是否要辦理辭職?
人事回答說當然要。
但是,個人理解(或是誤解)辭了職豈非成了非現職?
如何適用該現職人員之法條?(還是現職人員只限定到考試筆試錄取放佔缺實務訓練
之榜時,皆算現職人員再應考試錄取?)
※ 編輯: kmuy 來自: 163.15.156.175 (09/17 19:28)
是否有免除實務訓練之方式(法)?
據查有免除基礎訓練、縮短實務訓練(為二個月),但未見有完全免除實務訓練之條文?
想請益的是,若已具有某類科之任用資格(合格實授-非特考,無受限制),再上榜
是否可以免除訓練而可直接算計考績年資
(至於考試及格證書則可有可無)-只是換個工作環境?
例如:
情況1:要是普考社會行政合格實授(現職人員),再考上普考社會行政?
情況2:要是普考社會行政合格實授(現職人員),再考上和普考社會行政同一職組
之社會工作(或一般行政類組等等)?
情況3:要是普考社會行政合格實授(現職人員),具有升任薦六職務的社會行政
(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但因故,如未佔薦任缺,而未升任,
(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但因故,如未佔薦任缺,而未升任,
再考上和高考社會行政同一職組之社會工作
(或一般行政等等)時,是否仍要經過兩個月之實務訓練?
情況3是實際遇到的問題,而似乎其前提是要有符合情況1(且/或情況2)之案例成立;
若是情況3亦有可能成立(即免除實務訓練),則想設法在分發就訓前拜託長官一下,
找個薦任缺過一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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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aithe
at 2009-09-20T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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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ine
at 2009-09-24T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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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zel
at 2009-09-26T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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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vy
at 2009-09-29T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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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aliyah
at 2009-09-30T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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