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39之3vs銀行法125-3 - 律師工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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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板上道長有沒有遇過類似情況

被告以詐術(電腦技術方面)使銀行陸陸續續轉出新台幣 得利2700萬

刑法339-3
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
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銀行法125-3
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銀行將銀行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
或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銀行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
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被告以一行為被起訴這兩條罪名

主要問題在於:犯刑法339-3和銀行法125-3的構成要件幾乎完全一樣(就本案件而言)
但本件被告得利2700萬跟銀行法125-3的一億元有落差
銀行法125-3的刑期比刑法339-3的刑期還要重
請問本件被告會構成銀行法125-3嗎?
如果構成,該如何競合呢?


我的想法是:被告犯罪所得只達2700萬應該不構成銀行法125-3


請問板上道長可以解答咩?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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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nid avatarEnid2009-09-11
是否有其他共犯 所以合計的不法利益超過一億元?
Kumar avatarKumar2009-09-12
沒有耶 單獨正犯
Kristin avatarKristin2009-09-12
我記得是不是有判例就在講一樓的問題?
Elvira avatarElvira2009-09-13
我認為銀行法125-3應該是在金額超過一億元才會適用。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09-09-13
起訴書是不是在講125-3未遂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