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自己制頒的「聲請閱覽刑事案件卷證須知」是這麼說的
壹、得聲請閱卷之人
一、辯護人(含選任辯護、義務辯護及法律扶助律師)。
二、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案件之被告代理人。
三、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代理人。
(前三項聲請人若未具律師身分,須經審判長許可。)
四、自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五、告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六、少年事件之輔佐人:需經審判長同意。
七、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許可之鑑定人。
不過下面道長也說了,看法官心情....
※ 引述《aij (bbb)》之銘言:
想請問一下
律師受被害人(刑事告訴人)刑附民的委任,那麼接受委任之後可以閱刑庭的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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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得聲請閱卷之人
一、辯護人(含選任辯護、義務辯護及法律扶助律師)。
二、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案件之被告代理人。
三、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代理人。
(前三項聲請人若未具律師身分,須經審判長許可。)
四、自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五、告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六、少年事件之輔佐人:需經審判長同意。
七、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許可之鑑定人。
不過下面道長也說了,看法官心情....
※ 引述《aij (bbb)》之銘言:
想請問一下
律師受被害人(刑事告訴人)刑附民的委任,那麼接受委任之後可以閱刑庭的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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