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衝突是以個人為準,還是事務所? - 律師工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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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是這樣的,

假如a律師承辦某一b案件後,跳槽到另一家事務所,剛好跳槽的事務所是b案件的對造事
務所。

如果a不承辦b案,也不參與b案的任何討論或作業,a是否仍有利益衝突的問題? 跳槽的
事務所是否會因為a到職變成有利益衝突?

不知道大家有無這種經驗?或是有律師/事務所因此被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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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nnie avatarAnnie2018-05-14
好問題欸
Kama avatarKama2018-05-17
A既然沒有在跳槽後辦理B案件的業務應該就沒違背利益
衝突的規範了,而且倫理規範的是律師個人,事務所並
不是規範的對象
Belly avatarBelly2018-05-20
大所在判斷利益衝突時是以全所一併考量喔
Elvira avatarElvira2018-05-23
長知識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8-05-27
問個類似問題,如果受雇有旋轉門,也適用全所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