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競業條款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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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和朋友聊天,聽到幾個案例,想拿出來和大家討論一下。以下幾個案例都是發生在
 加州。

 案例一
 A 去應徵一個工作,剛好是他公司的客戶。決定應徵前,他再三和 recruiter 強調,
 客戶不可以和他公司任何人聯絡,recruiter 也保證,所有申請都是會保密。但是,
 當然事實不是怎麼回事。客戶直接和 A 另一組的主管說,A 去申請他們公司的工作,
 想當然,A 就被約談了,雖然沒有對 A 的工作造成太大的影響,但是也是一個疙瘩。
 A 被約談後也才知道,公司和客戶有協議,客戶不可以雇用 A 公司的人。因為這件事
 後,A 的公司更和客戶說定,只有有人去申請客戶那兒的工作,都得和 A 的公司說。

 問題
 1. A 的公司和客戶約定,不得雇用 A 公司的人,這是合法的嗎?
 2. A 的公司和客戶約定,如果有人去申請客戶那兒的工作,必須和 A 的公司說,這
   是合法的嗎?
 3. 客戶和公司聯絡,告知 A 申請事宜,是否有法律責任?

 案例二
 B 的客戶和 B 的關係很好,甚至願意幫他介紹工作。最近 B 的客戶和他其他的廠商
 提到 B,對方很有興趣想要將 B 挖角到他們公司,但 B 不是很確定當初他簽的合約
 裡,是否有提到離職幾年內,不得到競爭對手那兒工作。

 問題
 1. 如果 B 當初和他的公司簽的合約裡有提到競業條款,這樣的條款是否有效?
 2. 如果 B 跳到競爭對手那兒,而且就是處理他在原公司的同一客戶,這樣 B 是否有
   任何法律上的責任?

 案例三
 C 因為和公司文化不合,所以被公司通知要進行解雇(lay-off)。離職後,他去申請
 了一個職位,剛好是他以前公司的客戶。結果客戶和公司主管聯絡,雖然不知道主管
 實際上和客戶說了什麼,但 recruiter 給的回饋提到,「其中還有的候選人因為工作
 表現不佳而被公司解雇」。

 問題
 1. 「如果」C 真的是因為前公司主管和客戶說了什麼,而沒有得到工作,前公司此舉
   是否有法律責任?

 就我知道,加州認為競業條款(Non Compete)和 No-hire/Non Soliciatin 是不可強
 制執行的,但想聽聽大家對於以上幾個案例的看法。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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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歪            歪
歪   http://tinyurl.com/3ev6y3w          歪
 歪             這樣你應該看懂了吧? 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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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3-04-05
推這篇 也想知道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3-04-06
我一直以為除非是VP以上不然沒人會在意@@
John avatarJohn2013-04-07
A 感覺黑到底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