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強制退休年齡延後至65歲 - 人資
By Kristin
at 2008-04-28T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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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強制退休年齡延後至65歲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08-04-25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處
勞動基準法第54條強制退休年齡修正案,25日於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
本次修法係基於台灣國民平均壽命已提高至76歲,為加強中高齡人力資源
運用、降低「少子化」對勞動力減少之衝擊,有經驗及健康情形良好的
勞工將可繼續工作至65歲。
我國勞工退休金制度,包括勞動基準法之舊制、勞工退休金條例之新制。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退休依其發動權的差異,可分成第53條「自請退休」與
第54條「強制退休」兩類;前者由勞工主動提出,後者則是專屬雇主的
發動權。勞動基準法第54條強制退休年齡制度,係為兼顧事業單位人員
新陳代謝,及勞工工作權而設置。修正前之規定,勞工於年滿60歲後,
如雇主未發動「強制退休」,本即可繼續工作,並無「勞工達得強制退休
年齡下限,即須退休勞動市場」之意。本次修法後,勞工非年滿65歲,
雇主尚不得強制其退休。但是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
者,事業單位如有特殊需求,雇主得報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予以調整,但不得
少於55歲。
有關自請退休仍原持現行規定,勞工只要在同一事業單位內,符合「工作15年
且年滿55歲」或「工作25年」的條件,依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仍可向雇主
提出「自請退休」的申請。
本次修法僅調整強制退休年齡,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的退休金給與標準維持
不變,仍依該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計給;至於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的
新制年資,雇主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至開立於勞工保險局之個人專戶,
勞工退休時雇主無須再另行給付退休金。適用勞退新制的勞工如年滿60歲,
均可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規定,向勞工保險局請領專戶內的退休金,
權益不受本次修法的影響。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網址: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81197a4:6971&theme=&lay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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