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大家好:
目前有一個勞務採購的問題想向大家請教。
到新機關4個月了,手邊有一個去年度建置完成的資訊系統,今年3月中下旬保固期屆滿,
所以在準備維護案的招標文件。
擬依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開取
得企劃書;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
因為系統有數項新增的功能需求,但是去年度沒有編預算,僅編了20萬左右的系統維護費
,長官打算在今年度追加減預算的時候,增列30萬左右的經費,去做系統擴充,並列在本
次維護採購案作為後續擴充項目,節省採購程序。
問題是現在是一個純維護案的採購,後續擴充如果列的是延長維護履約期限,我覺得很合
理(因為都是經常門);但是,列的後續擴充項目是【新增的功能】,是不是不合理?
如果把後續擴充【新增的功能需求】詳細地列入維護案的RFP,但實事上無法於契約書事
先載明後續擴充的履約完成日期。<=我這樣想是不是正確的?
請問各位先進有辦過這樣的採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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