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政府勞工局 徵 聘用推展員 - 社工
By Thomas
at 2008-12-14T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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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名額 1
資格條件:
1.大學或獨立學院勞工、社會、社工、法律科系畢業;
非相關科系畢業者,須有身心障礙就業促進工作經驗1年以上。
2.具備電腦、文書處理等能力。
3.役畢或免役。
4.認真負責、具耐心、有責任感。
工作項目:
1.辦理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審核、訪視、統計分析等專案事宜。
2.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開發、資源發展、宣導等業務。
3.其他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永樂辦公室(台北市迪化街1段21號6樓)
連絡方式:
1.採通訊報名,郵寄地址:臺北市市府路一號五樓市政大樓北區勞工局人事室。
2.意者請檢具甄選報名表、學經歷證件等相關證件影本各一份
〈信封上請註明應徵聘用推展員〉。
3.期限:即日起至民國97年12月15日止,以郵戳為憑,
逾期或證件不齊者恕不受理報名。
4.本次甄選依成績高低依序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
如正取人員未報到或放棄,依序遞補,儲備期間1年。
5.合者擇優擇期通知面試,不合者恕不退件,本案聯絡人:江小姐,電話:27287052。
備考欄:
1、本職務報酬約為月薪34809元(尚需扣除勞、健保等費用) 。
2、依據「臺北市政府協助失業勞工再就業執行要點」之規定,
凡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且符合上開資格條件者,
具有工作能力之下列人員〔不包括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
政府機關與事業單位(含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團體)之退休金者〕,
本局採比例保障方式〔即聘(僱)用人數滿5人者,優先聘(僱)用下列人員1人以上〕,
但應徵人數不足或未符合招考資格條件者,不在此限:
(1)中高齡失業勞工:指年滿45歲以上65歲以下,且無工作者
(請檢附勞保資料明細表及最近3個月戶籍謄本)。
(2)結構性失業勞工:指勞動基準法第11條之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
(請檢附事業單位開立之非自願離職證明、勞保資料明細表及最近3個月戶籍謄本)。
(3)二度就業婦女:指因結婚或懷孕而離開職場逾3年或單親婦女,
其最近1年全戶(含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收入未逾綜合所得稅免稅標準,
且需扶養未成年子女之未就業者(請檢附最近3個月全戶戶籍謄本、勞保資料明細表及前1年度免稅證明)。
(4)低收入戶:持有本府社會局核發之低收入戶卡,其戶內年滿20歲以上65歲以下,具有工作意願之未就業者(請檢附低收入戶卡影本及勞保資料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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