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同意 vs. 同意 - 公職

By Margaret
at 2012-03-15T07:53
at 2012-03-15T07:53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fm997 (滷冰濕毯)》之銘言:
: ※ 引述《plmo (plmo)》之銘言:
: : 最近常看到會議紀錄 或者 公文
: : 出現 "原則同意" 這四個大字
: : 請問
: : 為什麼不直接寫 同意 或者 不同意
: : 而要寫 原則同意 或者 未原則同意
: 法律上就是凡有原則 就有例外啊
: 想事後空白找藉口當然要給自己設個例外啊
: 但如果跟你說話出現 "例外" "如果" "在某前提下" 你聽起來一定會覺得怪
: 怕你警覺只好用"原則"帶過
: 基本上以前有些主官對此並無微詞
: 但現在有些主官可未必如此認為
: 如你覺得
: 在"新北市政府"的公文書上出現這樣的字眼 很ok嗎?請自行判斷。
: 不過我想在今天啦
: 如果出了事 現在法院的態度好像不管在意的不是這個 而是有沒有蓋章
: 具體來說:
: 以前作法
: 不想負責 蓋章後加註原則同意 或可避掉責任
: 但現在
: 不想負責 我覺得應該完全不能蓋章 而非蓋章後 加註原則同意
因為並未見具體內容,所以大家都可以情境假設,
比較善意的話可以說︰因為權責的關係。看看下面
網址http://www.kmu.edu.tw/~kmcj/data/8805/4223.htm
甲例︰本院第五期擴建案 衛生局原則同意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88年4月1日以高市衛三字第11709號函檢送其第 捤次 醫事審議委員會
紀錄到院。有關本醫院擬於院區內(三民區建生段)新建地下四層,地上廿層之建築物壹棟
,並規劃增設一般、慢性及精神病床等601床,總病床數達1801案:『原則同意。由衛生
局陳轉行政院衛生署核議,惟病房之細部規劃及停車空間說明應加強。』
乙例︰小港醫院榮獲評鑑 通過為區域醫院
由高醫接受委託經營之高雄市立小港醫院自88年11月16日正式剪綵開 幕以 來,業務蒸蒸
日上、成績斐然,並於88年3月25日破例越級申請參加【區域醫院】之醫院評鑑,經中央
健康保險局會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實地訪查,特於88年4月16日以健保醫字第8800667號函
知,『同意貴醫院自88年5 月1日起至89年6月30日止比 照區域醫院層級申報醫療費用』
。而中華民國小兒科醫學會亦於88年4月9日評鑑通過小港醫院為其小兒科專科醫師訓練
醫院。
另外,高雄市政府衛生局88年4月22日以高市衛三字第14801號公告,增列小港 醫院為本
市88年度指定辦 理身心障礙鑑定業務醫療機構。
甲例中高雄市衛生局在權責劃分上依據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第3條︰
公私立醫院或法人附設之醫院申請設立或擴充許可,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提出。其設立或擴充後之急、慢性一般及精神病床(以下稱各類病床)與國際醫療病床
之合計數,在九十九床以下者,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各類病床與國
際醫療病床之合計數在一百床以上者,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初審通過後,
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醫療法人醫院與專辦國際醫療之醫院申請設立或擴充許可,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醫院之各類病床,依全民健康保險有關之統計資料(以下簡稱健保統計資料)顯示,
其最近三年之平均占床率未達百分之六十五者,不得申請擴充該類病床。
如果甲例中就算該新建地下四層,地上廿層之建築物壹棟
經費全由院方和市府自籌負責,不向中央要求補助負擔,
也只能核轉的;至於乙例權責不必解說吧?
--
一叫大喬二小喬三寸金蓮四吋腰買了五六七盒粉妝成八九十分嬌
十九月亮八分圓七個翰林六個還五更四點雞三叫二喬與我一床眠
--
: ※ 引述《plmo (plmo)》之銘言:
: : 最近常看到會議紀錄 或者 公文
: : 出現 "原則同意" 這四個大字
: : 請問
: : 為什麼不直接寫 同意 或者 不同意
: : 而要寫 原則同意 或者 未原則同意
: 法律上就是凡有原則 就有例外啊
: 想事後空白找藉口當然要給自己設個例外啊
: 但如果跟你說話出現 "例外" "如果" "在某前提下" 你聽起來一定會覺得怪
: 怕你警覺只好用"原則"帶過
: 基本上以前有些主官對此並無微詞
: 但現在有些主官可未必如此認為
: 如你覺得
: 在"新北市政府"的公文書上出現這樣的字眼 很ok嗎?請自行判斷。
: 不過我想在今天啦
: 如果出了事 現在法院的態度好像不管在意的不是這個 而是有沒有蓋章
: 具體來說:
: 以前作法
: 不想負責 蓋章後加註原則同意 或可避掉責任
: 但現在
: 不想負責 我覺得應該完全不能蓋章 而非蓋章後 加註原則同意
因為並未見具體內容,所以大家都可以情境假設,
比較善意的話可以說︰因為權責的關係。看看下面
網址http://www.kmu.edu.tw/~kmcj/data/8805/4223.htm
甲例︰本院第五期擴建案 衛生局原則同意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88年4月1日以高市衛三字第11709號函檢送其第 捤次 醫事審議委員會
紀錄到院。有關本醫院擬於院區內(三民區建生段)新建地下四層,地上廿層之建築物壹棟
,並規劃增設一般、慢性及精神病床等601床,總病床數達1801案:『原則同意。由衛生
局陳轉行政院衛生署核議,惟病房之細部規劃及停車空間說明應加強。』
乙例︰小港醫院榮獲評鑑 通過為區域醫院
由高醫接受委託經營之高雄市立小港醫院自88年11月16日正式剪綵開 幕以 來,業務蒸蒸
日上、成績斐然,並於88年3月25日破例越級申請參加【區域醫院】之醫院評鑑,經中央
健康保險局會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實地訪查,特於88年4月16日以健保醫字第8800667號函
知,『同意貴醫院自88年5 月1日起至89年6月30日止比 照區域醫院層級申報醫療費用』
。而中華民國小兒科醫學會亦於88年4月9日評鑑通過小港醫院為其小兒科專科醫師訓練
醫院。
另外,高雄市政府衛生局88年4月22日以高市衛三字第14801號公告,增列小港 醫院為本
市88年度指定辦 理身心障礙鑑定業務醫療機構。
甲例中高雄市衛生局在權責劃分上依據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第3條︰
公私立醫院或法人附設之醫院申請設立或擴充許可,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提出。其設立或擴充後之急、慢性一般及精神病床(以下稱各類病床)與國際醫療病床
之合計數,在九十九床以下者,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各類病床與國
際醫療病床之合計數在一百床以上者,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初審通過後,
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醫療法人醫院與專辦國際醫療之醫院申請設立或擴充許可,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醫院之各類病床,依全民健康保險有關之統計資料(以下簡稱健保統計資料)顯示,
其最近三年之平均占床率未達百分之六十五者,不得申請擴充該類病床。
如果甲例中就算該新建地下四層,地上廿層之建築物壹棟
經費全由院方和市府自籌負責,不向中央要求補助負擔,
也只能核轉的;至於乙例權責不必解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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