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友人在某事務所實習滿快五月時
主持律師拿出契約(實習前未告知要實習需簽約)
要求該友人簽立定期雇佣契約至少一年
該友人婉拒後
指導律師即拒絕出具實習期滿之函文給律訓所
而致該友人需重新尋覓指導老師、重受實習訓五月
上案例,該道長如果真有能力不足、不堪任受雇律師之情事
主持律師又怎可能要求他簽立綁約的賣身契
把此掛爆出來
不知會導致同道更驚恐而忍受這種主持律師的行為
還是大家會想揭穿這種主持律師呢?
聽聞友人如此陳述,我只能說:實習律師真的是遭人任意宰殺的羔羊阿....
據說20期第一梯有道長於結業典禮反映找不到指導老師
或許這掛出來以後
指導老師們更拿翹了......唉
我們不是法律人嗎?卻連自己權益都沒辦法捍衛
另外,請同道不要站內信詢問是哪家事務所
因當事人表示絕對不願意公開此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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