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駁〕銓敘部考績法修正案答客問 - 考績

Table of Contents

2.考績法既已明定丙等條件,何以再訂丙等人數比率?兩者是否相互矛盾
(第6 條之2、第9 條之1)?

前略....

此制度的設計可能導致服務績效欠佳之少數公務人員反彈,但對
於多數辛勤工作的公務人員而言,卻是一種鼓勵。

好吧!反彈的就是服務績效欠佳!

又為處理各界所提「已訂丙等條件何須再訂比率」之質疑,考績法修正條文在設計之初
,已就上開可能存在之矛盾予以研議,並考量受考人違失情形與機關首長之裁量權限
,將丙等條件區分為「不得考列乙等以上」及「得考列丙等」
,尚不生已訂丙等條件何須再訂比率之矛盾。

「不得考列乙等以上」=不就等於丙或丁等?

「得考列丙等」=不就等於可以丙或丁等,也可能是乙等?

這兩個東東,和 「已訂丙等條件何須再訂比率」之質疑,有何關係?

牛頭不對馬嘴

--

All Comments

Daniel avatarDaniel2010-03-29
工讀生:我已經很努力掰了~
Enid avatarEnid2010-03-30
邏輯根本就不通...不知道哪個人寫的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0-04-01
考試院將法案吞下來 說再研議即可
Faithe avatarFaithe2010-04-05
關中幹嘛死要面子 以更大的謊來圓謊
Rachel avatarRachel2010-04-10
因為要推高階文官團 幫自己加薪
快下台了 當然要多撈點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0-04-14
推c大~我笑出來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0-04-17
請大家注意是否有"其他修正案"想挾帶過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