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若受雇律師在所受雇的事務所承辦案件決定後
事務所老闆不配合受雇律師依國稅局所規定要在每年2月前將受雇承辦之案件向
國稅局核備,則受雇律師可否直接向國稅局呈報歸事務所之案件?
又如何要求老闆配合?
若老闆要求受雇律師認列某些案件為受雇律師執行業務所得
而不報薪資所得,則受雇律師如何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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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老闆不配合受雇律師依國稅局所規定要在每年2月前將受雇承辦之案件向
國稅局核備,則受雇律師可否直接向國稅局呈報歸事務所之案件?
又如何要求老闆配合?
若老闆要求受雇律師認列某些案件為受雇律師執行業務所得
而不報薪資所得,則受雇律師如何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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