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coffeeboy37:2.為何最後王柯並未起訴,而咖啡男孩自以為是的引用 09/14 00:42
: → coffeeboy37:證據能力相關的判決?因為有人先引97台上2633阿,然後 09/14 00:42
: → coffeeboy37:一直說實務見解就是如此,我舉兩個實務不同的看法有 09/14 00:42
: → coffeeboy37:何不妥?退萬步言,刑事程序屬要求較嚴格之程序,倘刑 09/14 00:42
: → coffeeboy37:事都認有作為證據之資格,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程序 09/14 00:42
: → coffeeboy37:較鬆之行政調查自可引做為證據。反觀原PO引97台上2633 09/14 00:43
: → coffeeboy37:稱另案監聽無證據能力,請問是要舉重以明輕還是舉輕以 09/14 00:43
: → coffeeboy37:明重?若皆非,則援引該判決之理由為何?洵屬難以理解。 09/14 00:43
這樣清楚,節錄你的話。
<刑事程序屬要求較嚴格之程序,倘刑事都認有作為證據之資格,
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程序較鬆之行政調查自可引做為證據。>
: → coffeeboy37:4.從頭到尾我就只針對另案監聽在”刑事”上有無證據 09/14 00:43
: → coffeeboy37:能力在回答,我並未就王柯一案特偵組使用該另案監聽 09/14 00:43
: → coffeeboy37:證據是否合法做評論,須知證據取得之合法與證據使用 09/14 00:43
: → coffeeboy37:之合法,在王柯一案中是可切割的。是有人一開始就認定 09/14 00:43
: → coffeeboy37:假設他人批評我的推論就是推翻我結論的想法,而不斷 09/14 00:43
: → coffeeboy37:做批評,並牛頭不對馬嘴的回答我提出的實務見解。 09/14 00:43
節錄你的話:
<4.從頭到尾我就只針對另案監聽在”刑事”上有無證據能力在回答,
我並未就王柯一案特偵組使用該另案監聽證據是否合法做評論,須知
證據取得之合法與證據使用之合法,在王柯一案中是可切割的。>
--------------
既然您前面都說了,舉重以明輕等語,我想就繼續吧。
以您的立論在有證據能力之前提下,另案監聽所取得之證據,得否作為行政目的使用呢?
另外是否會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立法目的及相關規定?
監聽適用範圍是否會有不當擴大之可能呢?
(第一層次學說也兩派,說那個沒意思,往後延伸,或許會讓這對話有點意義,
這部分工程界霸主很清楚的表示,就是按通訊法第18條,但書規定,否則不能用。
[依本法監察通訊所得資料,不得提供與其他機關 (構) 、團體或個人。但
符合第五條或第七條之監察目的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您的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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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offeeboy37:證據能力相關的判決?因為有人先引97台上2633阿,然後 09/14 00:42
: → coffeeboy37:一直說實務見解就是如此,我舉兩個實務不同的看法有 09/14 00:42
: → coffeeboy37:何不妥?退萬步言,刑事程序屬要求較嚴格之程序,倘刑 09/14 00:42
: → coffeeboy37:事都認有作為證據之資格,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程序 09/14 00:42
: → coffeeboy37:較鬆之行政調查自可引做為證據。反觀原PO引97台上2633 09/14 00:43
: → coffeeboy37:稱另案監聽無證據能力,請問是要舉重以明輕還是舉輕以 09/14 00:43
: → coffeeboy37:明重?若皆非,則援引該判決之理由為何?洵屬難以理解。 09/14 00:43
這樣清楚,節錄你的話。
<刑事程序屬要求較嚴格之程序,倘刑事都認有作為證據之資格,
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程序較鬆之行政調查自可引做為證據。>
: → coffeeboy37:4.從頭到尾我就只針對另案監聽在”刑事”上有無證據 09/14 00:43
: → coffeeboy37:能力在回答,我並未就王柯一案特偵組使用該另案監聽 09/14 00:43
: → coffeeboy37:證據是否合法做評論,須知證據取得之合法與證據使用 09/14 00:43
: → coffeeboy37:之合法,在王柯一案中是可切割的。是有人一開始就認定 09/14 00:43
: → coffeeboy37:假設他人批評我的推論就是推翻我結論的想法,而不斷 09/14 00:43
: → coffeeboy37:做批評,並牛頭不對馬嘴的回答我提出的實務見解。 09/14 00:43
節錄你的話:
<4.從頭到尾我就只針對另案監聽在”刑事”上有無證據能力在回答,
我並未就王柯一案特偵組使用該另案監聽證據是否合法做評論,須知
證據取得之合法與證據使用之合法,在王柯一案中是可切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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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您前面都說了,舉重以明輕等語,我想就繼續吧。
以您的立論在有證據能力之前提下,另案監聽所取得之證據,得否作為行政目的使用呢?
另外是否會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立法目的及相關規定?
監聽適用範圍是否會有不當擴大之可能呢?
(第一層次學說也兩派,說那個沒意思,往後延伸,或許會讓這對話有點意義,
這部分工程界霸主很清楚的表示,就是按通訊法第18條,但書規定,否則不能用。
[依本法監察通訊所得資料,不得提供與其他機關 (構) 、團體或個人。但
符合第五條或第七條之監察目的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您的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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