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案監聽所得證據之證據力? - 律師工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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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en
at 2013-09-11T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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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要回答這個問題也不難

只要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規範的幾個重要原則搞清楚就可以理解了

一、列舉重罪原則:

實施通訊監察,必須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列舉之重罪。

二、相關性原則:

實施通訊監察之必要性,必須客觀上具有合理性之懷疑,不能單憑主觀上之感受,

亦即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之有相當理由可認其通訊內容與本

案有關者。

回到本案來看,依據特偵組所新聞稿來看

本案原本係於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集體貪污案,於該案中發現立法委員柯建銘涉嫌

介入關說假釋案,而聲請監聽.

就重罪性原則來看,其監聽要合法,必須被監聽人柯建銘本身所犯亦為通保法第五條

第一項所列舉之重罪,並且有相當理由可認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者,也就是說柯有行賄

高等法院法官或為貪汙犯的共犯或幫助犯的嫌疑

然跟具特偵組的監聽結果確又認為,經清查金流,與受假釋人無涉,且查其他積極事

證釋人無涉,且查其他積極事證尚難認柯建銘委員涉有前揭貪污犯罪,全案於

102102102年 9月 5日簽結,也就是你特偵組都認為柯建銘都不構成犯罪了,其監聽的

譯文結果自難以作為他案的證據了,否則即有違反重罪監聽原則

如果說這樣的監聽譯文還可以證據能力,那就會發生一個非常危險的結果,那就是偵

查人員先用一個重罪的罪名聲請監聽許可,而將得到的輕罪監聽譯文作為證據

逃避通保法第五條第一項的規範,而形成法律上的漏洞,無論是法理上或實務上都不

可能允許這種作法

不過特偵組對此的說法也有趣,他認為這屬於行政調查的問題,沒有刑事訴訟法問題

不違反通保法,但是我怎麼想就怎麼奇怪,被告請託他人向檢察官遊說(媒體都說是關

說,但根據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所謂的關說是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向機關有關

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但王金平不是柯建銘

的關係人所以根本沒有本法的適用,而應屬遊說法或立法委員行為法的範疇)到底犯了

哪一條的重罪?而可以申請監聽?而據此所得的另案監聽資料又如何能符合通保法第五

條第一項所規範的必要性原則?而得作為證據?如果你特偵組當初以柯建銘涉嫌關說向

法院申請監聽法院會准許你監聽嗎?更別提你檢察總長把監聽的結果不是作為起訴書

的依據,而是向總統報告,並且召開記者會,向大眾公佈,如果說不是政治鬥爭那是什麼?

當然啦檢察總長違反監聽法的結果,也不是什麼重罪,最多就是民事法的損害賠償而已

所以我想他也應該不會在乎的吧!

以上

※ 引述《catd57551 (JACKY)》之銘言:
: 小弟我雖不是法律系畢業,但對法律算是蠻感興趣的,想問一下各位律師們對另案監聽
: 所取得證據之效力如何判定?
: 因為我剛查了一下實務判利: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633號判決
: 根據其判決另案監聽所得之證據如非屬通保法第五條所列舉之特定犯罪,以及非與本案
: 之罪名有相關聯者,則自始不可能向法官申請到通訊監察書,另案監聽所得之證據自也不
: 應允許使用,但為何特偵組可以將監聽柯建銘涉貪過程中,所監聽到之關說案件予以上報
: ;關說應該是無法再認合法條找出其罪名,最多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公務員針對主管
: 事務不得有請託或關說之行為,以及公務人員迴避法第八條,最多應該就行政懲處巴?
: 怎這件事情會是特偵組出來大動作說明,我實在是搞不太懂= =,法律的運作怎會這樣...
: 如果可以的話,可以幫轉一下八卦板嘛!!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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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律師

All Comments

Margaret avatar
By Margaret
at 2013-09-13T15:13
十分感謝你解答我的疑惑!!!!
Ivy avatar
By Ivy
at 2013-09-15T10:14
黃世銘另涉刑法第132第1項
Damian avatar
By Damian
at 2013-09-17T05:16
是如何從柯被簽結,而推論出監聽結果不能做他案使用?
你是要檢警對聽到的不法情事聽而不見?這不是最高法院見解
Noah avatar
By Noah
at 2013-09-19T00:18
特偵組沒有這麼不堪一擊,會把明知違法的東西大動作拿來用
William avatar
By William
at 2013-09-20T19:19
更何況這是關說,不到涉及刑案程度
更不用說什麼黃會有132的問題
Cara avatar
By Cara
at 2013-09-22T14:21
這個案件詭異的地方是既然可用清查金流,排除涉案,為何
還要監聽
Frederic avatar
By Frederic
at 2013-09-24T09:23
我在上面回文已經說的很清楚了,請你看一下
Hedda avatar
By Hedda
at 2013-09-26T04:24
不要把聲請監聽的要件,跟監聽所得扯在一起
因為誰都不敢保證監聽後會聽到什麼,最高法院判決也說了
所以不能從柯查無不法就直接推到另案監聽不能用
Irma avatar
By Irma
at 2013-09-27T23:26
這是目前法院解釋另案監聽一貫的見解
除非有證據證明打從一開始聲請監聽時就不合法
George avatar
By George
at 2013-09-29T18:28
否則不能說本案沒聽到東西,聽到的其他東西也都不能用
我在原文推文也有貼一個連結,可以參考一下
Kelly avatar
By Kelly
at 2013-10-01T13:30
當然啦,你可以不認同目前實務和學說多數說的見解
Sandy avatar
By Sandy
at 2013-10-03T08:31
那是就是另一個層次問題了,我只是告訴你實務上的運作
沒打算跟你討論這樣運作應不應該
Joseph avatar
By Joseph
at 2013-10-05T03:33
那是每個人有不同想法,都該尊重
John avatar
By John
at 2013-10-06T22:35
該台上字判決看起來的確限縮了台非字判決的要件
但是容我提醒一句,這不是刑案,檢警人員聽到有任何不法
Yuri avatar
By Yuri
at 2013-10-08T17:36
不論刑案或其他行政上的不法,都不可能聽而不見
Elizabeth avatar
By Elizabeth
at 2013-10-10T12:38
實務上對聽到的這種資訊,都會轉到相關政風、監察單位
Zora avatar
By Zora
at 2013-10-12T07:40
不是只有王院長發生這件事,只是以前發生的事情不足引關注
Necoo avatar
By Necoo
at 2013-10-14T02:41
對於國民黨而言,認定對黨名譽不名譽,是他們自己黨章及認
Tristan Cohan avatar
By Tristan Cohan
at 2013-10-15T21:43
定的問題。有疑問比較大的反而是馬總統讓馬主席知道了這件
Connor avatar
By Connor
at 2013-10-17T16:45
事情,王金平的資訊因此被國民黨主席知悉作成開除決定,有
Brianna avatar
By Brianna
at 2013-10-19T11:46
沒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問題?反而和各位討論證據能力覺得無涉
Christine avatar
By Christine
at 2013-10-21T06:48
畢竟談論到證據能力,永遠是法院判斷有罪與否時的時機,不
Jacky avatar
By Jacky
at 2013-10-23T01:50
是現在這時機(因為終究沒有起訴)應該討論的,一點意見。
Elizabeth avatar
By Elizabeth
at 2013-10-24T20:51
當初聽到王柯的談話內容,絕對見獵心喜阿,抓到兩人
間有對價關係馬上就名留青史了,哪裡不合法了?
Tracy avatar
By Tracy
at 2013-10-26T15:53
關說王不打那通瓜田李下的電話,怎麼會被拿來作文章?
Poppy avatar
By Poppy
at 2013-10-28T10:55
結果一堆人緊咬程序正義,王柯也模糊有打電話這事實
Lydia avatar
By Lydia
at 2013-10-30T05:56
最後看起來只像一齣為反馬而反的鬧劇而已。
Hedy avatar
By Hedy
at 2013-11-01T00:58
檢察總長違反通保法第18條不是會有第27條的刑事責任嗎
Eartha avatar
By Eartha
at 2013-11-02T20:00
應該不僅止民事賠償責任吧~
Andrew avatar
By Andrew
at 2013-11-04T15:02
不法不法...關說是哪裡不法?
Christine avatar
By Christine
at 2013-11-06T10:03
(轉頭看張榮通)
Cara avatar
By Cara
at 2013-11-08T05:05
本來不想再回,但是有人好像誤會了
1.我說過,我只是在講目前「實務上」怎麼操作
Quintina avatar
By Quintina
at 2013-11-10T00:07
2.被監聽對象是「柯」,不是「王」,這一點很重要
Carolina Franco avatar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13-11-11T19:08
因為特偵組根本就沒有以聽柯案之名去監聽「王」
會聽到王都是因為王與柯有通話,這就是最高法院說的
一旦聽下去,就無法保證會聽到什麼東西
Bennie avatar
By Bennie
at 2013-11-13T14:10
那些說侵害王隱私權的人應該要明白這一點
3.現在是把監聽所得交給監察院或相關政風單位作行政調查
Olga avatar
By Olga
at 2013-11-15T09:12
不是說王涉犯什麼刑事案件,更沒有證據能力有無的問題
4.回到第1點,以上都是實務操作,不是我個人看法
Catherine avatar
By Catherine
at 2013-11-17T04:13
你可以不認同,將來遇到案件再為你的當事人爭取權益
Erin avatar
By Erin
at 2013-11-18T23:15
我只是在回答原原PO的疑問,不是表達我個人意見
Gary avatar
By Gary
at 2013-11-20T18:17
以上。 (END)
Selena avatar
By Selena
at 2013-11-22T13:18
5.(補充)重罪監聽是指聲請核發監聽票的要件要是重罪
Valerie avatar
By Valerie
at 2013-11-24T08:20
並不是指監聽結果一定會成立重罪
Frederic avatar
By Frederic
at 2013-11-26T03:22
以上。
Steve avatar
By Steve
at 2013-11-27T22:23
那調王的通聯記錄呢? 他們又憑什麼這麼做
Harry avatar
By Harry
at 2013-11-29T17:25
所以你覺得法院核發監聽票錯了?
Sandy avatar
By Sandy
at 2013-12-01T12:27
純好奇,想問原po一下,行政法上有無嚴格證明法則適用?
Callum avatar
By Callum
at 2013-12-03T07:28
這一條是程序規定,你覺得實務上可以控制聽到什麼
Kelly avatar
By Kelly
at 2013-12-05T02:30
可惜走的不是司法 是黨規
Iris avatar
By Iris
at 2013-12-06T21:32
這不是能否控制聽到什麼的問題,而是聽到後要怎麼處理
Damian avatar
By Damian
at 2013-12-08T16:34
跟使用的問題吧...
Sandy avatar
By Sandy
at 2013-12-10T11:35
參照97台非549,認為另案監聽取得之證據依另案應扣押
之物法理自有證據能力。要提供資訊請有利不利一併注意
!這裡不是辯論版吧!?
Yedda avatar
By Yedda
at 2013-12-12T06:37
高等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28號提案也可以看看
Elvira avatar
By Elvira
at 2013-12-14T01:39
推樓上。
Aaliyah avatar
By Aaliyah
at 2013-12-15T20:40
推咖啡男孩
Kyle avatar
By Kyle
at 2013-12-17T15:42
就監聽柯結果意外中獎了關說王,一直跳針說關說王不
能被監聽= =
Hedda avatar
By Hedda
at 2013-12-19T10:44
但根本一開始就沒有打算監聽關說王,Q大真有耐心阿
Caroline avatar
By Caroline
at 2013-12-21T05:45
不知道提這法條幹嘛!?你提出的,就由你先論述吧,不
然不知道你想做啥。
Iris avatar
By Iris
at 2013-12-23T00:47
而且上面已經跟你說過有其他實務見解了,你回一個不
知所為何事的法條,不代表這些實務見解被你推翻了,
之後又繼續說你最愛的97年判決,怎麼不正面回應我提
的實務見解?攻擊拜託有點層次。
Ursula avatar
By Ursula
at 2013-12-24T19:49
別回他了,面對不喜歡的人我不想指證他哪裡錯
讓他繼續自爽吧

請幫忙推薦處理貨款無法收回的律師

Thomas avatar
By Thomas
at 2013-09-11T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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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ris
at 2013-09-11T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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